给最高法院执行局的情况说明
1.法院执行局要什么情况才拘留债务人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拘留债务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扩展资料:
案例:南京鼓楼法院"执行风暴" 4天拘留24名"老赖"
18年前,家住鼓楼区的女子丁某向朋友借款3万元后“失踪”,一笔欠款18年未还。在该院2016年08月5日启动的“夏季执行风暴”中,丁某被锁定并拘传,最终连本带利归还了8万元。
执行风暴启动4天,该院拘留被执行人24名,执结标的超100万元,其中有不少是这样的“休眠案件”。
鼓楼法院执行局女法官金晶是丁某一案的承办法官。据她介绍,由于案件判决年代早,法院只掌握丁某的姓名和当时住址,这些年来虽然定期对该案进行梳理,但一直劳而无功。金晶说,茫茫人海,一个普普通通的名字,一个早已变迁的住址,想找到丁某本人实在不容易,财产就更查不到了,案件因此耽搁成了“休眠案件”。
去年底开始,法院逐渐对接公安部门的户籍查询系统,对“老赖”的住所地进行查询。虽然还需法官上门确认,但比以往“大海捞针”便利得多。丁某的案件因此出现转机。
通过系统查询,金晶发现全南京与丁某同名的人有20多个,一个个排查筛选,最终锁定了水佐岗附近的一个地址。“前期调查显示,丁某父母住在这里,她也经常会回来,5日上午,我们派执行法官上门,一边与丁某父母沟通,一边等待丁某出现。”金晶说,一直等到下午,“赖”了18年的丁某终于出现,被带回法院。
抓到了“老赖”,金晶随即通知案件申请人王雯(化名)到法院。接到法官电话,王雯有些不敢相信:“借钱时我还在单位,如今都退休了,以为这个案子早‘死’了,没想到法院还能找到她。”
因为案件标的不算大,丁某被带到法院后不久与王雯达成和解,她一次性支付3万元本金、5万元迟延履行利息,共计8万元。当天傍晚,丁某家人将8万元现金送至法院,这笔钱随即被转交给王雯。至此,这起18年未结的“休眠案件”宣告执结。
鼓楼法院执行局通过户籍查询找到“老赖”并成功执结的“休眠案件”,此次执行风暴中还有不少。“夏季执行风暴”开展4天来,该院已经拘留24名“老赖”,拘传10人,执结标的100万余元。
参考资料:人民网-南京鼓楼法院"执行风暴" 4天拘留24名"老赖"
2.法院执行局什么情况下终止执行
一般就是和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提供执行担保、出现执行承担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法院强制执行是怎么回事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当事人申请,法院受理立案后,时间是立即执行。
1、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内容的诉讼行为。
2、法院强制执行时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批准。法院会采取多种方法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3、在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你都可申请强制执行,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没有期限!法院会用很多办法,如查封帐户,查封不动产等手段来完成执行。
4、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法院判决后执行局不给执行怎么办
可以向检察院投诉,要求检察院进行执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