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
1.履行哪些职责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 (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需汇交什么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一)区域的或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港口和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六公里以上的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工程等国家重要工程技术设计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四)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五)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哪些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一)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 (二) 除下列情形外,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1.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2.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三) 因违反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定,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交; (四)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五) 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