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地申请人的期满复垦承诺书
1.农村复耕协议书或合同
农村复耕协议书或合同,是指对土地复耕的一种契约。
土地复耕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耕种的状态的活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满足农业生产需求。
为了使土地复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国务院于1988年发布了《土地复垦规定》,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共26条。 一般农村复耕协议书或合同需有如下内容:甲乙双方、土地地点范围和数量、用途、复耕条件、赔偿、其他内容、双方签名日期等。
以下是复耕协议书(范文)供参考。 复耕协议书 甲方:乙方: 甲方承建的承秦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需要征用临时耕地(或荒山)做为施工场地或临时便道。
目前甲方施工结束,根据征用土地时的协议,工程结束后需要恢复耕地以使土地承包者能够种植。通过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需要恢复的土地(或荒山)地点和数量为: 2.甲方征用的土地(或荒山)由乙方进行恢复,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恢复的全部费用。
3.乙方恢复耕地时需挖除原便道或场地的石碴,用种植土覆盖,厚度以满足耕种且以土地承包者满意为准。 4.挖除的石碴等废土乙方需弃到甲方的弃碴场。
乙方不得乱拉乱弃,否则后果自负。覆盖的耕种土,乙方自采或购买,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乙方恢复时要保证甲方租用承包者的土地面积足额恢复。 6.乙方恢复结束后,乙方组织并通知甲方及土地承包者验收,交付承包者,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土地恢复费。
7.恢复土地时,一切地方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再协调此类问题。
8.乙方恢复时间为x年x月x日前结束,不得超期。超期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9.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壹份。 甲 方:甲方代表: 乙 方: 年 月 日。
2.农村复耕协议书或合同
农村复耕协议书或合同,是指对土地复耕的一种契约。
土地复耕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耕种的状态的活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满足农业生产需求。
为了使土地复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国务院于1988年发布了《土地复垦规定》,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共26条。
一般农村复耕协议书或合同需有如下内容:甲乙双方、土地地点范围和数量、用途、复耕条件、赔偿、其他内容、双方签名日期等。
以下是复耕协议书(范文)供参考。
复耕协议书
甲方:乙方:
甲方承建的承秦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需要征用临时耕地(或荒山)做为施工场地或临时便道。目前甲方施工结束,根据征用土地时的协议,工程结束后需要恢复耕地以使土地承包者能够种植。通过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需要恢复的土地(或荒山)地点和数量为:
2.甲方征用的土地(或荒山)由乙方进行恢复,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恢复的全部费用。
3.乙方恢复耕地时需挖除原便道或场地的石碴,用种植土覆盖,厚度以满足耕种且以土地承包者满意为准。
4.挖除的石碴等废土乙方需弃到甲方的弃碴场。乙方不得乱拉乱弃,否则后果自负。覆盖的耕种土,乙方自采或购买,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乙方恢复时要保证甲方租用承包者的土地面积足额恢复。
6.乙方恢复结束后,乙方组织并通知甲方及土地承包者验收,交付承包者,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土地恢复费。
7.恢复土地时,一切地方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再协调此类问题。
8.乙方恢复时间为x年x月x日前结束,不得超期。超期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9.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壹份。
甲 方:甲方代表:
乙 方:
年 月 日
3.土地复耕协议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凌霄教育网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对甲方等原因造成破坏的耕地、农田的复耕双方特签订以下协议,具体内容见下,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项目复耕范围: 经甲、乙双方确认对 县 街道办/镇 村委会 村小组 (位置)因项目雨季、汛期等原因造成滑坡、污染、毁坏、湮没的耕地、农田进行复耕,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复耕。 二、复耕作业内容、质量要求及标准: 1、对经甲、乙双方确定需要进行土地复耕的范围内的原农用耕地表面的泥沙、石块、树枝等杂物由乙方进行清理和外运处理。
2、对需要复耕的农用耕地表面的杂物清运完毕后,由乙方对需要复耕的农用耕地进行平整,平整度误差小于50mm。 3、在平整完毕的复耕农地表面由乙方运土覆盖满足农用种植需要的种植土,种植土宜采用原土或当地的。
4.土地复垦赔偿标准是多少
各地赔偿标准不一样,以沛县为例:
《沛县集体建设用地退出及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五条 整村或10亩以上连片退出,退出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每亩(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12万元执行;进城入镇购房(小产权房除外)的,按每亩15万元执行。
零星退出的集体建设用地由镇村先行组织实施,国土局予以备案,待连片10亩以上后,再按程序申报。
对违法占地建设的住宅、小产权房、工业用地不予补偿。
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租赁集体建设用地开办工矿企业的退出后的补偿资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对沛委发〔2014〕32号实施之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按照当时标准支付土地补偿款的,退出后的补偿资金归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单位)人所有。
第六条 退出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退出集体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三)家庭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四)现有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扩展资料:
《沛县集体建设用地退出及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七条 退出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请求:请求单元(人)持请求材料向本地镇当局、区(场)管委会提出请求;
(二)初审:镇当局、区(场)管委会对于退出普遍修造用地一致举行初审,经初审吻合沛委发〔2014〕32号措施决定的,由镇当局、区(场)管委会构造领土所(分局)等有闭单元在15日内对于拟退出普遍修造用地举行实测和现场考察;
决定宅基地和其余普遍修造用大地积,估计补充资本,在地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公示后,由请求单元(人)与镇当局、区(场)管委会签署《普遍修造用地退出协定》;
(三)考查:镇当局、区(场)管委会应自签署《普遍修造用地退出协定》之日起5个处事日内,将《普遍修造用地退出协定》等有闭请求材料报领土局考查,领土局在7个处事日内对于申诉材料举行考查,并对于拟退出的普遍修造用地举行现场勘验。经考查吻合本细则决定的,领土局报县当局接受;
(四)接受:经县当局接受后,由沛县兴田乡村地盘整治有限义务公司与镇当局、区(场)管委会签署《普遍修造用地退出补充协定》;
(五)存案:自签署《普遍修造用地退出补充协定》之日起15个处事日内,镇当局、区(场)管委会该当制订《复垦规划》,精确复垦的地类、范围、工程安排及资本运算等,报领土局存案;
(六)实行:《复垦规划》经领土局存案后,各镇当局、区(场)管委会构造本修造用地运用单元(人)完毕拆迁和复垦处事。经镇当局、区(场)管委会初验及格的,5个处事日内向领土局报送复垦名目查收书籍面请求;
(七)查收:自收到镇当局、区(场)管委会复垦名目查收书籍面请求5个处事日内,领土局完毕复垦名目查收处事;
查收及格的,沛县兴田乡村地盘整治有限义务公司7日内向镇当局、区(场)管委会付出全额补充资本,领土局刊出退出的普遍地盘运用证书籍;镇当局、区(场)管委会应自收到补充金7个处事日付出给退出单元或者部分。
参考资料:沛县国土资源_关于对《沛县集体建设用地退出实施细则试行)》征
5.申请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有哪些条件
申请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农村新建房屋要扣除建新占地面积; (二)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需提供土地使用证; (四)复垦农户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一户一宅”; (五)申请复垦宅基地存在主体房屋; (六)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界址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 (七)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不损害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应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复垦,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房产证及土地证原件、银行账户、去向证明等资料。由集体经济组织报镇街审核,同一乡镇(街道)范围内符合复垦条件的户数达到50户及以上的镇街初审汇总后向我中心申报复垦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