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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运保险理赔时情况说明怎么写

    1.国际海运保险的索赔和理赔该怎么操作

    一、损失通知。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7a64e59b9ee7ad9431333363366135即通知保险人。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项程序。在船舶保险中,如其事故在国外,还应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

    二、查勘检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悉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的损失的查勘检验工作。主要有两个步骤:

    1.港口联合检验。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发现货损时,收货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向商检部门申请联检,共同查明致损原因、损坏数量和程度,并编制港口联检报告或情况记录。

    2.异地联合检验。当货运转运至内陆收货人时,无论货物在港口卸货是否发现损坏,只要货物运抵目的地,发现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短缺残损时,收货人可通过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验并编制联检报告。通过货物检验后,理赔人员应据此确定货损责任的归属。货物"原残"是发货人的责任,属于保险条款的险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船残"、"工残"或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只要在承保期间内发生均属保险责任,保险人应予赔偿。

    检验申请人向保险人或其指定检验代理人申请检验时应提供填写如下内容的必要单证:申请检验表、海运提单、货物发票、海事报告、保险单证、装箱单、理货单、货物的重量单等。

    三、核实保险案情。

    四、分析理赔案情,确定责任。保险人应判断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索赔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审查的有关单证如保险单证、事故检验报告、保险事故证明、保险标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五、计算赔偿金额,支付保险赔偿。保险赔偿的计算,保险人通常依据索赔清单(Statement of claim)。保险赔偿的计算可以由保险人自身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计算或委托海损理赔人理算。

    2.海运保险理赔问题

    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由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而对于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单独海损则要负赔偿责任。

    另外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费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所以最高可能赔偿金额是两个保险金额。最低赔偿是实际损失。

    3.保险理赔赔付情况分析如何写

    1、立案查验 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验,了解损失情况及原 保险理赔稽核[2]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保险责任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保险理赔就告结束。如果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就构成一种违约行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指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为了保证保险人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同时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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