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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方原因工期延误索赔范文

    如果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可以索赔哪些内容

    索赔内容:

    停工机械台班租赁费。

    劳工工资,现场管理人员费用,场地租赁费 。

    由于甲方误工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工程延误是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控制工期延误。对工期延误常用的制约方式有:停止付款;追究工期延误的误期损失赔偿;终止对承包方的雇佣,并追究承包人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索赔就是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向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相对而言,违约的一方受理另一方的索赔要求,即称为理赔。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受害方是索赔,在违约方是理赔。

    罚金条款: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约定金额的罚金,以补偿对方的损失。

    如果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可以索赔哪些内容?

    索赔内容: 停工机械台班租赁费。

    劳工工资,现场管理人员费用,场地租赁费 。由于甲方误工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工程延误是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控制工期延误。对工期延误常用的制约方式有:停止付款;追究工期延误的误期损失赔偿;终止对承包方的雇佣,并追究承包人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索赔就是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向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相对而言,违约的一方受理另一方的索赔要求,即称为理赔。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受害方是索赔,在违约方是理赔。

    罚金条款: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约定金额的罚金,以补偿对方的损失。

    甲方耽误工期施工方如何要求索赔案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案例如下: 原告赵某某,男。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金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20日,被告承包了金河公司发包的“天津市鑫马工业园标准厂房”工程。

    后被告与原告联系,将此工程的A座、D2座交给原告施工,被告将该工程施工的全部技术资料交与原告,原告按照技术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安排设备进行施工,并且作为施工方直接接收了监理人员的监督检查。2005年5月27日,原告将被告交给的A座、D2座正负零以下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并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订立合同和支付工程款,但是被告以未招投标、未签备案合同为由始终未予办理。2007年2月2日,经该工程所在地大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被告同意发包方金河公司将部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给原告。

    在施工过程中,该项工程因非原告的原因经常等待开工,因此,原告按照被告“等待开工”的指令,施工人员及设备均在场地待命未动。特别是2005年11月15日,发包方同意了被告关于鑫马工业园A座、D2座于本年度进行首层主体工程施工的请求。

    原告接到被告这一指令后,立即积极组织施工,并按照冬季施工要求比正常施工所需材料的三倍备足了所需建材及施工设施。但原告建完首层后,却一直等待开工,工程停工至今,原告经济损失巨大。

    可是,被告对其拖欠原告工程款、施工人员工资及停工损失却不予考虑。原告为避免更大损失,多次找到被告,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

    现在原告处境困难,工人索要工资,情绪激动。故诉请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工程款2418651元、被拖欠的误工工人工资491440元,赔偿原告设备闲置损失费2687800元、钢材损失费233987.60元、模板、木方、临时设施损失费570245元,共计6402123.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所称本案涉诉工程是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与事实不符,盖章的是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公司,不是被告。

    本案被告不是合同的主体与义务人,与涉诉工程没有关系。2、合同是第三人与沛县二建签订并实际履行的,金河公司所有工程款的支付对象是沛县二建,本案原告再从沛县二建那里支取。

    原告与沛县二建是劳务关系,金河公司与沛县二建才与本案有关,有付款义务,而被告与此无关。另外,原告主张其损失的证据不足,损失是其故意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

    原告在明知停工,开工日期无法确定、另行通知的情况下,仍故意继续租赁、扩大损失,对其损失不应支持。 第三人述称,本案应是原、被告之间解决其内部施工问题的案件,与本案第三人无关,并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告也只能对其合同相对方即本案的被告主张权利,而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其合同相对方应当是本案的被告,至于第三人与被告之间是否有纠纷或怎样解决纠纷,应当另案解决,与本案的审理及结果无任何关系。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0日,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办事处主任王某某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代表被告加盖“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公司”印章(该印章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公司第一项目部”印章系王某某持被告介绍信刻制)与第三人天津金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包第三人发包的“天津市鑫马工业园标准厂房”工程,工程地点在天津市大港区经济开发区,开工日期2004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2005年7月30日,合同工期210天。被告在该工程施工工地设立项目部,项目经理是被告天津办事处工作人员江某某、工地负责人是崔某某、朱某某,并使用“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公司第一项目部”印章。

    后被告将此工程的鑫马工业园一区厂房A座、D2座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被告负责工程钢筋、混凝土等主材的供应,折抵工程款拨付原告。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进行施工,至2005年5月27日,原告将承包的A座、D2座正负零以下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并且经被告及有关单位验收合格。

    2005年11月15日,第三人同意了被告关于鑫马工业园A座、D2座于本年度进行首层主体工程施工的请求。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组织施工,并按照冬季施工的要求备足了工程所需建材及施工设施。

    至2006年1月13日,原告将该工程的首层施工完毕,并经被告及有关单位验收合格。 在本案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第三人工程款拨付不到位,经常停工、等待开工,因此,原告按照第三人及被告“等待开工”的指令,数次进场施工、窝工或者停工、复工,原告正常实际施工158天,造成原告施工人员窝工、误工及材料和设备积压、闲置。

    至2006年6月27日,第三人发给被告及施工单位(原告)“通知”一。

    甲方有哪些原因可以引起工程延期

    甲方引起工程延期的原因有:(1)甲方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3)甲方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

    (4)甲方设计师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5)一周内甲方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者甲方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甲方一般是出资方或投资方,也就是经营的主体,处于主导地位,以出资方作为市场的主体或称主导市场为甲方市场。

    如:某一供电公司与某企业签定供用电合同,某企业为甲方,供电公司为乙方;再比如,装修公司与住户签合同,投资方住户为甲方,施工方装修公司为乙方。

    什么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百度

    工期延误是指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

    因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因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补偿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但是,不是所有工期延误的情况下,承包人都可以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

    按照形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工期延误可分为以下六种情况:1、甲方原因;2、甲方风险;3、工期变更;4、自然风险;5、第三方风险;6乙方原因。其中前五种情况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请求顺延工期,前三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费用索赔,只有第一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利润索赔。

    计划进度和定额工期是工期延误的参照物。一、 甲方原因指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误。

    包括:1、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2、 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

    拖延提供场地、图纸等。3、 发包人逾期提供甲供材料。

    4、 发包人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的。以上前三种情况,必须达到了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程度。

    但是,如果承包人预期支付工程款,虽然达到了无法施工的程度,但是,承包人没有实施停工,而是垫资继续施工的,法院未必同意工期顺延。甲方违约,未造成全面停工的,要对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进行合理分析。

    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可以主张,工期顺延、费用索赔和利润索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二、甲方风险1、不利地下条件。

    2、甲方指定分包以后,由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指定分包,如果由甲方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则承包人无需承担因分包人造成的工期质量责任。

    如果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则甲方、分包人和承包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可以主张工期顺延和费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新增工作变更等。由此引起的等待变更指令、协商、变更施工准备,材料采购,机械设备准备等,均可引起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四、自然风险属于不可抗力的地震、台风、暴雨、冰冻等。

    承包人仅能提出工期顺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五、第三方原因属于不可归因于分包人和承包人以外的意外事件,造成的工期延误。

    比如因奥运会政府要求停工。承包人仅能够提出工期延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六、乙方原因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应当向分包人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尽管客观上发生了承包人可以请求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的工期延误情况,还有待于承包人举证,司法实践中,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发生工期延误的原因,则推断工期延误是由承包人造成的。

    以上问题的合同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3. 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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