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情况说明和整改措施
1.国家基本药物
申报品种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款: (一)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相关政策: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保障供应、临床首选等; (二)对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2010年版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起补充作用; (三)进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四)符合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范围及服务功能; (五)符合本市社区和农村疾病谱用药的优先需求; (六)符合老百姓用药习惯; (七)符合本市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二、申报数量 由于补充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名额十分有限,请根据本企业产值和规模及具体品种,严格按照上述原则和条件优选申报品种(包含申请在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础上增加规格和剂型的品种),将数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在填报申请资料和表格时,按照与上述基本药物遴选相关原则和条件的契合程度高低排序。
三、申报资料 (一)企业加盖公章的申报文件; (二)企业申报品种及相关信息表(详见附件); (三)药品说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希望帮到您希望给好评谢谢。
2.为什么要制定国家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必须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且个人和社会在价格上能够负担得 起。
基本药物遴选充分考虑了药物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的最优化结合,它不 仅提供了一个在国家水平上购买药物的合理基础,而且提供了一个在卫生保健系 统的不同层次上建立药物需求的合理基础。 推行基本药物对实现药品的可获得性 和合理使用两个主要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也能够有效促进药品质量保证目 标的实现。
许多发展中国家通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在解决贫苦人口缺医少药问 题、提高药品的可获得性、保证药品的质量和促进合理用药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 成效。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的经济实力只能保证人民的基本医疗用药,我国政府积 极响应并参与WHO基本药物行动规划。
1992年开始了国家基本药物的制定和推行 工作,1996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中成药和化学药品(包括生物制品)目 录,1998年首次调整后的国家基本药物共27类740种,并且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第五次调整后的基本药物目录,其中涵盖化学 药品、生物制剂23类773个品种,中成药11类1260个品种。
这些基本药物是经长 期医疗实践检验而被确定的,已被广泛应用在医药卫生人员培训、医疗保险、临床合 理用药指导、药品生产与供应、初级卫生保健等领域,对药物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3.药店整改报告
我曾担任过GSP的认证员,谈谈我自己的看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看得出来这是一份刚刚进行GSP认证后,认证组给你们药店的一份“不合格项目表”,其中有严重缺陷0项,一般缺陷6项。你要进行整改后,当地药监部门还要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才认证通过。
个人理解如下:
1、6066,认证组肯定查到你们有些经营的药品未建立质量档案,你要回想一下,当时认证小组是查的哪个药品,你让质量管理人把这个药品的质量档案补好就是了。至于质量档案的内容是哪些,我想你们的质量管理人员应该知道;
2、6011,这说明了你e799bee5baa6e78988e69d8331333262356132们药店平时没有从各种渠道收集一些有关药品经营、药品真假、法律法规等信息。你弄一个专门的本子,可以采取剪报、手抄等方式,根据你的质量管理制度的制订,定期要对一些药品信息进行收集,做好记载与记录,并加以分析,比如哪些网上发布的假药,我们店经查没有这样的药,再比如药监部门发的通知,你们店排查的过程做好记录,这就是分析;
3、7055,这说明了你们经营的有些药品没有与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补上就是了,或者在整改报告中,说已对没有签订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进行签订,如果当时查出是哪个品种从哪个单位进的,那就最好就是查的那家。如果在不合格项里没有写明,你就说已签订就行了;
4、8105,处方要保存两年备查,整改报告你就说已将现有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就是了;
5、8107,肯定是你有处方被查到没有医师签字,整改时说,已整改,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销售;
6、8112,这一条可能是认证组没有看到你们药店有“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的表格吧,你把这个表格做好,内容可以填上一个,不填也没关系,总不能说没有不良反应硬要填吧,相信你带上这个表格,药监部门会认可的。
以上只是个人在认证过程中的一点体会,希望对你有帮助,如不当之处,请多见谅。呵呵,祝你药店生意兴隆,财源茂盛!
4.根据《实施方案》,基本药物制度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根据《实施方案》,基本药物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和管理机制,科学合 理确定基本药物品种和数量。
进人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 要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医并 重的原则,通过科学评价,从上市药品中选择,并实行动态 调整。 二是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政府举办的医疗 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 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 格,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 度内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
政府举办的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三是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 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 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 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药品报 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需要强调的是,实 施基本药物制度并不等于群众患病后只能使用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只是医保报销目录的一部分,列人国家基本医疗 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等医保报销范围的药物品种和数 量多于基本药物,医生在优先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 上,根据病情的需要使用医保报销目录中的其他药品,同样 可以按规定报销。
5.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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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卖桔子的小贩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说明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一、目录的构成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目录后附有索引。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为中文笔画索引、中文拼音索引和英文索引;中成药为中文笔画索引、中文拼音索引。二、目录的编排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有“注释”的除外。不同剂型同一主要化学成分或处方组成的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涵义。“备注”栏内标e5a48de588b67a6431333433623736注“△”号表示药品应在具备相应处方资质的医师或在专科医师指导下使用,并加强使用监测和评价。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应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三、目录的分类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417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268个品种;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用文字表述。药品的使用不受目录分类类别的限制,但应遵照有关规定。四、品种的名称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称(InternationalNonproprietaryNames,INN)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有“注释”的药品除外;未标明酸根或盐基的药品,其主要化学成分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均为目录的药品;酯类
6.什么是国家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是指由国家政府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是一些疗效确切、毒性和不良反应清楚、价格低廉、适合国情、易得且可保证供应、临床治疗上必不可少的、必须保障供给的药品。
随着药物的发展和防病治病的需要,国家基本药物每两年调整一次。 1981年,由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组织医药专家审评,8月颁布《国 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出基本药物278种。
1995年和1996年先后又颁布了基本药物474种和224种。 2009年7月卫生部又颁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单位配备和使用版),收 录药品362种。
2004年,为落实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医药专家遴选,颁 布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收载西药913种,中成药1000多种。 2009年12月又颁布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7.医疗机构是怎样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定的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第三条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应当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第五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
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第六条 下列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一)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三)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四)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七条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原则,卫生部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专家库,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
专家库主要由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的咨询和评审工作。第八条 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工作方案和具体的遴选原则,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组织实施。
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程序:(一)从国家基本药物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目录咨询专家组和目录评审专家组,咨询专家不参加目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不参加目录制订的咨询工作;(二)咨询专家组根据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对纳入遴选范围的药品进行技术评价,提出遴选意见,形成备选目录;(三)评审专家组对备选目录进行审核投票,形成目录初稿;(四)将目录初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五)送审稿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授权卫生部发布。第九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必要时,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调整的品种和数量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二)我国疾病谱变化;(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四)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五)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一)药品标准被取消的;(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三)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四)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五)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属于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品种,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调出目录。第十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建立健全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目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鼓励科研机构、医药企业、社会团体等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