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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师无体罚学生学生无打架斗殴情况说明

    1.无体罚学生证明材料是怎样的

    1:体罚确实可以伤害很多学生的身体,但是要是改用侮辱性语言,那对学生则是终身性的伤疤:2:体罚是绝对不行的,不管是怎样的程度,封建时代早已结束,拿到我们还得学满清人后脑勺留条小尾巴吗?

    教师水平高不高不是光看他的教学水平,还要看他的处事态度,怎样能和学生打成一片,成为他们的朋友,要是有学生很吵,吵到老师都拿他没办法,只能先表示老师对学生的关心不够,了解不多,师生之间的沟通有脱节现象

    所以并谈不上极:3:不该体罚学生,楼主,您知道一个心灵受伤的学生的痛苦吗?您知道有一个健康身心的重要性吗?

    制度的改变,正好说明了社会的进步,也体现出社会的人性关怀和人人平等。老师和学生本来就不应该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而是团结互助的关系。毕竟在这个知识膨胀的社会,老师不懂的学生很可能就懂,所以过去的关系根本不能适合于这个社会。被改变那是历史的选择,你不可能去干涉它。

    所以老师不应该体罚学生:4:赏识是一种教育手段,体罚同样是一种教育手段.我认为,不体罚是不行的,过度的体罚也是不行的,任何行为只要把握好度的问题,达到的教育目的是一样的.在赏识中学生能够感受到老师的爱,在体罚中学生同样也能感受到老师的爱,并且心甘情愿的去承受,那,就是一个老师的成功.这个心甘情愿就包含了老师的爱,学生的情,就包含了师生之间的心心相通,就包含了真诚和理解,就包含了老师的苦心和学生的尊重.所以,体罚也是一种教育的手段,可以有体罚的存在:5: “长辈越是打骂我们,我们越想对着干!”正处在青春期的孩子,逆反心理非常强,他们对于简单的管教方式内心很反感,渴望老师和父母能和他们平等交流。

    在芜湖一所重点中学上初三的朱同学说,平等的沟通不是简单的对话,更不是长辈的“喝令”,而是用心地说出心里话。“上学很忙,可我还是想有点时间上网、去超市买零食,但妈妈根本不管我的想法,一句‘快毕业考试了,学习要紧’,就把我的要求全部拒绝了。”小朱很不理解,“为什么不答应我的要求?起码要和我谈谈心,听听我的理由吧?他们总是认为我还小,不懂事。”小朱从此处处和母亲闹别扭:6:一、某位学生没完成作业,老师很生气,然后照着学生的鼻子就是一拳鲜血直流。

    2.什么叫殴打他人

    1.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依据本条规定,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2.体罚指对少年儿童的一种错误的教育手段,如罚站、罚跪、鞭打、蹲马步、操场蛙跳、不让吃饭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3.急用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中已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一、常见体罚与变相体罚现象分析 1、殴打(打耳光、刮脸、下蹲等)。

    教师对不同个性的学生采取不同的处罚方式。如果说谩骂、侮辱不足以体现教师地位优越的话,那么对学生打耳光,就表现出教师地位的至高无上了。

    例如某地一所完全初中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教师在上课时,有位调皮的学生自由讲话,这位教师走到该同学的前面,不问青红皂白,就是一个响亮的耳光,本想来个“杀鸡儆猴”。使其他同学望而生畏,偏偏这位同学不是等闲之辈,他也回敬了老师一个耳光,这可激怒了这位教师,他又给学生来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个更有力度的耳光,直到学生跪地求饶为止。

    此时,教室一片混乱,喧闹异常。这个教师本以为打耳光是处罚调皮学生最安全的课堂控制方法,不料不仅没达到这种效果,还招致社会的谴责和学校的处分。

    2、罚站。相对而言,罚站是教师普遍采用的一种体罚方式。

    从学生习以为常的表情来看,罚站绝不是一种偶然现象。有教师认为:我既不打学生耳光,又不拉学生头发,更不殴打学生,罚站学生,根本不算体罚。

    同时,罚站也很少招致社会、学校、家长批评,学生又承受得了。因而,只要是学生违规就随时可以罚站他。

    甚至有些教师把罚站这一招称之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频频使用,屡屡得手。但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王某是某小学的一位年轻教师,他在上课时,发现有位后进生在玩小游戏机,于是大吼一声:“你要打游戏就站到教室外面去打!”学生无奈,在教室外站着,过了半小时,其家长来校送衣服,发现其儿子站在外面。于是怒气冲冲地闯进校长室,发问道:“我儿子是到学校来接受教育的,不是来学校站岗放哨的,我儿子纵有千错万错,你们总不该把他‘驱逐出境’吧!”此时的校长无言以对,而王老师更加无话可话,只是赔礼道歉的份。

    罚站这种教育方法,学生虽然最能看懂,但效果甚微。 3、差辱。

    有好大一部分教师,不顾学生的人格和自尊心,任意地训斥、辱骂、讽刺、挖苦和嘲笑学生。比如,有的教师骂学生“有娘养,没娘教”、“朽木不可雕”、“脸比城墙厚”……甚至还有的教师给学生取难听的绰号,引得同学嗤笑。

    这样的差辱必然会损伤学生的自尊心,使他们因痛苦而失望,而变得灰心丧气,学习成为没有兴趣的活动。他们千方百计躲避这样的教师,远离学校甚至离家出走。

    4、威胁。一些教师经常威胁、恐吓学生。

    比如说什么,“你这辈子也改不了!”“以后再做错题就不要你了!”“把家长叫过来!”……某校有位学生在校长信箱里投了一封信,信中提到其班主任在开学初的自我介绍:“我的耳朵很灵,眼睛特别尖,你们的一举一动,说过的每句话,我都知道得非常清楚。所以,你们最好老实点,别想耍花样!”还说:“我教了这么多年书,你们的心理我早摸透了,甭给我玩猫腻,我治人的方法有的是,一招比一招损,有不怕死的就试试!”这位学生写道:“当我听到这些话时,在惊诧之余心头顿时涌上一股寒意……”这种威胁表面上学生感到无所谓,内心却是非常痛苦的,势必会造成学生各种反抗心理的产生,给学校教育带来负面的影响。

    二、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危害性 教师总以为自己在校绝对权威不容冒犯。教师对学生不良行为的处罚,是因为学生的行为妨碍了自己预设程序的进行。

    所谓“双边活动、启发性原则”,对于绝大多数教师来说已是空中楼阁。由于教师放宽了处罚的范围,由于教师无力创设使学生轻松自如的环境,所以他们就在课堂内外频频实施体罚,给教育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危害性极大。

    1、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虽然体罚可能达到在特定情境中制止某种行为的目的,却很难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

    体罚与变相体罚只能使学生学会逃避体罚,而不是诚心转变态度,改正错误。这种体罚与变相体罚显得相对无效。

    2、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候”式的体罚使学生在行为上谨小慎微,时时、事事消极防卫,害怕教师。

    这就不利于学生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思想品质,也不利于班集体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氛围。 3、体罚与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

    这就不利于学生健康心理素质的培养,反而会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经常体罚会提高学生对体罚的极度反感,学生对体罚反应迟钝,逐渐失去对体罚的敏感。

    为了达到应有的效果,教师往往又要加重体罚,这样就导致体罚的恶性循环,带来不堪设想的教育后果。

    4.学生认真学习,老师无缘无故打学生对不对,学生那么认真,到时还打

    老师自然是不能无故打学生的。

    教师是不允许体罚的详情参考《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非本校学生进入本校未进行闹事老师是否可殴打学生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殴打他人或者伤害他人身体的,要根据伤情鉴定和具体情节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如果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还要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款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教师无体罚学生学生无打架斗殴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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