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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自我评价

    1.会计事务所及其人员如何保持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性

    无论在审计理论还是在审计实务中,独立性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它被看做是注册会计师的生命,是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鉴证报告被认可的最基本保证。可以说没有独立性就没有注册会计师这一职业,正像没有公正性,裁判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一样。

    一、国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对独立性的规定 各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制定职业道德守则时都把独立性放在很重要的地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职业道德规范》共有四部分组成,分别是职业道德原则、行为规则、行为规则解释和道德裁决。

    其中在职业道德原则和行为规则这两部分中都有对独立性的规定。职业道德原则表明了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也反映了职业道德的基本信条。

    这些原则要求,即使牺牲个人利益也要履行职业责任,坚持正确行为。其中有一条客观和独立:会员在履行职业责任时,应当保持客观和避免利益冲突。

    执行公共业务的会员在提供审计和其他鉴证服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行为规则第一条规则101强调的就是独立性。

    独立:执行公共业务的会员应当遵守理事会所认可的团体发布的准则要求,在提供专业服务时保持独立。如果说职业道德原则是注册会计师的理想行为,则行为规则就是注册会计师行为的最低标准,具有强制性。

    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职业道德规范》中可以看到,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行为的最低标准。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制定和颁布了《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

    其中第二部分适用于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即注册会计师。在这一部分中,对独立性是这样描述的,鉴证业务独立性要求:1实质上的独立性。

    这种内心状态能使意见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因素的任何影响,使人能公正行事,保持客观的职业谨慎。2形式上的独立性。

    避免出现重大的事实和情况,致使拥有充分相关信息(包括所用的防范措施)的理性第三方合理推定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的公正性、客观性或职业谨慎受到损害。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对独立性的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1988年年底组建以来,一直非常重视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标准建设和道德教育。

    199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试行)。1996年12月26日,经财政部批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下称《职业道德准则》),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代替《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试行)。

    在《职业道德准则》中,对独立性是这样规定的:(1)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2)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3)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4)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5) 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6)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其分析、判断和客观性。

    (7)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为应急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针对行业当前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中如何遵循职业道德的要求加以具体指导。

    《指导意见》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三、对独立性涵义的再思考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到,无论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还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都强调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

    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性,又称为精神独立性,即认为独立性是一种精神状态、一种自信心以及在判断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的压力和影响。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袒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和压力。

    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必须与被审查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拥有被审查企业股权或担任其高级职务,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否则,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地执行业务。

    形式上的独立性又可进一步分为组织上的独立性、经济上的独立性与人员上的独立性三种。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通常是难以观察和度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则是有形的和可以观察的。

    社会公众通常是透过注册会计师形式上的独立性来推测其实质上的独立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实质上的独立性的载体和重要前提。

    笔者认为,在目前,这种所谓的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尤其是在国内目前如此糟糕的执业形势下。 对于不同的组织形式的企业,对注册会计师所出具鉴证报告的用途不同,目前我国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企业组成:在非公司制企业中,。

    2.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规范守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职业行为,进一步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维护职业形象,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具体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2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pdf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2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pdf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pdf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pdf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pdf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术语表。

    pdf 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pdf 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术语表。

    pdf 可以在这个网址上下载: 。

    3.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表现在哪些方面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颁布时间:1997-1-1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 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 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 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4.会计事务所及其人员如何保持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性

    无论在审计理论还是在审计实务中,独立性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它被看做是注册会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35313230计师的生命,是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鉴证报告被认可的最基本保证。可以说没有独立性就没有注册会计师这一职业,正像没有公正性,裁判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一样。

    一、国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对独立性的规定 各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制定职业道德守则时都把独立性放在很重要的地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职业道德规范》共有四部分组成,分别是职业道德原则、行为规则、行为规则解释和道德裁决。

    其中在职业道德原则和行为规则这两部分中都有对独立性的规定。职业道德原则表明了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也反映了职业道德的基本信条。

    这些原则要求,即使牺牲个人利益也要履行职业责任,坚持正确行为。其中有一条客观和独立:会员在履行职业责任时,应当保持客观和避免利益冲突。

    执行公共业务的会员在提供审计和其他鉴证服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行为规则第一条规则101强调的就是独立性。

    独立:执行公共业务的会员应当遵守理事会所认可的团体发布的准则要求,在提供专业服务时保持独立。如果说职业道德原则是注册会计师的理想行为,则行为规则就是注册会计师行为的最低标准,具有强制性。

    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职业道德规范》中可以看到,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行为的最低标准。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制定和颁布了《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

    其中第二部分适用于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即注册会计师。在这一部分中,对独立性是这样描述的,鉴证业务独立性要求:1实质上的独立性。

    这种内心状态能使意见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因素的任何影响,使人能公正行事,保持客观的职业谨慎。2形式上的独立性。

    避免出现重大的事实和情况,致使拥有充分相关信息(包括所用的防范措施)的理性第三方合理推定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的公正性、客观性或职业谨慎受到损害。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对独立性的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1988年年底组建以来,一直非常重视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标准建设和道德教育。

    199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试行)。1996年12月26日,经财政部批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下称《职业道德准则》),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代替《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试行)。

    在《职业道德准则》中,对独立性是这样规定的:(1)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2)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3)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4)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5) 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6)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其分析、判断和客观性。

    (7)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为应急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针对行业当前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中如何遵循职业道德的要求加以具体指导。

    《指导意见》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三、对独立性涵义的再思考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到,无论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还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都强调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

    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性,又称为精神独立性,即认为独立性是一种精神状态、一种自信心以及在判断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的压力和影响。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袒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和压力。

    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必须与被审查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拥有被审查企业股权或担任其高级职务,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否则,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地执行业务。

    形式上的独立性又可进一步分为组织上的独立性、经济上的独立性与人员上的独立性三种。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通常是难以观察和度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则是有形的和可以观察的。

    社会公众通常是透过注册会计师形式上的独立性来推测其实质上的独立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实质上的独立性的载体和重要前提。

    笔者认为,在目前,这种所谓的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尤其是在国内目前如此糟糕的执业形势下。 对于不同的组织形式的企业,对注册会计师所出具鉴证报告的用途不同,目前我国的企业组织形式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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