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被要求写不能怀孕的承诺书
1.女员工休产假前,单位要求该员工签订“休完产假后同意单位的岗位
女员工休产假前,用人单位要求签订“休完产假后同意单位的岗位调动承诺书”,是非法的(没有法律支持的)。存在了强加、胁迫、非平等自愿因素,系侵权行为。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这类诺允合同,即使签订了也是无效的,因此产生劳动纠纷争议时也会被裁定为无效合同(诺允合同)。
附法律依据: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2.让孕妇出差,厂里还要我写保证书
女工三期指的是女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安排过强劳动和禁忌劳动,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一般不安排夜班。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也就是说,孕妇在三期内(包括怀孕期,哺乳期),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擅自解除的,只要去劳动部门仲裁或者投诉,一投一个准,单位必须继续支付工资。
通俗点来说,女工怀孕期间,单位觉得其不能继续工作,要辞退她,可以,但是在其三期内的工资保险等依然需要支付(其实就是差不多,虽然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实际上有些单位已经不给怀孕女工原有职务,不过必须支付不低于原先报酬的工资),不能只简单按照劳动法1年补偿1个月执行。
3.孕妇工作期间要不要写意外保证书给公司
不需要。
但是不能安排孕妇从事高危、高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