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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证审查范文

    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哪些内容

    对物证的审查判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إ 1.审查物证是否真实。

    物证的特点是比较稳定,所反映的事实一般不易发生变化。但问题的关键是物证必须是原物,是不可代替的。

    因此,要着重审查物证是不是复制品、替代品。另外,有些物证因为自然因素的影响而使其信息内容发生改变,在审查判断时就要注意,有无这种情况。

    إ 2.审查物证的来源。司法人员收集物证后,必须追根溯源,查明它的原始出处,以此发现问题。

    إ 3.审查物证和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证据的相关性属性,对于物证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它自己不会“讲清”它与案件的客观联系,需要予以认真审查。

    إ 4.检验、审查物证的外形、属性等特征,并注意因时间、条件的变化对这些特征的影响,如褪色、变色、变形、缺损、变质等。 5.判明每个物证在整个案件证据体系中的证明作用,即合理地判定每个物证所具有的信息内容及对案件的证明价值。

    إ 对物证的审查判断,一般采取交由被害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辨认,科学技术鉴定,或采取将物证与物证、物证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物证与自然规律和客观情理结合起来进行审查等方法。إ 从表面看来,对物证的审查判断,发生于对物证的发现、收集、固定和保全之后,其实它贯穿于物证发挥证明作用的始终。

    从发现物证开始就需要对其进行审查判断,只不过是随着案件办理过程的进展,有着程序和侧重点的不同而已。 (二)书证的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书证,应根据它的特点,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审查书证的产生过程。

    如是什么人制作的,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有无外在压力的影响等。如需核对书证上的笔迹、印章,这种核对的性质属于勘验,可依有关勘验的规定进行,需要交付鉴定时,就适用有关鉴定的规定。

    2.审查书证的获取过程。书证是由谁提供的,或者在什么时间、地点、条件下获取的,保管或固定的情况等等。

    特别要着重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因为提取的手段不当而遭到破坏。 3.审查书证的内容。

    即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和案件有联系,是否伪造、变造等。在法庭上出示书证或宣读书证的内容后,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书证的意见。

    最后,还须指出,审查判断书证,也应联系案内其他各种证据,将彼此结合起来进行审查。应审查它们所证明的问题是否一致,互相之间有无矛盾以及产生矛盾的原因。

    发现矛盾就要抓住不放,深入调查研究,求得正确的解决,直到确认书证中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事实完全相符,合情合理,才能采用,否则,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إ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包括以下诸方面: 1.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关系,他就可能从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的证言。因此在审查证人证言时,特别注意审查这方面的问题。

    إ 2.审查证言的来源。要查清证人是直接耳闻目睹案件事实的,还是听他人讲述而间接得知案件事实的。

    对传闻的证言,应进一步审查证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听说的,有无失实的可能,并尽可能向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调查、核对,取得原始证言后,采用原始证言作为定案的根据。 3.审查证言的内容。

    着重分析证言中有无矛盾和可疑之点,当发现证言内容有矛盾和可疑之处时,必须深入核查,求得合理的解决。当证人对其叙述中的矛盾和向其提出的疑问,不能做出有说服力的解答时,应进一步审查其感知案件事实的主客观条件,其记忆力、表述力有无问题。

    4.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如距离的远近,光线的明暗等。

    如果发现疑点,应再行询问或深入有关场所核查。إ 5.审查证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述能力。

    证人的这些能力的强弱,对证言的形成具有直接的影响,例如一个色盲的证人提供的有关衣服颜色的事实,就很值得怀疑。为审查这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对证人的作证能力进行鉴定,有时还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إ 6.审查证人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主要审查证人是否受到司法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是否受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贿赂、胁迫、指使等非法行为的影响。

    7.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如果发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有矛盾,就要认真分析、核查是证人证言真实,还是其他证据真实。 8.对幼年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特别注意幼年证人富于幻想的特点,根据幼年证人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审查其证言的内容和所使用的语言是否与之相适应。

    (四)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审查被害人陈述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首先要查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直接感知的,还是由他人告知的,或是自己想象、推测的。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如果是听他人告知的,应问清是在什么时间、地点、听什么人说的,并尽力向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调查、核实。如果是被害人的推测,可以要求其说明推测的根据,以供分析研究时参考,以利于进一步收集证据。

    对于被害人受犯罪行为侵害时直接感知的陈述,也要具体了解、仔细分析被害人受犯罪行为侵害时的环境、条件、他的精神状况等。إ 2.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如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

    书证的种类包括哪些,审查判断书证要注意什么

    书证真实性的显示并不一定是其中包含的事实显示。比如一封信可能确是某个特定的当事人所写,但其内容可能都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从反面讲,书证真实性与刑法上的伪造证据是不同的。也就是,该证据即使是伪造的,如被认定为是原作者所作时,也应认定为书证真实成立。

    认定真实性可以将其归纳为三类:用直接证据证明,如知情人的证言;用间接证据来证明,如关于笔迹的非专家意见、审理者或专家证人所作的对比;依据法律规则的规定,一些文书本身可分出真伪,或设定出真实性的先决条件,独特的特征以及公共记录或者报告、陈旧文件或者资料汇编、程序或者系统、规则规定的方法。

    针对书信,如果是要认定书信是某人所写,通常采用的就是笔迹鉴定。不过如果在质证过程中,对方对书信的真实性(也就是本人书写)不持异议,不代表书信的内容也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此时可结合知情人证言、其他书证等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书信内容的真实性。

    审查书证物证注意事项有哪些?

    审查书证物证注意事项如下: (一)审查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

    物证、书证都不属于不会说话的“物”,其是否与案件有联系,能否对案件起正面作用,需要通过辨认、鉴定加以解决。有的物证、书证光靠肉眼辨认是不行的,如案发现场遗留的血迹、指纹、毛发等,辩护律师在审查这类证据时,要注意审查办案机关是否对其进行过鉴定,鉴定的过程、鉴定的方法、技术是否科学,结论是否正确,鉴定人及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资质等。

    (二)审查物证、书证的手机和取得是否合法。刑事诉讼中的物证、书证,主要是由办案人员收集、取得的。

    收集、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法律对于这些侦查行为如何进行有明确的规定,律师在办案中就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些行为进行审查。

    (三)审查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物证是以其客观存在的外部特征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物证因自然原因、人为原因等改变面貌的现象屡见不鲜。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或者鉴定过程中,如果首都奥破坏或有所改变,就会使证据失真,完全丧失或丧失一定的证明力。

    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哪些内容

    对物证的审查判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إ 1.审查物证是否真实。

    物证的特点是比较稳定,所反映的事实一般不易发生变化。但问题的关键是物证必须是原物,是不可代替的。

    因此,要着重审查物证是不是复制品、替代品。另外,有些物证因为自然因素的影响而使其信息内容发生改变,在审查判断时就要注意,有无这种情况。

    إ 2.审查物证的来源。司法人员收集物证后,必须追根溯源,查明它的原始出处,以此发现问题。

    إ 3.审查物证和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证据的相关性属性,对于物证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它自己不会“讲清”它与案件的客观联系,需要予以认真审查。

    إ 4.检验、审查物证的外形、属性等特征,并注意因时间、条件的变化对这些特征的影响,如褪色、变色、变形、缺损、变质等。 5.判明每个物证在整个案件证据体系中的证明作用,即合理地判定每个物证所具有的信息内容及对案件的证明价值。

    إ 对物证的审查判断,一般采取交由被害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辨认,科学技术鉴定,或采取将物证与物证、物证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物证与自然规律和客观情理结合起来进行审查等方法。إ 从表面看来,对物证的审查判断,发生于对物证的发现、收集、固定和保全之后,其实它贯穿于物证发挥证明作用的始终。

    从发现物证开始就需要对其进行审查判断,只不过是随着案件办理过程的进展,有着程序和侧重点的不同而已。 (二)书证的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书证,应根据它的特点,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审查书证的产生过程。

    如是什么人制作的,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有无外在压力的影响等。如需核对书证上的笔迹、印章,这种核对的性质属于勘验,可依有关勘验的规定进行,需要交付鉴定时,就适用有关鉴定的规定。

    2.审查书证的获取过程。书证是由谁提供的,或者在什么时间、地点、条件下获取的,保管或固定的情况等等。

    特别要着重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因为提取的手段不当而遭到破坏。 3.审查书证的内容。

    即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和案件有联系,是否伪造、变造等。在法庭上出示书证或宣读书证的内容后,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书证的意见。

    最后,还须指出,审查判断书证,也应联系案内其他各种证据,将彼此结合起来进行审查。应审查它们所证明的问题是否一致,互相之间有无矛盾以及产生矛盾的原因。

    发现矛盾就要抓住不放,深入调查研究,求得正确的解决,直到确认书证中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事实完全相符,合情合理,才能采用,否则,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إ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包括以下诸方面: 1.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关系,他就可能从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的证言。因此在审查证人证言时,特别注意审查这方面的问题。

    إ 2.审查证言的来源。要查清证人是直接耳闻目睹案件事实的,还是听他人讲述而间接得知案件事实的。

    对传闻的证言,应进一步审查证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听说的,有无失实的可能,并尽可能向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调查、核对,取得原始证言后,采用原始证言作为定案的根据。 3.审查证言的内容。

    着重分析证言中有无矛盾和可疑之点,当发现证言内容有矛盾和可疑之处时,必须深入核查,求得合理的解决。当证人对其叙述中的矛盾和向其提出的疑问,不能做出有说服力的解答时,应进一步审查其感知案件事实的主客观条件,其记忆力、表述力有无问题。

    4.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如距离的远近,光线的明暗等。

    如果发现疑点,应再行询问或深入有关场所核查。إ 5.审查证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述能力。

    证人的这些能力的强弱,对证言的形成具有直接的影响,例如一个色盲的证人提供的有关衣服颜色的事实,就很值得怀疑。为审查这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对证人的作证能力进行鉴定,有时还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إ 6.审查证人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主要审查证人是否受到司法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是否受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贿赂、胁迫、指使等非法行为的影响。

    7.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如果发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有矛盾,就要认真分析、核查是证人证言真实,还是其他证据真实。 8.对幼年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特别注意幼年证人富于幻想的特点,根据幼年证人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审查其证言的内容和所使用的语言是否与之相适应。

    (四)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审查被害人陈述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首先要查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直接感知的,还是由他人告知的,或是自己想象、推测的。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如果是听他人告知的,应问清是在什么时间、地点、听什么人说的,并尽力向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调查、核实。如果是被害人的推测,可以要求其说明推测的根据,以供分析研究时参考,以利于进一步收集证据。

    对于被害人受犯罪行为侵害时直接感知的陈述,也要具体了解、仔细分析被害人受犯罪行为侵害时的环境、条件、他的精神状况等。إ 2.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哪些内容?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哪些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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