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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手续未办理的情况说明

    1.由于未办理人防手续需写说明怎么办

    1、首先消防报建申请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发改委批文);(四)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加盖公章);(五)消防设计文件;(将备注中的1-4项另外装订)(六)总平面图、室外消防总平面图;(七)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消防验收:消防验收1、到政务大厅消防窗口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按表上要求填好后盖上开发公司公章,提交到大厅窗口。

    按小区内90%进行抽检,抽到的施工单位准备如下资料: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建、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2、人防报建:人防结建工程审批目前为人防、规划局联合公。公地点一般设在规划局建审处内,作为规划局许可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人防工程项目的报建以市规划局对工程报建手续的要求为准。

    报建项目总平面图,人防工程单体设计建筑平面图、一层建筑平面图和建筑剖面图(一式三份),施工图设计(建、结、风、水、电)(一式三份),人防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向质监站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表21),告知质监人员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情况;2、竣工验收应符合《XXXX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法》(试行)的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除参建各方参加外,本项目应告知XXXX市人防参加。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人防质监站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22)及全套人防工程竣工资料档案。4、人防质监站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冒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或进行备案。5、一般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出具人防主管部门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证明书》。以上仅供你参考,建议你直接到当地的消防、人防的网站上先查查,如果不行就直接去他们的事窗口去了解,因为每个地方都会有些不同的地方。

    2.施工单位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将承担什么责任

    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这一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对违反法律这一规定的行为,依照本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实际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工条件,但未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二是工程既不具备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依照本条规定,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擅自施工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1.首先,凡是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这一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对违反法律这一规定的行为,依照本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实际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工条件,但未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二是工程既不具备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依照本条规定,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擅自施工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1.首先,凡是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应依照本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有关批准手续。

    2.在责令改正,即要求其依法补办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同时,根据该工程项目在违法开工时是否具备法定开工条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经审查,确属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在补办手续后准予其继续施工;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则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经济处罚,是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制裁方法,具体表现为依法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家无偿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所谓“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是否处以罚款由本法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影响大小等具体情况决定。

    3.未办施工许可的工地与监督站有责任关系吗

    未办施工许可的工地与监督站有责任关系。因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有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来制性标准的情况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的管理职责,未办施工许可的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法规。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源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知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道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工程手续未办理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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