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任职回避情况说明
1.“任职回避要求”那格怎么填
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
任职回避的要求包括有上列关系之一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考虑到在一些基层单位或工作性质特殊的行业,由于工作条件的限制,严格实行任职回避比较困难,所以,法律规定对任职回避可以作变通执行。
但有关需要作变通执行的情况,必须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依该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决定变通执行任职回避制度。
2.检察官法定任职回避有几种情况
检察官的任职回避制度又称为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是指为避免亲属因素对检察官的公务活动产生消极的影响,而对互相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检察官所任职务作出限制的制度。
我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3)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إ。
3.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提出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判人员回避问题颁布了一个专门司法解释,即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在这一规定中,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需要提出证明材料的情况作了限定,主要包括5种情形:(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 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 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由其支付费用的各 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 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4.任职回避基础是什么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 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 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变通执行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5.回避的事由和方式有哪些
第二十八条(回避的事由和方式)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及共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中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法院执行解释》第二十三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肾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法院执行解释》第三十一条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十条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十一条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