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撤销银行账户情况说明
1.关于银行给单位撤销一般结算账户的操作
1、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应在基本户“开户登记证”上记载该基本户下辖的一般户(即被撤销的一般户)销户日期。
实际上03年的这个办法许多地方已经不合时宜了,在05年账户管理系统上线后,开户登记证已经变成了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上没有地方给你记载销户时间,在实际操作中也确实不需要记载;在人民银行检查中也不是检查对象。2、根据《办法》以及《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撤销账户后,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对于核准类账户(基本户、非增验资临时户、预算单位专户)来说报告手段为向人民银行报送销户资料;对于备案类账户(一般户和非预算单位专户)来说报告手段就是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撤销账户处理。
2.单位注销银行账户后需要注意什么
一、公司在注消后的公司对公账户不能继续使用吗.看你的情况,可能是因为没有按时参加年检被吊销了.如果是的话,你的执照、公章确实还在你手上,短期来看,不会造成什么影响。
但是,现在工商注册的企业信息是可以和税务、银行等部门共享的,只是被吊销的企业名单传到其它部门需要时间,在银行还不知道的情况下,你用这个帐号不会有问题,但这段时间的真空其过后,会有麻烦的。(工商系统目前已经是全国联网,如果你的企业被吊销,该企业名称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会被自动加到黑名单中,在全国范围内,五年以内该法定代表人不能再到任何企业任法人代表。)
所以,你这个帐号最好别用,再就是营业执照必须要到工商局去注销,被吊销了也一样走一下注销程序的好,除非你公司的法人代表以后永远不想再办企业。 二、不能使用而公司人却使用了,第一会给你公司带来麻烦的损失,再就是税务部门可能会对你公司的帐号冻结、罚款,银行会给你消户。
三、公司注消后,你公司应在一个月以内到银行注消帐户。银行自动将公司对公帐号注销后,原则上申请人再次向银行以这个名称申请对公帐户是不可能。
附:公司的注销流程 1.注销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局) 2. 公司清算组备案(工商局) 3.刊登注销公告(发行报纸) 4 . 基本户注销(开户银行) 5. 工商局受理、注销(工商局) 6. 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质量监督局) 原则上需要注销。
3.关于银行给单位撤销一般结算账户的操作
1、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应在基本户“开户登记证”上记载该基本户下辖的一般户(即被撤销的一般户)销户日期。实际上03年的这个办法许多地方已经不合时宜了,在05年账户管理系统上线后,开户登记证已经变成了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上没有地方给你记载销户时间,在实际操作中也确实不需要记载;在人民银行检查中也不是检查对象。
2、根据《办法》以及《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撤销账户后,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对于核准类账户(基本户、非增验资临时户、预算单位专户)来说报告手段为向人民银行报送销户资料;对于备案类账户(一般户和非预算单位专户)来说报告手段就是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撤销账户处理。
4.取消银行账户
不同的银行账户撤销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有所不同,下面逐一介绍: 一、基本账户 提供的资料为: 1.开户许可证 2.销户申请书 3.剩余的支票 4.印鉴卡 5.法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盖公章 6.若非法人到柜台办理,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盖公章,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7.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销通知书”(个别银行要国税、地税注销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若公司不再营业,提供工商局的注销证明,可将剩余的资金以现金形式取出,若仍继续营业,则将资金转入公司同名账户,且基本账户将是最后一个撤销的,须先将所有一般账户撤销,将资金转入基本账户办理最后销户手续。 二、一般账户 1.销户申请书 2.剩余的支票 3.印鉴卡 4.法人身份证件及一份复印件:盖公章 5.若非法人到柜台办理;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盖公章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6.扣税账户:提供工商、国税、地税的注销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注:剩余资金须转入同名其它账户。 三、临时验资户 (一)验资成功 1.公司须先在开立基本账户之后,将验资户中的资金转入基本账户(开立基本账户的程序请看基本账户办事指南) 2.基本账户开立成功后,凭开户许可证到柜台办理 3.销户申请书 4.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须本人亲自到柜台办理) 5.印鉴卡 (二)验资不成功 1.销户申请 2.原资金转入依据(工商局证明) 3.印鉴卡 4.股东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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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怎么样写,最好是写好的参考下
企业: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专用账户等等 个人:储蓄账户,结算账户 具体要求应参照下文: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 国 人 民银 行 令 〔2003〕第5号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十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