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情况说明

1.如何抓好法律援助站点规范化建设
法律援助是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申请法律援助,可先由单位或所在的街委、村委出具生活困难的证明,然后到所在地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我国《律师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第42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这就是说:对无力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人实行法律援助,是《律师法》对每一位执业律师的要求,是应尽的义务。”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要求法律援助: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7、其他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其中,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获得法律援助:
第一,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第二,被告人为盲、聋、哑和未成年人的,如果没有指定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其他残疾人和老年人为被告而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第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另外,寻求法律援助,应向司法行政主管机关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的相应理由和证明,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指定援助律师。
2.法律援助困难证明范本
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范本。
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
相互关系 姓 名 年 龄 民 族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申请人年收入情况(元) 家庭其他成员年总收入情况(元)
申请人对证明内容的声明
我保证经济证明的内容与我现在的经济情况相符,如因作假造成证明内容失实的,申请人愿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
村(居)委会证明意见
签署人:
盖章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证明意见
签署人:
盖章
3.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存在的问题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有众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别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特别是援助案件范围扩大后,须援助案件数急剧上升。
以工伤和劳动合同纠纷为例,2010年罗庄区仲裁委办理293件,今年办理188件,上述案件中,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凡是农民工的都属于法律援助案件,每年就有150件左右;另一方面,由于列入区财政办案补贴经费较少,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的案件,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我们还无力顾及。 (二)是法律援助队伍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
法律援助工作站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人员由司法所人员兼任。目前我区各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1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
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罗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岗的只有一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三)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
由于经费的制约,该区诉讼案件办案补贴发放办法是2006年制定的,诉讼案件每件补贴500元。2012年制定了非诉调解案件补贴办法,每件补贴50元,有时连律师支出的交通费都难以冲抵,导致律师办案热情低。
有些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过场,准备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有的法律援助承办单位将援助案件大多交由年轻律师和实习律师办理,缺乏资深律师必要的指导,办案质量不高。 (四)是经济困难证明缺乏完善的制度。
1、虽然《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公民如何证明自己达到经济困难标准,现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实践中的做法是要求公民提供乡镇或者街道政府盖章确认的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人到乡镇街道出具证明较为困难,一是街道未必配合;二是街道未必了解情况,也不愿出具。2、对于申请人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是否属实,以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力和财力几乎无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五)是民事援助与法院司法救助衔接机制和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配合机制不完善。1、在《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做出了救助应援助,援助应救助的规定,但相互之间的衔接缺乏具体的制度。
2、刑事法律援助与法院的配合,在《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做出了规定,但目前与公安、检察尚无明确有效的配合机制。 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不但要向人民群众宣传,还要向领导干部宣传,让他们真正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事业,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真正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从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提高办案质量方面。
应建立资深律师优先办案制度,根据律师专业优势,建立资深律师名录,根据案件分类,优先指派相关专业的资深律师承办。因县区律师人数较少,专业面较窄,对有些专业案件指派律师可打破地域限制。
(三)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1、建立最低经费保障标准。
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社会事业,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时,应当根据当地人口,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标准。2、积极开辟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但如何接受、由谁接受捐助却没有明确。可参照慈善基金和光彩基金的模式,在市、县(区)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募集社会的捐助。
也可在慈善基金中设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通过慈善基金会接受社会捐助,并明确政法系统的捐助列入法律援助专项基金,用于法律援助事业。 (四)建立经济困难证明和核实制度。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只是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应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制定统一的经济困难证明和核实制度。我们的做法是让村居、乡镇街道司法所、民政所参与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并由司法所代为向申请人单位或村居核实。
这样不但了解情况,也方便申请人。 探索建立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免审查经济困难制度。
应与民政部门联系,建立困难群众资料库,将城镇低保、农村低保等群众纳入,凡是困难群众资料库中的,申请法律援助均免审查经济状况。这样方便群众,无需申请人再到村居、乡镇街道开经济困难证明。
(五)民事援助与法院司法救助的衔接应由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联合出台具体规定,就司法救助转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转司法救助程序、公函样式和负责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司法救助转法律援助,我们的做法是法院给援助中心出具指636f7079e79fa5e9819331333365653331派。
4.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的思考
案件管理工作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查办案件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过程管理。
是查办案件工作的参谋和助手,是搞好反腐败工作的一项基础性、机制性和运筹性工作。切实做好案管工作,充分发挥数据统计、分析调研、组织协调、督查督办职能,对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基层纪委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 1、对案件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大部分基层纪委对案件管理工作的认识不到位,认为案件管理工作就是“对案件处分文件的收集、归档、统计、上报、查阅”等简单性工作,因此,对案件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严格,资金保障不足,工作人员配备不到位,素质不高,上级要求的工作,下级敷衍了事,工作效率不高,工作作用发挥不大。
2、案件管理工作体系不健全。据调查,当前基层纪委还没有建立一套很好的案件管理工作制度,没有配设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
无专门从事案件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兼任案件管理工作的人员工作杂、事务多,对工作不够深入。案件备案制度、填报制度、考核制度、保密制度、培训制度、奖惩制度等,没有严格按制度落实。
案件管理工作督查、调研,在工作中方法单一,没有步入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上来。 3、对案管人员培训力度不够,业务不熟悉。
基层纪委负责案件管理工作的人员更换频繁,多数从事案件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时间不长,对案件管理工作不熟悉,在报送案管材料时常出现错填、漏报、错报等问题。 4、案件管理工作创新意识较差。
从事案件管理工作的人员对案件管理工作积极性不高,不善于去观察、思考、调研,没有真正从案件管理工作的渠道来发现苗头、隐患性、倾向性腐败问题,提出创新的措施加以预防和治理。 5、案件管理治本作用发挥不够。
多数基层纪委对案件管理工作方法单一,只是按照上级纪委的要求报送每月的报表,没有对典型性案件进行分析解剖和提出解决措施。二、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案件管工作能够为各级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随着反腐败斗争工作的不断深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各级各部门对案件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
一是要配设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及办公人员,把政治素质高、文化功底厚、写作水平好、分析能力强的纪检监察干部充实到案件管理机构中来,以保证案件管理工作高效运转;二是要保障案管工作经费办及办公设施,为案管室配备微机、激光打印机、传真机、文件专柜等设施使案件管理工作运转正常。三是要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督查、调研,在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使其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2、健全工作体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化工作,必须建立和健全行之有效的案件管理工作体系。
如案件备案制度、填报制度、考核制度、保密制度、培训制度、奖惩制度等,并严格按制度落实。明确工作职责,明确案件管理工作室在履行各项职能方面的任务。
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使各项工作步入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上来。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管理人员的培训。包括全县、乡镇负责案件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使从事案件管理人员提高认识和业务水平。
4、增强创新意识,注重作用发挥。拒腐防变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
通过案件管理渠道来发现苗头和隐患,并提出相关治理措施的建议或意见,是案件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为此,对案件管理人员要求具有创新意识,既要擅于观察和分析外界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特别是阻碍经济发展的苗头性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及时遏制,从源头上刹住腐败之风,又要善于查找现行制度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与进俱进,加以修正和完善,善于针对一些久治难愈和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腐败问题,通过创新加以预防和治理,才能使案件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纪检监察工作,并发挥其积极作用。5、抓治本发挥,提高工作实效。
一是要加强个案分析,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形成建议报告;二是对一些典型性问题进行专题分析,挖掘深层次的共性问题,为领导提出从源头治理和防范腐败行为的措施和建议;三是强化警示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扩大办案作用。
5.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的思考
案件管理工作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查办案件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过程管理。
是查办案件工作的参谋和助手,是搞好反腐败工作的一项基础性、机制性和运筹性工作。切实做好案管工作,充分发挥数据统计、分析调研、组织协调、督查督办职能,对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基层纪委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 1、对案件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大部分基层纪委对案件管理工作的认识不到位,认为案件管理工作就是“对案件处分文件的收集、归档、统计、上报、查阅”等简单性工作,因此,对案件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严格,资金保障不足,工作人员配备不到位,素质不高,上级要求的工作,下级敷衍了事,工作效率不高,工作作用发挥不大。
2、案件管理工作体系不健全。据调查,当前基层纪委还没有建立一套很好的案件管理工作制度,没有配设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
无专门从事案件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兼任案件管理工作的人员工作杂、事务多,对工作不够深入。案件备案制度、填报制度、考核制度、保密制度、培训制度、奖惩制度等,没有严格按制度落实。
案件管理工作督查、调研,在工作中方法单一,没有步入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上来。 3、对案管人员培训力度不够,业务不熟悉。
基层纪委负责案件管理工作的人员更换频繁,多数从事案件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时间不长,对案件管理工作不熟悉,在报送案管材料时常出现错填、漏报、错报等问题。 4、案件管理工作创新意识较差。
从事案件管理工作的人员对案件管理工作积极性不高,不善于去观察、思考、调研,没有真正从案件管理工作的渠道来发现苗头、隐患性、倾向性腐败问题,提出创新的措施加以预防和治理。 5、案件管理治本作用发挥不够。
多数基层纪委对案件管理工作方法单一,只是按照上级纪委的要求报送每月的报表,没有对典型性案件进行分析解剖和提出解决措施。二、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案件管工作能够为各级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随着反腐败斗争工作的不断深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各级各部门对案件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
一是要配设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及办公人员,把政治素质高、文化功底厚、写作水平好、分析能力强的纪检监察干部充实到案件管理机构中来,以保证案件管理工作高效运转;二是要保障案管工作经费办及办公设施,为案管室配备微机、激光打印机、传真机、文件专柜等设施使案件管理工作运转正常。三是要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督查、调研,在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使其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2、健全工作体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化工作,必须建立和健全行之有效的案件管理工作体系。
如案件备案制度、填报制度、考核制度、保密制度、培训制度、奖惩制度等,并严格按制度落实。明确工作职责,明确案件管理工作室在履行各项职能方面的任务。
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使各项工作步入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上来。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管理人员的培训。包括全县、乡镇负责案件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使从事案件管理人员提高认识和业务水平。
4、增强创新意识,注重作用发挥。拒腐防变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
通过案件管理渠道来发现苗头和隐患,并提出相关治理措施的建议或意见,是案件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为此,对案件管理人员要求具有创新意识,既要擅于观察和分析外界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特别是阻碍经济发展的苗头性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及时遏制,从源头上刹住腐败之风,又要善于查找现行制度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与进俱进,加以修正和完善,善于针对一些久治难愈和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腐败问题,通过创新加以预防和治理,才能使案件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纪检监察工作,并发挥其积极作用。5、抓治本发挥,提高工作实效。
一是要加强个案分析,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形成建议报告;二是对一些典型性问题进行专题分析,挖掘深层次的共性问题,为领导提出从源头治理和防范腐败行为的措施和建议;三是强化警示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扩大办案作用。
6.法律援助中 反映案情及了解情况项目配什么材料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个人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法律帮助; 2、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部分或全部法律服务费用。
其中,农村的属社会救济对象;城镇的其家庭成员收入不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且无其他经济来源 3、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所谓受案范围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您的情况属于受案范围,只要能证明自己确实经济困难,法院则可以为您指定诉讼代理人,祝您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