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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外资税务情况说明

    1.什么情况下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

    (1)概述 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在办理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 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 务凭证。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适用范围:企 业税后分配的股息。 (2)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董事会分配股息有关决议复印件。

    (3) 对纳税人的时限要求 付汇前申请。 (4)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 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税务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 办结。

    (5) 办理流程 1) 受理环节。 ① 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 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 齐全。

    ② 审核《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 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③ 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 执单》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④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 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 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2) 后续环节。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① 调阅以下资料:当年应缴已缴所得税缴款信息;企业年度所得 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批文信息。

    ② 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董事会分配股息的有关决议是否真实; 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情况相一致。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制作《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并加盖公章交给纳税人。

    2.外企代表处税务情况

    随着近两年我国税收政策的更新和较大幅度的调整,特别是非居民税收征管逐步走上规范轨道,我国针对外企代表处的税收管理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专家表示,与过去相比,针对外企代表处的纳税申报时限、征税方式和免税管理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代表处财务人员主动学习研究税法,掌握税法新旧变化,积极准确申报纳税,是代表处降低自身税务风险的最有效途径。

    外企代表处涉税政策全面调整 外企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我国对代表处的设立没有注册资本要求,设立申请手续简便,且营运成本较低,因此一些规模较大、行事审慎的外国企业在进入中国前,往往选择设立代表机构的形式,以作为其在华投资和体验中国市场的第一步。

    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截至目前,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数量已超过10万家,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福建等中心城市和沿海地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企代表处只能代表外国企业从事外国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活动,而不能从事直接的经营活动。

    但现实中,有不少代表处从事着事实上的经营活动。 专家介绍,作为外国企业派驻的在华联络机构,外企代表处是非居民企业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它具有隐蔽性、流动性、复杂性的特点。

    加之以往税务部门对其不够重视,造成这一类税源数量大但税额不大,税收流失比较严重。比如,一些代表处经常会把往来资金做得非常小,导致税务部门收不到多少营业税。

    再如,一些代表处从事着事实上的经营活动而并不主动申报经营所得,导致企业所得税的大量流失。 自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提出“非居民”税收概念开始,在其后的两年半时间里,有关部门相继出台的与非居民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超过了30项,我国非居民税收政策体系逐步得到了建立和完善。

    相应地,与外企代表处有关的税收管理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结合《企业所得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最新规定,相继发布《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和《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这一系列新政策(以下简称“新政策”)对外企代表处的税收管理,从税率、申报到征税方式和减免税管理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规范。 无论免税与否都需按季度申报纳税 根据新政策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所有代表机构都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专家提醒,外企代表处在理解和掌握这一纳税申报新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第二,无论是否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只要是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代表机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能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都应该遵循新政策的时限规定,即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还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增值税纳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三,当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地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还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进行税收清算,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由于代表处在办理注销前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供由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程序和手续相对复杂,所以不少代表机构驻地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前都不愿申请注销登记,从而逃避纳税和债务偿还义务。 比如,深圳市工商部门曾调查发现,在当地驻地期限已经届满的2327户代表处中,主动办理了注销登记的仅有163户。

    税务部门提醒,此举存在多方面的处罚风险,代表机构应引起重视,主动积极地在经营行为终止或注销登记前向有关部门申请清理事项,履行。

    3.给国税的情况说明书怎么写

    情况说明书 兹有XX公司,在年X月的增值税申报时,将XX(金额)应填入应税服务填入了应税货物,现请求国税局帮我更正这一错误. 以上 xxx单位 公司财务经营情况说明 :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一)xxxxx公司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根据营业执照上抄)。

    企业从业人员共xx人,全部是xx以上学历,并具有专业的从业经历,适应企业的发展及业务需要。 (二)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为xxxx年度成立的企业,企业处于xxxxxx的阶段,在xxxxx年度有xxxx营业收入,在xxxx年度会实现xxxxx收入。

    二、利润实现、分配情况 公司目前处于xxxx的状况。预计在xxxx年度会有xxxx左右的收入,并实现盈利xxxx。

    以达到预期目标。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一)各项资产所占比重 xxxx年度期末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xx%,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xx%,公司资产的比重正常健康。

    公司成立至今,资产结构一直稳健正常。 (二)负债情况 负债为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短期负债占负债的xx%,长期负债占负债的xx%,均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因此相对稳定。

    四、针对本年度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新年度拟加强内部管理,增加外部沟通,激励员工等具体措施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扩大公司的业务范围。 xxx公司 年 月 日 扩展资料情况说明书是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366303130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 ,指会计单位提供的财务情况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国税是国家税务系统,与“地税”对称,是一个国家实行分税制的产物。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

    中国每年财政收入的90%以上来自税收,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企业对一定时期 (通常为一年) 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所作的书面文字说明,是会计报表的补充,决算报告的组成部分。

    是根据有关会计报表和财务资料,并通过调查研究后编写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税 百度百科-情况说明书。

    4.外企代表处税务情况

    代表处虽然没有营业收入也需报税的,公司不设财务人员,可以找代理企业代理记帐报税,400元/月代理记帐费.不过根据<;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代表处也可以申请免税的.

    (五)代表机构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之一的,不予征税:

    1.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总机构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但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2.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

    本款所述从事"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是指总机构直接将其拥有的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的企业,该商品的所有权属于销售者,商品的销售价格由销售者自行确定,并承担商品滞销造成的资金积压、价格下跌等方面的风险,总机构与商品制造厂家属于买卖关系。即仅指由总机构购进商品并实际由其收货、存储后再销售的业务活动。

    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开展"自营商品贸易"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方式的判定,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71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3.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代理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业务。

    本款规定仅指中国境内企业委托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代理推销商品的业务。

    4.外国银行设立的代表机构,其工商注册登记内容中仅规定为银行信贷业务提供联络或其他辅助性工作,没有兼营咨询业务,且实际也没有从事信贷业务以外的投资、市场等有偿咨询业务。

    5.外国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保险推销业务。

    6.外国运输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如果外国运输公司运输收入已按我国现行税法及对外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由代理人公司或其他支付人已代扣了有关税款或免予征税,且代表机构提供的上述服务不另行收费,而是已全部体现在其总机构的运输收入中的。

    7.外国投资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仅从事为本公司在我国寻找合资或合作项目所从事各项联络、准备、咨询等工作。

    本款所述"外国投资公司"不包括外国投资公司属下的全资子公司。

    8.外国承包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仅为本公司承包工程项目从事投标、联络、市场调研、准备性等业务活动,这些业务活动构成其公司在华承包工程业务的一部分,且承包工程项目收入已按我国现行税法及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按承包工程作业场所进行了征税处理。

    5.有关债权债务(含涉外税收)承继情况说明,怎么写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号)中“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应提交有关债权债务(含涉外税收)承继情况说明”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转让,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海关出具的办结海关手续证明或未办理海关登记手续的证明。

    海关凭企业的申请报告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出具海关手续证明。而税务方面,因公司类型发生变更,但企业作为营业法人主体,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企业可不提交税务方面证明,但须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债权债务(涉外税收)承继情况说明。

    6.纳税证明如何开

    方法/步骤 1、向银行提供单位证明,让其调阅支付、代扣明细汇总打印 2、要拿银行代扣凭证、带上单位公章、税务登记证付本、申请书分别去国税、地税开具纳税证明 3、《境外公司所得税完税证明》、《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办理 办理单位: 当地主管国税局 办理程序: 纳税人到国税局各办税服务大厅全程服务窗口办理。

    所需材料: 1、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各种形式劳务,需开具境外公司所得税完税证明的: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应说明:A、境外公司名称;B、支付金额;C、与境外公司结算情况) (2)《外商承包工程作业税收认定表》或《外国企业提供劳务税收认定表》复印件 (3)已完税凭证复印件(通用缴款书应附申报表复印件) 2、从我国境内取得租金、利息、专利权使用费等费用的外国企业,需开具境外公司所得税完税证明的: (1)《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收认定表》复印件 (2)已完税凭证和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将税后利润分给境外投资者,需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的: (1)企业申请报告(应说明:A、注册资本;B、外方投资企业名称;C、投资比率;D、开业时间;E、获利年度) (2)完税凭证复印件 (3)分利所属年度汇算清缴通知单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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