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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公司扣车承诺书

    1.我买车需要收入证明找到了担保公司,公司为了以后的可能出现的法律

    1.最好吃别开公司

    2.万一事故后责任跟公司连带

    3.保险要贵一些都说会便宜一些 你实际试试就知道了 而且有个项目要保高一点 否则万一事故后赔偿不起会导致公司破产查封

    4.车是可以租给你公司的 费用产生可报销

    5.你要是想把购车发票用在公司里,,还是想想以后费用的增加合算不合算了 不是就当我没说

    6.担保公司也会增加费用

    7.承认书吗 除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指备注类的 具体想不大出来 其他承认不管写不写 起诉后不符合法律的都会被无效化的

    2.担保公司与汽车经销商的合作合同

    甲方: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已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自行选购的 牌汽车壹辆(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牌号 )提供汽车消费信贷服务。 第二条:上述车辆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第三条: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首先在甲方指定的贷款银行开立专用于贷款扣划使用帐户,并按不低于本合同第二条所列车辆的 %的款项,计人民币 元为首付款存入该帐户。剩余款项人民币(大写) 元,向该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期限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并按期向该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担保服务费 元,于提车前一次性交清。 第五条:乙方缴纳合同保证金 元,保险保证金 元,在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况下,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退还。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保证金扣缴时,乙方应在一周内补齐保证金。 第六条:甲方接受贷款银行的委托协助乙方办理上述贷款的有关手续并对车辆进行抵押监管,乙方自愿将本合同第一条所涉车辆在车管部门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并同意可能产生的在贷款人与甲方之间的抵押权人变更登记,同时,在本担保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尚须将该车辆的登记证书、销售发票等原始凭证交甲方保管。

    第七条:甲方接受贷款银行的委托,审查乙方贷款资格与清偿贷款的能力并对乙方取得贷款之后的还款过程实施监控服务。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如实提供甲方所需证明资料并积极配合甲方的相关工作,同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乙方在办理贷款的同时,须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妥以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下列约定的车辆保险:A、车辆损失险B、第三者责任险C、全车盗抢险D、不计免赔特约险。贷款期间的上述车辆保险,每年度在保险到期前乙方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处办理续保。

    如乙方未依照本条规定投保和续保,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缴乙方续保保证金。续保保证金分两次(每次按续保保证金50%的比例)冲减第二年和第三年的保费。

    另甲方有权代为投保,其保费自动转入贷款本金并计息,可直接从乙方还款账上优先划扣。 第九条:乙方所购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自行到该车型的维修服务中心解决。

    乙方与车辆经销商的之间的任何纠纷均不得影响本合同效力和履行。 第三方对该车辆进行的损坏、扣押行为,不得成为乙方拒绝履行本合同的理由。

    乙方不得以上述问题为由停止或拖延支付每期应向银行偿还的欠款,亦不得向甲方提出赔偿、退车或退还相关费用等要求。 第十条:乙方履行与上述贷款银行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让该车辆; 2、以该车辆设定任何担保; 3、逾期偿还欠款。

    第十一条:乙方有第十条第1项、第2项所列行为时,甲方有权采取任何方式占有并处置本合同所涉车辆。 第十二条:乙方有第十条第3项所列行为时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承担甲方已付代偿金及滞纳金后,另行提供贷款余额的50%作为还款保证金,以便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就乙方未偿还的全部欠款,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贷款的3%作为甲方处理乙方逾期的管理费: 5、乙方每月还款日未还款时,在进行电话催收的情况下,乙方每次承担电话催收费伍拾元;在上门催收的情况下,乙方每次承担市内贰佰元(市外伍佰元)费用。

    用于追欠追偿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人工费、通讯费、交通费、处理收缴车辆措施费及其他相关各类费用): 6、甲方有权扣押拍卖上述车辆,拍卖所得款项将如除以上费用后依次抵偿包括贷款银行有权收取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和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包括甲方处理抵押物在内的费用和损失,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乙方必须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如乙方出现第十条所列行为,甲方有权采取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措施外,同时有权追究乙方贷款总金额l0%违约金,并可从合同保证金、保险保证金中收缴。

    第十四条:甲方依照贷款银行的委托,向乙方行使有关权利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乙方如提前还清车款及利息,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注销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如乙方违约致使甲方向贷款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乙方应立即偿还甲方为此付出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乙方留存甲方的联系方式为: 家庭住址: 电话:(宅电) 手机) ( (办公) 其他 电子邮箱: 乙方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在壹周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未通知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500元调查费。 第十八条:当甲方为乙方的借款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甲方享有对乙方追偿的权利和本合同项下车辆的抵押权,乙方保证人对乙方的全部债务及违约赔偿事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乙方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甲方首先行使物的担保,担保期限为乙方借款到期之后两年。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以书面。

    3.担保公司与汽车经销商的合作合同

    甲方: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已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自行选购的 牌汽车壹辆(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牌号 )提供汽车消费信贷服务。 第二条:上述车辆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第三条: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首先在甲方指定的贷款银行开立专用于贷款扣划使用帐户,并按不低于本合同第二条所列车辆的 %的款项,计人民币 元为首付款存入该帐户。剩余款项人民币(大写) 元,向该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期限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并按期向该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担保服务费 元,于提车前一次性交清。 第五条:乙方缴纳合同保证金 元,保险保证金 元,在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况下,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退还。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保证金扣缴时,乙方应在一周内补齐保证金。 第六条:甲方接受贷款银行的委托协助乙方办理上述贷款的有关手续并对车辆进行抵押监管,乙方自愿将本合同第一条所涉车辆在车管部门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并同意可能产生的在贷款人与甲方之间的抵押权人变更登记,同时,在本担保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尚须将该车辆的登记证书、销售发票等原始凭证交甲方保管。

    第七条:甲方接受贷款银行的委托,审查乙方贷款资格与清偿贷款的能力并对乙方取得贷款之后的还款过程实施监控服务。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如实提供甲方所需证明资料并积极配合甲方的相关工作,同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乙方在办理贷款的同时,须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妥以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下列约定的车辆保险:A、车辆损失险B、第三者责任险C、全车盗抢险D、不计免赔特约险。贷款期间的上述车辆保险,每年度在保险到期前乙方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处办理续保。

    如乙方未依照本条规定投保和续保,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缴乙方续保保证金。续保保证金分两次(每次按续保保证金50%的比例)冲减第二年和第三年的保费。

    另甲方有权代为投保,其保费自动转入贷款本金并计息,可直接从乙方还款账上优先划扣。 第九条:乙方所购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自行到该车型的维修服务中心解决。

    乙方与车辆经销商的之间的任何纠纷均不得影响本合同效力和履行。 第三方对该车辆进行的损坏、扣押行为,不得成为乙方拒绝履行本合同的理由。

    乙方不得以上述问题为由停止或拖延支付每期应向银行偿还的欠款,亦不得向甲方提出赔偿、退车或退还相关费用等要求。 第十条:乙方履行与上述贷款银行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让该车辆; 2、以该车辆设定任何担保; 3、逾期偿还欠款。

    第十一条:乙方有第十条第1项、第2项所列行为时,甲方有权采取任何方式占有并处置本合同所涉车辆。 第十二条:乙方有第十条第3项所列行为时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承担甲方已付代偿金及滞纳金后,另行提供贷款余额的50%作为还款保证金,以便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就乙方未偿还的全部欠款,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贷款的3%作为甲方处理乙方逾期的管理费: 5、乙方每月还款日未还款时,在进行电话催收的情况下,乙方每次承担电话催收费伍拾元;在上门催收的情况下,乙方每次承担市内贰佰元(市外伍佰元)费用。

    用于追欠追偿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人工费、通讯费、交通费、处理收缴车辆措施费及其他相关各类费用): 6、甲方有权扣押拍卖上述车辆,拍卖所得款项将如除以上费用后依次抵偿包括贷款银行有权收取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和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包括甲方处理抵押物在内的费用和损失,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乙方必须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如乙方出现第十条所列行为,甲方有权采取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措施外,同时有权追究乙方贷款总金额l0%违约金,并可从合同保证金、保险保证金中收缴。

    第十四条:甲方依照贷款银行的委托,向乙方行使有关权利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乙方如提前还清车款及利息,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注销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如乙方违约致使甲方向贷款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乙方应立即偿还甲方为此付出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乙方留存甲方的联系方式为: 家庭住址: 电话:(宅电) 手机) ( (办公) 其他 电子邮箱: 乙方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在壹周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未通知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500元调查费。 第十八条:当甲方为乙方的借款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甲方享有对乙方追偿的权利和本合同项下车辆的抵押权,乙方保证人对乙方的全部债务及违约赔偿事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乙方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甲方首先行使物的担保,担保期限为乙方借款到期之后两年。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以书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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