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站办学承诺书
1.如何申请成立函授站
一、申请建立函授站(点)条件
1.申请设站(点)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能提供或筹措站(点)办学经费;
2.申请设站(点)单位能组织稳定有效的生源,连续办班,且办学规模逐年递增;
3.站(点)应设在中等以上学校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交通、通讯方便,生源较集中的地方;
4.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相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5.能就地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二、申请建立函授站(点)手续
1.申请设站(点)的单位,必须向成人教育学院招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申请建站条件要求提供有效证件,填写成招表1~3。
2.经考核同意设站(点)后,双方签定《协议书》。具体包含:①各自职责、权力、义务;②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发展规模;③设站地点及办学条件;④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⑤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⑥协议期限等。
3.申请设站(点)单位持双方签定的《协议书》和《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审批(备案)表》,到当地教育局办理新增函授站(点)审批手续,批复手续完备后,将批件原件一份交我校成人教育学院招办备案、归档。
4.函授站(点)建站手续完备后,可挂牌和刻制公章。挂牌名称必须为我院审核批准的名称,不得擅自改动;刻制公章,必须先向我院提交报告,经我院批准后,按我院要求的规格、名称刻制,并将印模报我院院长办公室备案。凡未经备案的函授站(点)公章,我院不予承认。
5.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一般只设一个函授(点),如确需要可在所属县(市)增设一个函授站(点)。
2.民办教育的办学协议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者联合举办除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外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署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其资格证明材料由主管它的行政部门出具,并由举办人(单位)送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有关证明材料由其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并送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但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推选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职工代表等五个以上的成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决策机构成员都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有关证明材料应当由其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其名单和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由举办人(单位)送审批机关备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3.我想开一个函授站,需要什么手续
一、身份材料:主办高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资格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本人不亲自办理的,还要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人权限)、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件,同时出示律师执业证)。
二、实体材料(第2项提交4份,其他各项均提交2份):
1、主办高校出具的设置函授站(点)申请文书,内容包括主办高校设置函授站(点)的必要性、可行性、专业设置及备案情况,以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等;
2、《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备案表》;
3、教育部批准主办高校举办函授等相应类型成人高等教育的文件复印件;
4、主办高校和依托设置单位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书,合作办学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主办高校和设站单位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开设的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层次(本科、专升本科、专科)、学习年限、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招生人数等;
(3)函授站(点)的办学地址及办学条件;
(4)函授站(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5)函授站(点)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
(6)依托设置单位的经费投入(实际投入及计划),主办高校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7)履行合作办学协议的期限及善后问题的处理措施;
(8)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9)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5、站(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6、辅导教师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7、函授招生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站(点)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8、其他有关材料。
扩展资料:
开设函授站的条件:
1、主办高校已获得教育部批准其举办函授等相应类型成人高等教育的资格;
2、依托设站单位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普通或者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者确有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
3、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或系统、行业的人才需求;
4、主办高校与依托设站单位达成合作办学协议;
5、拟设立的站(点)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连续或者隔年的报考生源;
(二)具备自有固定的教学场所、符合教学要求的设施设备和其他办学条件;
(三)能配备专职或者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四)能就地或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五)能保证必要的办学经费。
6、省外高校在皖设立函授站,开设专业仅限于本省资源相对缺乏的本科层次;
7、原则上每所高校在本市只能设一个函授站,每个函授站只能为一所高校承办函授教育。
参考资料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设立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