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反洗钱承诺书
1.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有哪些
凌石金融为您解答: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一)增加注册资本;(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客户身份识别;(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四)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反洗钱内部审计;(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
2.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有哪些
凌石金融为您解答: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一)增加注册资本;(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客户身份识别;(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四)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反洗钱内部审计;(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
3.保险行业反洗钱报告怎么写
保险行业反洗钱报告 ***人民银行: 自从保监会向保险行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强调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保险机构在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落实保险市场准入阶段的反洗钱审查制度、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
根据反洗钱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成立了以公司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了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部门和联系人,并积极研究加强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逐步建立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机制。 *****人保财险分公司采取多项措施开展新保险法培训、加强反洗钱、内控合规工作,提高公司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明确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大日常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职责。其次建立健全制度。
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工作办法、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反洗钱工作内部操作规程、反洗钱岗位职责、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流程等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加强日常监控。切实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加强培训与宣传。建立长期的反洗钱培训与宣传机制,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对大额可疑交易,要求及时维护上报,按时向监管机构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严格执行反洗钱财务制度。最后,自查整改代理协议。
我公司对与银行机构签订的保险代理协议,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确保代理协议的安全可控。 特此报告 *****保险公司 年月日。
4.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加强反洗钱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第三章 保险业反洗钱义务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一)增加注册资本;(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客户身份识别;(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四)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反洗钱内部审计;(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
5.保险公司的反洗钱简单概括什么意思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第二章 保险监管职责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第三章 保险业反洗钱义务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6.保险公司的反洗钱简单概括什么意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 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 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第二章 保险监管职责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第三章 保险业反洗钱义务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一)增加注册资本;(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客户身份识别;(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四)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反洗钱内部审计;(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
8.保险行业反洗钱自查报告怎么写
希望这个对你有帮助,是关于保险反洗钱的保险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原则 根据美国“反欺诈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COSO)的定义,“内部控制”(inner control)本意是指“由一个主体(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实施的,旨在为经营的效率与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等各类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与“监控”五个相互关联的要素,每个要素又分别承载“经营”、“财务报告”与“合规性”三个目标。
内控制度特指企业单位为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提高经营绩效,而在经营活动的开展、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法律法规的遵守等方面所作的一系列自律性或他律性制度安排。没有一个合理的内控制度体系,企业单位的经营目标实现就缺乏必要的内部保障环境。
由于洗钱行为对社会经济和保险行业自身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不难理解保险机构的反洗钱活动也会影响其“经营的效率与效果”的目标实现。 并且,由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保险机构的反洗钱还涉及对“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遵守或违反等问题。
所以,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保险等金融机构有效执行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必要条件。反洗钱的内控制度是保证上述的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保存和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提交等反洗钱基本措施真正得以履行的实施机制的总和,是反洗钱制度的制度。
现在,保险机构已经被要求依法建立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可以借鉴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遵循RBA原则来进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保险机构应考虑将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同自己的风险管理框架整合起来,识别、评估和控制经营风险的过程,包含洗钱风险在内。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风险管理战略中加入反洗钱的目标和方案 保险机构是直接或间接提供风险转移服务的特殊金融企业,自身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经营风险,所以有必要也有能力制定实施自己的风险管理战略,这是保险机构核心竞争力的一种体现。 因此,如果承认自己面临的诸多风险因素中包括了洗钱风险,那么保险机构就应该坚持反洗钱的RBA原则,把反洗钱以及反恐怖主义融资的工作方针嵌入其风险管理战略或计划。
在风险管理框架下,保险机构应致力于建立与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报告、内部审计和内部评估制度,它们构成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主干。 其中,内部报告是针对反洗钱信息(例如来自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审核的信息)的内部传递和共享;内部审计是针对反洗钱信息的内部分析、辨疑以及对反洗钱程序实施的稽核与控制(例如对是否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决定);内部评估是指对反洗钱合规工作的自我评价与总结,以利改进和提高。
(二)指定反洗钱合规专员(compliance officer) 实施风险管理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险机构建立和贯彻反洗钱内控制度应指定专门负责组织、安排、引导和协调反洗钱事务的合规专员,并以其为核心及时组建反洗钱合规部门。对合规专员的要求,首先是要掌握足够的法律、金融、保险和财务等基本知识,其次要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同时应具备基本的风险管理理念和经验。
在此基础上,需赋予其相称的职位和充分的职权,能在权限范围内相对独立、不受掣肘地调配人、财、物以推进反洗钱合规工作的正常开展。综合考虑国际标准和我国实际,为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的顺利实施,应将多级制保险机构内部的合规专员建在地市级分支机构以上,并定为同级领导层的副职级别。
此外,保险机构还应设置洗钱报告员(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s,MLROs),在反洗钱合规专员的领导下专门负责编制和提交交易报告,其数量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和结构而定。 (三)搞好反洗钱的员工培训(employee training)工作 风险管理是“由人员来实施的”,而目前国内保险机构实施反洗钱内控制度所面临的最大困难之一即在于广大员工缺乏对洗钱风险的正确认识和反洗钱的基本常识,所以,组织开展持续性、富有成效的员工培训,是保险机构优化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保障。
培训的渠道、途径可以灵活多样,既可利用保险机构已有的培训网络(如保险公司的组训部门),也可利用外部资源、通过第三方培训机构(如大专院校)来完成,讲授、座谈、研讨和观摩等手段最好交替使用。从培训的内容上看,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管理层和执行层应当有不同的侧重点:对于高层管理人员,应偏重国家关于反洗钱的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反洗钱制度的一般框架和实施原则以及自己的领导职责尤其是法定违规责任等内容;对于一线的合规工作人员,则更应偏重客户识别、记录保存、报告提交等反洗钱措施的详细规定与执行流程等内容。
培训的目的是要不断提高保险从业者反洗钱的思想意识、合规技能及综合素质。 (四)严格划分岗位责任 风险管理“贯穿于整个企业”,要求每一个部门和人员都应各尽其职地完成自己的工作。
所以,保险机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就应包含对部门岗位责任的合理划分,以增强制度的执行力。 近年来,银行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境外上市一直是个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