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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结算承诺书撤销

    1.请问外出证明工程结算完是否要撤销

    全称是“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简称《外管证》。

    《外管证》管理规定: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4、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2.合同解除后,工程款如何结算

    对承包商来说,合同解除权后,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如何结算是最核心的问题?《司法解释》第十条对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解答。

    《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对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已经完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②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款,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后,不予支持。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适用《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比照承揽合同,由违约方承担减少报酬的法定违约责任。此外,结合《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合同认定为无效及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的结算的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工程质量优先于合同效力的精神,即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被解除,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应支付工程款。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承包人在承建工程时,只有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合格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否则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则承包人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且还要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

    3.为什么承诺不能撤销

    以要约来做分析就可以理解,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是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消则是要约已经到达了受要约人,要约已经生效了,但受要约人还未做出承诺之前;那么现在就以承诺来做分析,是一样的概念,承诺的撤回是在承诺发出之前还未到达要约人,而承诺如果是可以撤消的,那么根据要约的分析,则是承诺已经到达了要约人,但法律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旦承诺到了要约人那里,那么则合同成立,合同都成立了,如果承诺要撤消的话,就相当于是合同的撤消了,合同的撤消的话就要符合合同撤消的规定,然而合同不是随便可以撤消的,所以说承诺不可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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