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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污费征收流程情况说明

    1.环保局向排污企业征收排污费的步骤

    (一)排污费征收依据: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等五个主要阶段。

    (二)排污费征收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1)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和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者有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的法定义务。 申报登记: ①正常申报:排污者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登记下一年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②变更申报: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处理: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

    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2)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排污者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3)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审核合格《排污申报登记表》,于每月或季末10日,对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

    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应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环境监察部门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者,可根据实际排污情况,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排污者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先缴费,而后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

    (4) 排污收费计算 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据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标准依据和核定后的实际排污事实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污收费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收费因素的排污费。 (5) 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排污费经计算确定后,环境监察机构应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排污费缴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对排污收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内提起复议或诉讼,对复议决定不限期内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的,原排污收费作出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裁定或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原排污收费行为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在依法重新核定并计征排污费。

    排污者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7日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可在排污者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7日后,责令排污者限期缴纳;经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按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处以罚款,并从滞纳之日起(即第8天起)每天加收2‰滞纳金。 排污者对排污收费或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限期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在诉讼期满后的180日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 排污费征收标准 <<返回目录 (三)排污收费基本原则 (1)排污即收费的原则 凡是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或超标排放工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噪声的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学校、社会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等一切排污者,都必须依法履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否则将视为环境违法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但自然人除外。

    (2)强制征收的原则 《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第二十一条还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

    2.排污费征收程序有哪些

    归纳如下:(一)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单位及个体经营者,都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等项内容等。

    1、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主要按以下两步进行。第一步是做好排污申报登记的准备工作,即准备好申报的实施方案、申报表、申报说明、申报要求等。

    并同时到水源、能源、统计、环境监测等有关部门收集各种有关资料与技术数据,为下一步核定提供基础依据。 第二步是实施排污申报登记。

    这一步主要由排污单位来完成。排污单位根据领到的申报表、申报说明和申报管理办法,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

    2、排污申报范围 要求所辖区内所有的排污单位均应申报登记,但一般把排放污染物数量大、浓度高、污染严重的单位或在重点保护区排污的单位及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单位作为申报的重点。 3、排污申报登记内容 根据《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的要求,排污申报登记的主要内容有:企业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详细名称、法人代表、主要产品的原材料等;生产工艺流程图;用水排水及排污情况,包括用水种类、数量、排水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排放浓度等,生产工艺废气排放情况包括排放废气的车间工段名称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燃料燃烧排污情况,包括锅炉、窑炉、茶炉及炉灶的烟尘等污染物排放情况,所在功能区等;噪声排放情况,包括噪声源名称、所在功能区、昼夜间等效声级等;废渣排放情况,包括废渣名称及产生量、排放去向与排放量及所含主要污染物等。

    此外还包括主要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厂区平面布置图等。 4、排污申报登记要求及时申报。

    是指排污单位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排污登记、申报表一般每年填报一次,表中基本情况按上一年正常生产情况填报,排污情况按实际情况填报。新建、扩建、改建或转产的项目,试产前三个月内按规定向环保部门进行申报;拆除或停置污染处理设施以及改变排污方式使污染物排放情况有较大改变时,应提前15天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变更申报手续。

    属突发性的重大改变 ,必须在改变后的3天内进行申报。如实申报。

    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时,其填报内容与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依据充分,决不允许漏报、瞒报、谎报和拒报。 。

    3.排污费的征收程序是什么

    排污费的征收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单位及个体经营者,都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等项内容等。

    1、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主要按以下两步进行。第一步是做好排污申报登记的准备工作,即准备好申报的实施方案、申报表、申报说明、申报要求等。

    并同时到水源、能源、统计、环境监测等有关部门收集各种有关资料与技术数据,为下一步核定提供基础依据。 第二步是实施排污申报登记。

    这一步主要由排污单位来完成。排污单位根据领到的申报表、申报说明和申报管理办法,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

    2、排污申报范围 要求所辖区内所有的排污单位均应申报登记,但一般把排放污染物数量大、浓度高、污染严重的单位或在重点保护区排污的单位及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单位作为申报的重点。 3、排污申报登记内容 根据《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的要求,排污申报登记的主要内容有:企业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详细名称、法人代表、主要产品的原材料等;生产工艺流程图;用水排水及排污情况,包括用水种类、数量、排水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排放浓度等,生产工艺废气排放情况包括排放废气的车间工段名称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燃料燃烧排污情况,包括锅炉、窑炉、茶炉及炉灶的烟尘等污染物排放情况,所在功能区等;噪声排放情况,包括噪声源名称、所在功能区、昼夜间等效声级等;废渣排放情况,包括废渣名称及产生量、排放去向与排放量及所含主要污染物等。

    此外还包括主要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厂区平面布置图等。 4、排污申报登记要求及时申报。

    是指排污单位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排污登记、申报表一般每年填报一次,表中基本情况按上一年正常生产情况填报,排污情况按实际情况填报。新建、扩建、改建或转产的项目,试产前三个月内按规定向环保部门进行申报;拆除或停置污染处理设施以及改变排污方式使污染物排放情况有较大改变时,应提前15天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变更申报手续。

    属突发性的重大改变 ,必须在改变后的3天内进行申报。如实申报。

    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时,其填报内容与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依据充分,决不允许漏报、瞒报、谎报和拒报。

    4.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相关说明

    (1) 排放或倾倒或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剧毒废渣,除收费外,应立即制止其行为,并责成清理。

    (2)“电厂粉煤灰”一项,只适用《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前,建成投产而未建灰场、已向水体排放的燃煤电厂。其他电厂(包括上述电厂扩建)排放粉煤灰,适用其他工业废渣的标准。

    (3)在尾矿坝、灰场、废渣(包括煤矸石)专用堆放场等设施内堆放的,暂不收费

    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5.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行政性收费项目:排污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令(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收费标准:如下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的排放量(吨) *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 = 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0.02 6.总铅 0.025 7.总镍 0.025 8.苯并(a)芘 0.0000003 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物(BOD5) 0.5 13.化学需氧物(COD) 1 14.总有机碳(TOC) 0.49 15.石油类 0.1 16.动植物油 0.16 17.挥发酚 0.08 18.总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 0.25 31.元素磷(以P计)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33.乐果 0.0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5.马拉硫磷 0.05 36.对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38.三氯甲烷 0.04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0.25 40.四氯化碳 0.04 41.三氯乙烯 0.04 42.四氯乙烯 0.04 43.苯 0.02 44.甲苯 0.02 45.乙苯 0.02 46.邻—二甲苯 0.02 47.对—二甲苯 0.02 48.间—二甲苯 0.02 49.氯苯 0.02 50.邻二氯苯 0.02 51.对二氯苯 0.02 52.对硝基氯苯 0.02 53. 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 0.02 55.间—甲酚 0.02 56. 2.4—二氯酚 0.02 57. 2.4.6—三氯酚 0.02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丙烯晴 0.125 61.总石西 0.02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 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1. PH值 1) 0-1,13-14 0.06吨污水 2) 1-2,12-13 0.125吨污水 3) 2-3,11-12 0.25吨污水 4) 3-4,10-11 0.5吨污水 5) 4-5,9-10 1吨污水 6) 5-6, 5吨污水 2.色度 5吨水·倍 3. 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 ,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1.2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0.50元。2005年7月1日起,。

    6.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行政性收费项目:排污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令(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收费标准:如下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的排放量(吨) *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 = 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0.02 6.总铅 0.025 7.总镍 0.025 8.苯并(a)芘 0.0000003 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物(BOD5) 0.5 13.化学需氧物(COD) 1 14.总有机碳(TOC) 0.49 15.石油类 0.1 16.动植物油 0.16 17.挥发酚 0.08 18.总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 0.25 31.元素磷(以P计)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33.乐果 0.0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5.马拉硫磷 0.05 36.对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38.三氯甲烷 0.04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0.25 40.四氯化碳 0.04 41.三氯乙烯 0.04 42.四氯乙烯 0.04 43.苯 0.02 44.甲苯 0.02 45.乙苯 0.02 46.邻—二甲苯 0.02 47.对—二甲苯 0.02 48.间—二甲苯 0.02 49.氯苯 0.02 50.邻二氯苯 0.02 51.对二氯苯 0.02 52.对硝基氯苯 0.02 53. 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 0.02 55.间—甲酚 0.02 56. 2.4—二氯酚 0.02 57. 2.4.6—三氯酚 0.02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丙烯晴 0.125 61.总石西 0.02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 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1. PH值 1) 0-1,13-14 0.06吨污水 2) 1-2,12-13 0.125吨污水 3) 2-3,11-12 0.25吨污水 4) 3-4,10-11 0.5吨污水 5) 4-5,9-10 1吨污水 6) 5-6, 5吨污水 2.色度 5吨水·倍 3. 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 ,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1.2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0.50元。2005年7月1日起,。

    7.申请排污费减免的审批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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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费流程说明

    一、申请及审核依据: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2、《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申请企业报送申请材料:

    排污企业向鸡西市环保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排污者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提出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

    (1)、排污费减、免、缓缴审批表;

    (2)、书面说明(包括排污者名称、减免理由、减免数额、减免期限等内容)

    三、市环保局受理、审核:

    市环保局对排污单位报送的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排污单位,符合要求的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

    四、审批:

    财政、物价会同环保部门作出是否批准减免排污费的决定由环保部门通知申请单位。

    五、审批权限:

    排污者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申请减免排污费,由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一)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申请减免二氧化硫排污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二)除本条(一)规定以外,申请减免排污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地、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3、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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