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件复出口情况说明
1.复进口、复出口的原因
出口复进口其实就是海关所说的转厂。
一、什么叫转厂(出口复进口)?
转厂(出口复进口):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或属海关内的加工企业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这是海关的解释,比较书面化了。根据长期接触转厂(出口复进口)操作,我用比较通俗的话说一说吧。
转厂模式有两种:
模式一:两个加工贸易企业之前间转厂, 即深加工结转。
模式二:一般贸易企业与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结转,即保税区转厂。
说明:如果贵公司是国内的一般贸易的企业(包括有进出口权或没有进出口权的)如果希望把产品转厂给加工贸易企业(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企业),那么你就需要用到第二种模式:保税区转厂。
专业解决出口复进口(转厂)的相关问题。
2.请老师说明:来料加工复出口和进料加工复出口出口退免税的区别和缘
所有的规定皆源于它们的业务的区别以及国家政策的不同,国家对来料加工实行出口免税不退税政策,对进料加工实行免税并退税政策。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济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有以下区别:1. 来料加工是对方来料,我方按其规定的花色品种、数量进行加工,我方向对方收取约定的加工费用;进料加工是我自营的业务,自行进料,自定品种花色,自行加工,自负盈亏。
2. 进料加工,进是一笔买卖,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笔买卖,在进出口的合同上没有联系;来料加工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笔买卖,或是两笔相关的买卖,原料的供应往往是成品承受人3. 来料加工的双方,一般是委托加工关系,部分来料加工,虽然包括我方的一部分原料,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买卖关系,但一般我方为了保证产品的及时出口,都订有对方承购这些产品的协议,进料加工再出口,从贸易对象来讲,没有必然的联系,进归进,出归出,我和对方都是商品买卖关系,不是加工关系。来料加工增值税:1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2 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3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进料加工增值税:进料加工业务进口料件一般是免征增值税的,出口时免税进口料件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存在退还的,所以我们在计算免抵退税时,要计算一个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来料加工关税:进口时免征关税,出口时对成品也不征收出口关税。 进料加工关税:按加工后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出口时这部分材料免征出口关税。
补充: 进料加工:进口时免税,出口时与其他出口产品一起计算退税时,就要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因为外销收入中包含免税进口料件,如果按照外销收入计算的免抵退税就高于实际的免抵退税额,所以要计算一个抵减额用于调整免抵退税额;同时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因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调整的是征税率高于退率税不得免抵退税的部分,但外销收入中含了进料加工使用的免税材料的价值,进料加工进口材料本来就是免税的,不存在免抵退的问题,如不调减就多计了不得免抵退税额。来料加工:进口时免税,出口时也免税,只要单独核算,就不存在退税计算的问题。
但是如果耗用的境内原材料的部分与内销或一般出口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无法划分的,原则上应该按照销售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税额,调整当期的进项税额。对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可以这样理解:来料加工视同销售免税货物,所以耗用的境内购进的材料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进料加工视同销售自产货物,出口适用零税率,可以抵扣购进材料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其他的处理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处理都是一致的。
举例:1.来料加工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l3%。2002年3月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60万元,货已入库。
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l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
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其中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9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本期免、抵、退税额。
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所耗进项税额转出=60*90÷(200+100)=1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8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90)*(17%-l3%)=4.4(万元) 借:借:主营业务成本 4.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4 应纳增值税额=100*17%-(60-18-4.4)-3=-23.6(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10*13%=14.3(万元) 本例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3.6万元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14.3万元,故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14.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14.3-l4.3=0 借:其他应收款 14.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32.进料加工 某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02年8月从国内购进生产用的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68000元,已支付运费5800元并取得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进料加工贸易进口免税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13200元人民币,材料均已验收入库;本月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为150000元,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为42000美元。
(题中的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13%,汇率为1:8.3) 计算过程: 免抵退税不得免抵额=8.3*42000*(17%-13%)-13200*(17%-13%)=13416(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52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28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394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944 应纳税额=150000*17%-(368000*17%+5800*7%-13416)=-24050(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8.3*42000*13%-13200*13%=43602(元) 当期应退税额=24050(元) 。
3.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含义
首先,一般贸易进口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一定是应入进项税额中的。
至于是否明细申报,不知用的什么软件,至少大连龙图的不用申报明细。
"我们用的是6.0的好像是大连龙图的,是否这张增值税票等同国内取得的进项一样",
无论用何软件,一般贸易进口材料在海关缴纳的增值税一定是可以抵扣的,只是需要通过《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申报而已,并且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如进口报关单、银行支付证明、外汇结算单,购货合同、材料出入库单及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证等资料。
4.复进口、复出口的原因
复进口(Re-import)是指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未经加工又输入国内,也称再进口。复进口多因偶然原因(如出口退货)所造成。国货复进口,是指在本国生产制造,并已实际出口离境的原产于本国的货物,在未进行加工改变货物状态的情况下,因某些原因需要重新中转复运进境。
复出口是指外国商品进口以后未经加工制造又出口,也称再出口。复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同经营转口贸易有关。本国化出口(nationalized exports),本国化产品出口。很大程度上同经营转口贸易有关。
扩展资料:
认为企业是为了争取享受优惠政策:认为上游企业为享受某些优惠政策而将原本国内销售产品出口,提高出口比例,再由下游企业保税进口。我们认为这一观点也是不成立的。
首先上游企业是供应商,下游企业是客户,按贸易惯例而言,供应商一般是听命于客户的,反过来由客户为满足供应商的出口业绩而改变自身的采购模式,并且徒增许多物流成本和时间,其可能性微乎其微。
其次下游买家以保税方式进口,如果其加工产品最终没有返销出口的话,该企业将承担料件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等于说关税的成本是多增加的,如果增、退税率间有差异的话,其还将承担这差异部分的成本。
所以说这种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的。有可能的是买家以保税方式复进口国货,其加工产品最终返销出口,这就又回到第一个问题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复进口
5.来料加工复出口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税务处理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 (一)相同点 一是两种加工贸易都经历了“进口—加工—出口”三个环节。
二是两者具有共同监管方式,即对用于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进口料件实行海关保税监管,在进口时进行监管登记,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产品出口时由海关核销进口料件。 (二)不同点 一是原材料、零部件和产品的所有权不同。
来料加工是由外商免费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加工的产品完全归外商所有,由外商支配;而在进料加工中,经营单位对原辅料和生产加工出来的成品拥有所有权。 二是两者的贸易性质不同。
在来料加工业务中,外商与经营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经营单位接受外商委托并要按外商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收取工缴费,纯属加工贸易性质;而在进料加工业务中,经营单位是自主经营,与销售料件的外商和购买我成品的外商均是买卖关系,经营单位从中赚取销售成品与进口原材料之间的差价,使外汇增值,属于一般国际贸易性质。 三是产品的销售方式不同。
在来料加工业务中,生产加工出来的产品由外商负责运出我国境外后自行销售,销售的好坏与我方毫无关系;而在进料加工业务中,经营单位在产品生产加工出来后要自己负责对外推销,产品销售情况的好坏与自己密切相关。 四是税收政策规定不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退税(或免抵退税),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免税。
加工贸易主要运作程序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审批手续,税务部门和海关对合同履行登记备案手续,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手续,税务部门办理退(免)税及核销手续,以及海关、银行核销合同、台帐手续。 一、外经贸部门审批合同 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对外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应按规定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在审批合同期间,应重点核查经营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企业(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二、税务部门履行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必须事先报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进口手续前,事先持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备案手续。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后,应留存以下资料: (一)进料加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进料加工《加工料件备案清单》。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进料加工业务,主管退税机关不得给其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三、海关履行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的所在地海关根据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的对外加工贸易合同及外经贸部门的批件进行审核,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给加工企业,由其向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帐开设手续。 四、银行履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手续 银行根据海关开具的《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为加工贸易企业设立保证金台帐,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通知单》交加工贸易企业,以便凭此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及《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签发手续。
五、国税机关办理退(免)税手续 加工贸易业务料件进口后或加工货物复出口后,经营企业持有关单证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免)税手续。属进料加工业务办理退税手续,属来料加工业务办理免税手续。
六、海关、银行核销合同、台帐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在合同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复出后一个月内,主动向海关办理合同的核销手续。海关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交加工贸易企业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核销手续。
七、国税机关办理退(免)税证明核销手续 在加工贸易合同执行完毕并向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后,经营企业持有关单证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免)税证明核销手续。主管退税机关清算退免税款后,核销备案台帐记录并出具《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或《来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一)、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二)、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三)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应加强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进项税额转出的监控检查,对进项税额转出不实的,应在下期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或补税,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逾期未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的或海关不同意核销来料加工合同的企业,主管其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会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依法补征已免税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并进行处罚。
(五)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加工企业加工的,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
6.请问什么叫来料加工复出口啊
一)概念:来料加工是加工贸易中的一种方式,它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由我国企业根据外商的需求进行加工,成品交由外商销售,我国企业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方式。
(二)相关税收规定
1、来料加工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加工企业所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4、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5、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凭海关核
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6、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其他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
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可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加工费的免税手续;
7、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的货物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及时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退税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机关对其进行补税和罚款。
7.关于进口料件的几个小问题
1.海关对于这两公斤的料件 进口的时候是免税的 既然没有复出口 那就要补税的。海关免税是免的100公斤 出口是98公斤 那2公斤的下脚料是需要补税的。
2.没有风险 不清楚你指的风险是什么 加工贸易对海关来说风险是有的 对于企业风险不大
大部分企业都是开展的进料对口这一形式的加工贸易
3.取得手册没有进料 那出口也不可能用手册, 这样的话 就是从国内采购然后用一般贸易出口 和手册没有关系了。如果从国内采购料件然后再用手册出口没有这个必要。
至于你说的法律依据 那肯定是海关法 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法规
我个人资料有联系方式 能看出来 你是做财务的 希望和你多交流 我对财务不是很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