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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付工费情况说明

    1.工程款支付证明怎么写

    工程款支付证书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建设单位)

    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经审核承包单位的付款申请和报表,并扣除有关款项,同意本期

    支付工程款共(大写) (小写: )。请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

    其中:

    1.承包单位申请款为:

    2.经审核承包单位应得款为:

    3.本期应扣款为:

    4.本期应付款为:

    附件:

    1.承包单位的工程付款申请表及附件;

    2.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记录。

    项目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日 期

    2.误工费收入证明应该怎么写

    兹证明*** (身份证号码: )系我单位员工,担任 职务。

    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其因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未上班工作。

    根据本单位规定,扣发其间工资总计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以上内容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 年 月 日 一、误工费包括两部分: 1、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发生的误工费用; 2、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参与处理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包括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费用。

    二、误工费赔偿标准: 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

    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但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 (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三、误工费证据搜集: 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一)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 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二)误工时间的证据内容包括: 1、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 2、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 3、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填表说明:

    1.“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填报本年度向境外实际支付款项的金额,包括未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金额。

    2.“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填报“是”或“否”。

    3.“已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填报该项支付金额所对应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金额,不属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范围的,填报“不适用”。

    4.“股息、红利”:填报向权益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5.“利息”:填报向债权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6.“租金”:填报因取得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

    7.“特许权使用费”:填报支付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的使用费。

    8.“财产转让支出”:填报因取得各种财产所有权而支付的款项。

    9.“佣金”:填报向居间介绍货物购销成交的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佣金、手续费、回扣等。

    10.“设计费”:填报委托受托方进行建筑、工程、系统、软件等项目设计而支付的费用。

    11.“咨询费”:填报接受咨询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12.“培训费”:填报接受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系统操作、设备操作等培训而支付的费用。

    13.“管理服务费”:填报接受各种管理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14.“承包工程款”:填报接受承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或有关工程项目劳务而支付的款项。

    15.“建筑安装款”:填报接受建筑、安装等项目的劳务而支付的款项。

    16.“文体演出款”填报向境外演出团体或个人支付的境内文艺、体育等表演的款项。

    17.“认证检测费”:填报接受有关资质、证书、产品检测等劳务而支付的费用。

    18.“市场拓展费”:填报接受有关市场开发、拓展、渗透等劳务而支付的费用。

    19.“售后服务费”:填报接受产品的检测、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20.“其它”:填报不能归入上述分类的劳务费支出,对于主要的项目应在下面的栏目中列明具体名称。

    4.支付工会经费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企业每月按规定计提出工会经费后,转给工会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

    二、说明

    1、工会经费,是指企业为了改善职工文化生活、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用于开展工会活动的相关支出。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2、税法规定,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科目。

    3、将工会经费转交工会时,会计分录如上所述。

    5.关于通讯费计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通常情况下,企业给职工发放通讯费可以采用直接发放的形式和报销手机费的形式。

    其中,直接发放有随同工资一并发放和不随同工资一并发放两种情况。国家 税务总局并没有对企业发放通讯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统一规定,但两种方式的所得税处理是不同的,而且各地对此的规定也不一样。

    为了避免大家陷入误区,下 面就对其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一、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 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 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发放通讯费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纳入职工福利费;报销通讯费的,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二、税务处理(一)发放通讯费1.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 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 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 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 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将通讯费随同工资一并发放,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据实税前扣除。

    2.单独发放的通讯费(1)发放货币通讯费有的企业通讯费不随同工资一并发放,而是单独发放。3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 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里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不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职工福利费的列举中不包括“通讯费”,严格来讲,下级税务机关无权对总局文件作扩大性解释,因此,企业单独发放的通讯费不能税前扣除。二是据实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职工福利费的列举中不包括“通讯费”,因此通讯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但由于其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可以据实扣除。三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目前来看,各地的政策都是在34号公告发布之前制定的,都只规定了“发放”或“支付”,并未区分是否必须随同工资。如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 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

    如果地方政策规定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费作为工资薪金,在34号公告生效后,没有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 还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笔者认为可以,因为这些地方政策否定了通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自然就不属于34号公告所称的“福利性补贴”,也就不适用34号公告。 只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四是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第四条规定:“按 照国税函〔2009〕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以往规定,自2011年度起,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明确在福利费列支。

    2010年度和以前年度企业已按原规 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如已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的,不再追溯调整。”如果地方政策规定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费作为职工福利费,那么,没有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 讯费现在仍然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些地方政策对国税函〔2009〕3号文件作出了扩大性解释,承认通讯费属于职 工福利费,也就属于34号公告所称的“福利性补贴”,也就适用34号公告,如此一来,原来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作为职工福利费,现在应按照34号公告 作为工资薪金支出。(2)发放充值卡也有的企业会每月为职工发放一定金额的充值卡。

    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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