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资金捐赠情况说明

    1.四川官方公示汶川地震捐赠资金使用明细情况能说明什么

    无论说明了什么,这都是政府行政的一次大的飞跃!

    对于政府来说:这起码显增加了政府的透明度(难免的可能还是会有一些人渣的存在)。

    对于群众来说:我们可以对这些钱的去向加以讨论!比如哪里该用钱却没有用或用得太少,哪里不该用钱却用了或不该用那么多却大笔大笔的往里甩。现在媒体的力量多么的强大,政府要是哪里钱用出了毛病,给媒体随便炒炒,政府脸上无光啊!所以说啊这使用明细的公开对政府的执政能力是很大的考验,有利于增强政府的执政能力,顺便也增加了人民大众的干预渠道。我认为这种透明行政应该在全国加以推广。

    2.浅谈如何规范捐赠资金管理使用

    浅谈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上饶市财政局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突飞猛进,百姓的物资文明日益提高,与之相适应的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也越来越受追捧,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捐赠活动,受到大众的踊跃参与。

    捐赠,成为体现慈善的一种行为、实现大爱的一种途径,捐赠规模取得了长足进展,捐赠财物数额呈不断上升趋势。作为证明捐赠事实的财政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凸现重要。

    一、主要做法 对于捐赠资金及捐赠票据的管理,上饶市财政局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三条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依据《决定》精神,我们对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凭借自身职能取得的各种馈赠、赞助、资助、庆典等收入均视为“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并作为“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来管理,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年终决算在“其他收入”中反应。第二阶段:1999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施行。

    对此,我们高度重视,采用各种方式及时组织学习。如:全市财政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会上组织县(市、区)财政干部学习和讨论,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年度决算布置会上组织单位财务人员学习。

    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明确:1、接受捐赠的主体(使用捐赠票据的对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可以接受捐赠。可以将捐赠财物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2、订立协议:捐赠人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3、捐赠票据: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捐赠票据。

    4、专户管理:凡使用了财政捐赠票据取得的捐赠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5、资金用途:严格按照《捐赠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开展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6、财政监督:列入年度稽查范围。十年来,上饶各级财政部门基本按照上述要求管理捐赠资金和捐赠票据。

    捐赠票据只提供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即: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医院、学校。除此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家机关以及经民政局批准的各类学会、协会,均没有提供财政捐赠票据。

    由于《捐赠法》的宣传不够、解读不一,加之制度的滞后,工作中常遇尴尬,深感棘手。二、存在问题1、概念模糊。

    一是捐赠常常被馈赠、资助、赞助这些行为所混淆。捐赠是无偿、自愿献出财物的一种行为;馈赠是一种来往,赠与或回赠对方财物;资助是用财物具体帮助某一类人群;赞助则是一种互益行为。

    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行为常常混为一谈,难辩真假。如:文化体育机构开展的各类演唱会、体育赛事等,通过市场行为获得了资金,是赞助行为,但双方打了摖边球,签订了捐赠协议;二是公益性社团常常被非公益性社团利用。

    由于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的界定不为人所知,一些权利机构的协会、学会,利用其职务、职能之便,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捐赠”资金;三是公益性事业常常被曲解成本协会、学会活动。如一些有能耐获取“捐赠”资金的协会、学会,将资金用于本社团的会员活动。

    2、法规相悖。《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具体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第一条:“政府非税收入范围包括:……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第二条五款“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财综[2004]53号文件规定的受赠主体与《捐赠法》确定的大相径庭。

    使得我们一线的工作人员无所适从。另,省民政厅、财政厅、省地税局、物价局根据财规[2000]47号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我省民间组织票据和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怎么写资金来源说明

    注明资金来源,比如自筹、贷款、补贴等。总之,资金怎么来的怎么写。最后,个人要签名,企事知业单位要加盖公章。

    下面是附例

    望都县医院

    购买直线加速器LA资金来源证明

    为了提高医院综合医疗水平,道为患者提供可靠的诊断依据,保证临床诊疗技术发展的可持续性,全面提高医院的综合实力,经充分研究论证,结合我院的经济实力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回的批准,决定购买直线加速答器LA机一台,计划投资700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完全为我院结余自有资金。

    特此证明

    望都县医院 2014-04-16

    4.接受捐赠的材料,怎样会计处理

    接受捐赠时:

    1、接受现金资产捐赠:

    接受时:1)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待转资产价值

    年终时:2)借:待转资产价值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接受现金时,可以省略“待转资产价值”。

    2、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

    接受时:1)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商品等)

    借:应交税金-进项税(材料的话,或东三省则全部可以)

    贷:待转资产价值

    年终时:2)借:待转资产价值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注意:在金额较大时,可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5年内缴纳;本期按应结转部分缴纳税金和结转待转资产价值。)

    资金捐赠情况说明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