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界情况说明
1.境字的含义要有深意的不要什么国界地界的解释“境”字的含义要有深
一剪梅·红藕香残玉簟秋 ·李清照 红藕香残玉簟秋。
轻解罗裳,独上兰舟。云中谁寄锦书来?雁字回时,月满西楼。
花自飘零水自流,一种相思,两处闲愁。此情无计可消除,才下眉头,却上心头。
以灵巧之笔抒写眷眷之情——析李清照的《一剪梅》 这首词在黄升《花庵词选》中题作“别愁”,是赵明诚出外求学后,李清照抒写她思念丈夫的心情的。伊世珍《琅嬛记》说:“易安结褵未久,明诚即负笈远游。
易安殊不忍别,觅锦帕书《一剪梅》词以送之。”最近,电影《李清照》沿袭了伊世珍之说,当赵明诚踏上征船出行时,歌曲就唱出《一剪梅》的“轻解罗裳,独上兰舟”。
我认为把这首词理解为送别之作,于词意不尽相符,就是“轻解罗裳”两句,也难解释得通。“罗裳”,不会是指男子的“罗衣”,因为不管是从平仄或用字看,没有必要改“衣”为“裳”。
“罗裳”无疑是指绸罗裙子,而宋代男子是不穿裙子的。要是把上句解为写李清照,下句写赵明诚,那么,下句哪来主语?两者文意又是怎样联系的呢?看来,应该以《花庵词选》题作“别愁”为宜。
李清照和赵明诚结婚后,夫妻感情甚好,家庭生活充满了学术和艺术的气氛,十分美满。 所以,两人一经离别,两地相思,这是不难理解的。
特别是李清照对赵明诚更为仰慕钟情。这在她的许多词作中都有所流露。
这首词就是作者以灵巧之笔抒写她如胶似漆的思夫之情的,它反映出初婚少妇沉溺在情海之中的纯洁心灵。词的开头是: 红藕香残玉簟秋。
写出时间是在一个荷花凋谢、竹席嫌凉的秋天。“红藕”,即红色荷花。
“玉簟”,是精美的竹席。这一句涵义极其丰富,它不仅点明了时节,指出就是这样一个萧疏秋意引起了作者的离情别绪,显示出全词的倾向性。
而且渲染了环境气氛,对作者的孤独闲愁起了衬托作用。 如“红藕香残”,虽然是表示出秋来了荷花凋谢,其实,也含有青春易逝,红颜易老之意;“玉簟秋”,虽然是暑退秋来,所以竹席也凉了。
其实,也含有“人去席冷”之意。 就表现手法及其含义来看,这一句和南唐李璟《浣溪沙》的首句:“菡萏香销翠叶残”相类似。
同样是说荷花凋残,秋天来了。但后者不如前者那么富有诗意:“菡萏香销”,无疑是不及“红藕香残”那样既通俗又是色泽鲜明;“翠叶残”意思仍然和“菡萏香销”一样,是指秋来荷叶落。
但“玉簟秋”,却不同了,又有一层新的意思。如果说,“红藕香残”是从客观景物来表现秋的到来,那么,“玉簟秋”就是通过作者的主观感受——竹席生凉来表达秋的到来。
一句话里把客观和主观、景和情都融化在一起了。显然,同是七个字,但它的涵义就比之李璟句丰富得多。
怪不得清朝陈廷焯赞赏说:“易安佳句,如《一剪梅》起七字云:‘红藕香残玉簟秋’,精秀特绝,真不食人间烟火者。”(《白雨斋词话》)李清照并非不食人间烟火的人,但这一句“精秀特绝”,却是事实,并非过誉。
李清照本来已因丈夫外出而有所牵挂,如今面对这样一个荷残席冷、万物萧疏的景象,免不了触景生情,其思夫之情必然更加萦绕胸怀,内心之苦是不言而喻的。凡人受愁苦的煎熬,总是要想办法排愁遣闷的,这是人之常情。
李清照也不例外。她究竟想如何来消除这愁闷呢?此刻,她不是借酒消愁,也不是悲歌当泣,而是借游览以遣闷,下两句就是这样引出来的: 轻解罗裳,独上兰舟。
就是说,我轻轻地解开了绸罗的裙子,换上便装,独自划着小船去游玩吧!上句“轻”字,很有份量,“轻”,是轻手轻脚的意思。它真实地表现了少妇生怕惊动别人,小心而又有几分害羞的心情。
正因为是“轻”,所以谁也不知道,连侍女也没让跟随就独自上小船了。 下句“独”字就是回应上句的“轻”字的。
“罗裳”,是丝绸制的裙子。“兰舟”,即木兰舟,船的美称。
这里用“罗裳”和“兰舟”很切合李清照的身份。因为这是富贵人家之所独有。
这两句的涵义,既不同于《九歌?湘君》中的“沛吾乘兮桂舟,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 写湘夫人乘着桂舟来会湘君;也不同于张孝祥的《念奴娇》:“玉鉴琼田三万顷,著我扁舟一叶。”
写张泛舟在广阔的洞庭湖上的兴奋心情。而是极写李清照思夫之苦,她之所以要“独上兰舟”,正是想借泛舟以消愁,并非闲情逸致的游玩。
这是李清照遣愁的方法之一。其实,“独上兰舟”以消愁,若非愁之极何以出此?然而,它不过是象“举杯消愁愁更愁'一样。
过去也许双双泛舟,今天独自击楫,眼前的情景,只能。
2.土地管理法中关于界线的说明
没有具体操作政策。
各地方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征地补偿集中在《第五章 建设用地》,具体内容: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
3.如果土地确权有争议漏一块地没确权怎么办
1、当事人协商解决
所谓协商解决是指土地纠纷发生以后,由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这是最直接的解决办法。
2、向村(居)委反映问题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时,可以向村(居)委反映问题,让村(居)委帮忙解决纠纷。协商解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署协议。
3、镇政府调处
当村一级也无法解决土地权属问题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诉求者来镇府反映土地纠纷问题时,政府工作人员主要采用调解方式调处。
调处程序如下:
受理纠纷当事人的诉求。土地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以口头、信访或书面报告形式,将纠纷的事实向镇政府(镇信访办、国土所)提出诉求,并出示有关地权地界的证明文件。
地权纠纷的调查。相关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及地权地界的证明文件进行调查。查明争议地界的历史情况及文件,以及发生纠纷的原因、过程、造成的危害和双方对纠纷处理的意见。
调解。相关部门依据政策、法规,根据调查结果,向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使认识逐步趋向一致,使纠纷得到解决。
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送达后,当事人均应当自觉执行。
4、法院调处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调处是解决争议的最终办法
扩展资料: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国务院交办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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