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可以申请办一孩婚育承诺书

1.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承诺书怎么办理在那办理
一、办理生育登记的条件
1.夫妻任何一方的户籍地/居住地(本地常住户籍人员)
2.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以居住证为依据)
二、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一)一孩生育登记
首先到村妇联主任处填写育龄妇女信息卡片,做新婚登记。
1.条件要求
(1)双方初婚,无子女;(2)再婚夫妻,均未生育过子女;(3)已生育过1子女,该子女死亡的
2.证件要求(原件及复印件)
(1)双方户口本(居住证)(2)身份证(3)结婚证(4)妊娠诊断证明/医院建立的健康手册(5)婚育情况证明。
※再婚家庭除上述5点外,还要出具(6)离婚协议/判决书
※子女死亡的家庭除上述5点外,还要出具(7)死亡证明/注销户口页。
※如有需要还应签订承诺书(计生办决定)
(二)二孩生育登记
1.条件要求
(1)双方初婚,已生育1子女;(2)再婚夫妻,合计共生育1子女;(3)已生育过2子女,死亡1个子女的
2.证件要求(原件及复印件)
(1)双方户口本(居住证)(2)身份证(3)结婚证(4)妊娠诊断证明/医院建立的健康手册(5)一孩出生证明/户口页(6)承诺书(7)婚育情况证明。
※再婚家庭除上述7点外,还要出具(8)离婚协议/判决书
※子女死亡的家庭除上述7点外,还要出具(9)死亡证明/注销户口页。
三、办理生育登记需本人或委托村委会带齐证件前来计生办办理。如果找他人代办,代办人需携带:
(1)申请人的上述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申请人和代办人都要签字)
2.怎么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承诺书
一、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的636f70797a6431333366306538条件
下列三种情况可以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
1、双方均为初婚且未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的;
2、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且未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的;
3、已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或已解除收养关系的。
二、应提交的证件证材
1、证件证材: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小二寸合照(电子版)、户口簿、承诺书。
曾经生育过子女但均已死亡的,还应提交死亡子女的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收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交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2、证件证材要求:
(1) 证件证材格式:jpg或jpeg。
(2)证件证材大小:小于1M。
三、办理时限
自申请人提交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成功两个工作日后进入首页第九项《办理事项进度查询与证件打印》输入双方身份证号和识别码查询办理进度,如果办理结果为“审核中”,请与备注中的办理单位联系。
办理结果为“同意”的,可以自行打印《网上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凭证》。退回的申请,请于一个月内进行修改,超过一个月内不予修改,请重新申请证件。
四、《网上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凭证》与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签发的《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也可携带身份证和夫妻小二寸合照一张到沧州市任一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免费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扩展资料
一、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可办理生育登记
据辽宁省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的工作人员介绍,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可直接到街道进行免费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可办理登记。同时,与原来不同的是,夫妻在怀孕前、怀孕后、生育后均可办理登记。
二、再生育审批时间缩短一半
再生育审批需要申请材料,包括: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具体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是指:属于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属于丧偶后再婚的,提供公安司法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原配偶死亡证明;
子女属于病残儿的,提供市级以上卫生计生委出具的《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属于依法收养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属于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情形的,依申请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沧州市人民政府网-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一次性告知
3.安徽省外嫁女能否在本省办理二孩生育证,如能办,须提供的材料有哪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可以。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④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⑤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⑥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②经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③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④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⑤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2)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夫妻双方身份证;②户口簿;③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④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⑤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⑥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它材料。
4.如何办理一孩生育证
一孩生育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办理机构: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
(1)申领对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女子)的夫妻。
(2)办理程序: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应在生育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①夫妻双方身份证;
②户口簿;
③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④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一孩生育证,同时在夫妻双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