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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异地矫正情况说明

    1.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中止解除矫正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你好,可以这么写:

    经查,该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有重新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并且受到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根据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及时解除矫正,并报原判法院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及时收监。

    附: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2.法院判决缓刑异地直接异地服刑社区矫正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复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缓刑异地执行的书面条件:《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制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知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要看当地的实际情况,因为社区矫正每个地区的经费(按人头发放)拨放标准不一 ,有些地方拨款多道他就容易接收,有些地方拨款少他就不愿意接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3.在外地判缓刑回老家需要办理什么证明

    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它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被判缓刑的人员实行社区矫正,也就是说缓刑的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如果要离开所在市县,需要经过社区矫正机构的批准。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变更居住的事先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居住地申请书,申请书需要写明申请人的现在的状况,因为什么原因需要变更居住地到什么地方去,保证遵纪守法,希望司法机关批准即可。

    4.我是矫正人员能转到外地吗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有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扩展资料: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 首先,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而刑罚的制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措施的惩罚性。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自然要严格落实具体的惩罚性措施,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性。 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应当就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承担惩罚性后果,得到应有的惩罚。

    同时,惩罚社区矫正对象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现代刑事法出于保护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双重目的,即使是在惩罚罪犯的过程中,也必须同时将如何促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列为目标之一。

    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一方面使服刑人员得到有效监管,使人们改变对服刑人员的“标签”式看法,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使他(她)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 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可见,社区矫正不仅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 在社区矫正蕴涵的惩罚性和恢复性二元功能中,如果选择不当,就可能导致刑罚和社区矫正的失衡,进而损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

    因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发挥社区矫正的二元性价值,以及如何平衡二元性价值之间的冲突,是社区矫正发展与完善的重要环节。 刑罚理念及其制度、刑罚执行方式的变革与发展,实际上就是一个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区利益、被害人利益和罪犯利益的过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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