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没有日期有效吗

1.保证书上最后没写年月日有效吗
无效自书遗嘱要自书人签名、写年月日,缺一不可而且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所以有没有见证人签名都不影响自书遗嘱效力代书遗嘱才要求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名以及日期《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承诺书有效期多长时间
承诺的期限依据要约分为两种情况:
一、约定有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明确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要约的有效期的,受要约人应当遵守该期限。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则在该期限内,受要约人的承诺应当到达要约人始为有效。
要约有效期,应当视为承诺期间,但一般的,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的,该承诺应当为有效。而非以到达要约人为要求。承诺期限可以是一定时间,也可以确定为到某日为终止。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二、未约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2款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确定该合理的期间,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一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合理的在途时间;
二是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并作出承诺决定的时间;
三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所需要的在途期间。
扩展资料:
受要约人在要约限定的承诺期限之后,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为逾期承诺。逾期承诺因为其作出的时间晚于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所以不能作为有效的承诺,其对要约人没有法律拘束力。
但因为该种承诺只是时间上有欠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约人在接到该种承诺时,如果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认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如果要约人接到逾期承诺后未通知承诺人该承诺有效的,则只能作为新的要约,而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因在途期间的耽误,在承诺期限之后到达要约人的,为承诺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没有落款日期保证书有效吗
保证书格式通常保证书由标题、称呼、正文、结尾和落款几部分组成。
(一)标题保证书标题有两种方式构成。其一,单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第一行正中用较大字体写“保证书”字样。
其二,由保证内容和文种名构成。如:《卫生保证书》。
(二)称呼保证书称呼在标题下空两行顶格写上送达方的机关组织、团体单位或个人的称呼或姓名,然后加冒号。(三)正文正文一般而言须包括写保证书的缘由,保证的具体内容两部分。
1.保证书的缘由要阐明为什么写保证书。要叙述清楚当时的条件和有关情况,使保证的具体内容建立在一定的前提之上。
2.保证书的内容保证书的内容主要是指保证人作出保证的具体事项。如保证做到什么,在多长时间里,达到什么程度,采取什么具体措施来实现自己的保证等。
保证书此部分一般以条条的形式列出。(四)结尾保证书的结尾可以再次表示实现目标的决心,如“上述各项保证做到”。
也可用“此致——敬礼”等的礼貌用语。还可以在正文结束后,什么也不再写,自然结束。
(五)落款落款即在保证书右下方署上保证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并署上发文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