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法犯罪情况说明
1.怎样处罚单位犯罪情况
《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的是以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1、单位犯罪的两罚制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 对单位判处罚金的,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也就是对罚金的具体数额未加以明确规定。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单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情节、手段以及被处罚单位的执行能力等具体情况,酌定考虑适用罚金的数额。对于一次性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判令其分期缴纳。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刑罚时,主要是以自由刑为主,当然也有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的。 在适用自由刑时,大部分与个人犯罪的刑罚相同,一部分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实行两罚制是对单位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能够反映出对单位犯罪的全面否定(既否定单位,又否定作出决策行为和实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法律规定只实行单罚制,将不利于遏制单位犯罪。 2、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少量条文对单位犯罪只规定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单位不适用刑罚。
这是因为:犯罪虽然是以单位的形式实施的,但实际上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个人的行为上,如果个人不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也就不会产生这种危害的结果。 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只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就可以了,而没有必要在对进行处罚。
2.下面哪个属于单位犯罪
法律上规定了很多犯罪只能是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
受贿罪则是一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但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受国家机关等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如果其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应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3)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处罚。
3.从一般违法发展到违法犯罪说明了什么
常常有很多人认为违法就是犯罪,其实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而犯罪则必须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必须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刑法》同时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说明,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如某乡镇企业一名职工深夜撬开仓库门盗走数千元物资,事发后被法院判了刑;而另一名职工在修仓库暖气时,乘人不备,盗走了近百元的同一物资,事发后却不认为是犯罪,仅以违法行为处理。这两名职工的行为虽然同属于盗窃,但由于前一职工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且盗窃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犯罪。而后一名职工的行为则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盗窃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综上可见,违法并非犯罪,犯罪行为必然是违法,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情节和程度不同。
4.企业无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
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是公安局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办事处开出的证明文件。
一个人一旦有犯罪记录,其入学、就业、出国、信用等都会受到限制。所以在很多方面都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
那么无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1、首先准备好身份证原件。2、有单位的在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或开介绍信,或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无单位的带身份证到村委会或街道办综治办说明来由,综治办工作人员就会拿出综治办人员管理表格,写上证言,并签字、盖章。
3、到派出所说明来由并出具身份证及表格,民警根据身份证查看档案,看是否有不良记录。查看完毕后,写上证言并签字盖章。
派出所留底一份。4、到镇政府综治办说明来由并出具身份证及表格,镇政府综治办工作人员写上证言,并签字、盖章。
镇政府综治办留底一份。5、带上身份证及表格到区政府综治办。
说明来由并出具身份证及表格,区政府综治办工作人员写上证言,并签字、盖章。区政府综治办留底一份。
5.哪位知道“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填写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不需要你本人填写,一般情况下是到你所在的辖区派出所经电脑联网查询后开具该证明。
例如《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试行): 第七条 本省户籍人口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人户分离的户籍人口,也可以由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在本地居住期满一年的外省市流动人口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不具备证明出具条件的,应告知其向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
被查询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省内多次发生跨县(市)辖区变动,查询工作难以开展的,可以层报变动前后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上一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公安机关开展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告知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
6.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为研究的全面性和充分反映司法实际情况,我们在此所界定的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而是指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两高”正式颁发的与单位犯罪有关的解释、批复、座谈会纪要,以及上海地方性法律适用意见。
对这些单位犯罪司法解释,我们在分类的基础上,以时间先后顺序展开: (一)“两高”有关解释 1、《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自1999年7月3日生效。
这是有关单位犯罪总则性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为: 第一条 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明确: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3、《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明确: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4、《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2年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明确: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0年9月20日至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这次会议研究了刑法修订以来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并形成了座谈会纪要。 该纪要对于单位犯罪问题形成了如下几点意见: (1)关于单位的内部组织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
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单位的内部组织不是独立地进行活动,而是以其所在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因而其行为应当视为其所在单位的行为。但有些单位的内部组织享有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的管理权,可以独立对外活动,如机关里的服务中心、某些企业里实行承包制的部门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其当作单位犯罪的主体,而是当作个人犯罪处理,是不妥的。因此,单位的内部组织,只要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财产责任能力,就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2)关于承包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认为,行为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对某一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并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是一种经营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所有制改变。
行为人通过签订承包协议,取得了企业的经营权,担任厂长或者经理,表明他已取得了企业主管人员的身份。他在经营活动中,不再是以个人名义从事活动,而是以承包企业的名义为该企业的利益从事活动,其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单位行为。
因此,对于承包企业的犯罪行为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3)关于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案件的处理问题。
认为,从审判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把单位犯罪当作个人犯罪起诉的不在少数。如果退回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检察机关又往往不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在判决中对单位犯罪的事实予以认定,只是判决书中不出现单位犯罪的字样,也不引用单位犯罪的条款。 但在量刑时要考虑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参照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决定刑罚。
7.什么样的单位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般情况下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部2015年8月22日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上就晒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其中一项就是有关“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扩展资料:
2014年3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办事处正式挂牌成立,率先在全国规范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流程,对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理、查询、调档、制作等一系列工作实行制度化,方便深圳市居民的查询办理。
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国家有关部门掌握运用犯罪人员信息,适时制定调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防控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助于保障有犯罪记录人的合法权利,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事实上,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等国家及与深圳毗邻的香港均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犯罪记录制度,签发《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是一项收费服务,而深圳为免费受理。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一个人一旦有犯罪记录,其入学、就业、出国、信用等都会受到限制。
参考资料:人民网--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麻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无犯罪记录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