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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输危险品的情况说明书

    1.求危货运输安全手册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 分类和范围 第一条 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射线等性质,在运输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人民财产受到毁损的物资,均属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按其性质和运输要求分为: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然物品、放射性物品十类(附件一)。 有些物资虽然不属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品名见附件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条 凡由铁路、水路、公路运输的危险货物,除军运国际联运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托运和承运 第三条 发货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列载的品名、编号,并在运单左上角用红色墨水或红色戳记标明类项。 起运港、站应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组织进货,清点验收,尽快发运。

    托运爆炸品时,应附有品名表内规定的证明。托运放射性货物时,应提出剂量核晒单位(由当地科学技术部门和卫生部门指定)检查的“剂量检查证明书”(格式二),并按包装表面的射线剂量率,分为四个运输包装等级(附件四)。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包装表(附件二)的规定,每件货物包装上应有规定的包装标志(附录一、二)及运输包装指示标志。 国外进口危险货物,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上的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可按原包装托运。

    如包装破损经整修后双方确认能保证安全运输时,仍可托运。如改变进口危险货物包装时,发货人可与港、站协商解决。

    发货人提出改变包装要求时,应首先向港,站提出经主管部或省9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包装方法。港、站就此会同发货人共同鉴定,认为能保证安全运输时,可在指定时间和区段内组织试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剧毒品由港、站报主管局(单位)批准),并将试运条件报主管局(单位)备查。

    试运时,发货人应在运单上注明“试运包装”字样,跨局试运时,应同时通知有关局。试运结束由港、站会同发货人将试运结果报主管局(单位)和交通部。

    危险货物包装质量比规定的好时,经港、站确认后可以承运。 同一类项或同一配装号、消防方法不相抵触的危险化物(爆炸品除外),可配装在同一包装内运输,但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内分别写明货物品名。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 (一)经发货人在货物运单内注明含水量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氧化剂,以及浓度在一个当量浓度(IN)以下的各种溶液; (二)危险货物索引表品名前注有※符号者,货物的包装及标志符合规定,每件货物净重不超过10公斤,箱内每小件净重不超过半公斤,经发货人在货物运单上注明“小包装化学物品”字样; (三)成套货物的部分配件或货物的部分材料属于危险货物,以及不属危险货物的其他化学物品,经发货人确认在运输途中不致发生危险,并在货物运单内注明“不属危险货物”字样; (四)每件货物的放射性强度超过50微居里,但放射性比强度不超1微居里(1微居里第公斤),以及部分涂有放射性发光剂的工业成品,上述包装表面清洁,r(伽玛)射线剂量率每秒小于0.1微伦琴(0.1微伦琴第秒)。 第六条 托运装过剧毒、易燃气体的空钢瓶和装过毒害品、一级腐蚀物品、黄磷的空容器(装过黄磷的空容器表面不得残留黄磷),应按原装危险货物条件运输条件办理。

    装过氧化剂、一级易燃液体、腐蚀物品的空容器,应按原状危险货物条件运输。如经倒净洗清并在运单上注明原装危险货物品名和“倒净”、“洗清”字样,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托运装过放射性货物的空容器时,其包装表面应清洁无污染,r射线剂量率每秒小于0.1微伦琴(0.1微伦琴第秒)时,可按普通货物运输,但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内注明“空容器清洁无寄存器附第号放射性货物空容器检查证明书”(格式三)。 装过其他危险货物空容器,均按普通货物办理,发货人在运单上应注明原装危险货物的品名, 第七条 铁路运输的起爆器材、炸药、爆炸性药品、气体放射性货物和四级包装的放射性货物,限按整车托运。

    但在个别情况下,短距离运输起爆器材、炸药和爆炸性药品,经铁路局特别承认,可按零担托运。 以危险货物保险箱运输的危险货物(放射性除外),可在铁路货运营业站按零担办理,并比照普通货物配装,但箱内货物必须符合配装表规定,并用不燃材料填塞妥实。

    危险货物保险箱的设计和制作,必须经发货单位的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发送铁路局统一编号,方可使用。 一、二、三级包装的固体和液体放射性货物,可按零担办理。

    但每件货物最大放射性强度及一批托运或一辆零担车内装载的最多件数以及船舶每舱、汽车每辆装载件数均不得超过附件五规定。 一级包装的放射性货物,铁路可按客运包裹运输,但每件重量不得超过80公斤。

    一批托运或一辆行李车内装载的件数不超过20件,总重量不超过800公斤,放射性总强度不超过2居里。 第八条 托运在危险货物吕名索引表中没有列载的危险货物(包括国外进口)时,发货人应在托运前向起运港、站提出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或指定单位)。

    2.物流危险品运输流程

    我是在上海做危险品出口的 手上有详细流程!我们私聊! 一般需要货主提前10工作日将以下文件传真给负责帮助出运的货代公司。

    1、海运托书; 2、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包装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4、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MSDS) 需要注意的是: a、海运托书上应注明中英文品名、箱型、危险品级别(CLASS NO.)、联合国危险品编码( UN NO.)、货物包装、以及特殊要求,以方便申请舱位和危险品申报; b、如果涉及到转运,需要向船公司确认中转港是否有限制; 二、提供申报资料 提前7个工作日(非进口桶提前4个工作日)提供货物的申报相关资料正本: 1、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注:不同品名应一一对应;) 2、包装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需要注意的是: a、根据以上单据,并按照正确的数据、品名、箱型等到海事局进行货申报,然后再根据货申报单和装箱证明书等送船公司进行船申报。 b、对于循环使用的装运桶,需在货申报前办理暂时进出口申请,需提供用途说明(例如:为什么要用进口桶),提供货物的CLASS类别和UN编号,数量、毛重都要正确,要出货人公司敲公章向海事局申请。

    三、报关 必须提前3天提供出口报关相关资料正本: 1、核销单; 2、发票; 3、装箱单; 4、报关委托单; 5、出口报关单; 6、货物的情况说明书(出货人需书面介绍此货的用途,以及具有的特性等); a、根据以上单据,并根据货申报单、箱封号等进行报关。 b、暂时进出口的办理,除以上单据外还需提供针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说明,如有保证金收据也需提供。

    四、装箱进港: 由于危险品是船边直装,所以一般是在船开前3天装箱。 装箱分两种方式: 1、货主自行送货至危险品仓库内装,货主需在船开前3天内把货物送到货代公司指定的危险品仓库; 2、到工厂装箱,货主需提前准备好货物,货物装箱后一定要在集装箱的四周贴上大危标,如果所装的货物一旦泻漏会对海洋造成污染的话,还需要贴上海洋污染标记,同时拍照取证; 需要注意的是: a、危险品的拖车或者内装都必须使用具有危险品运输资格的车队,费用按照等级来计算。

    b、货申报截止时间为开船前48小时,所以必须在此时间前提出箱子。 c、截止货申报同时要提供箱封号的,所以必须在此时间前提出箱子。

    五、提单确认件将在船开前二天提供给出货人确认。

    3.物流危险品运输流程

    我是在上海做危险品出口的 手上有详细流程!我们私聊!

    一般需要货主提前10工作日将以下文件传真给负责帮助出运的货代公司。

    1、海运托书;

    2、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包装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4、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MSDS)

    需要注意的是:

    a、海运托书上应注明中英文品名、箱型、危险品级别(CLASS NO.)、联合国危险品编码( UN NO.)、货物包装、以及特殊要求,以方便申请舱位和危险品申报;

    b、如果涉及到转运,需要向船公司确认中转港是否有限制;

    二、提供申报资料

    提前7个工作日(非进口桶提前4个工作日)提供货物的申报相关资料正本:

    1、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注:不同品名应一一对应;)

    2、包装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需要注意的是:

    a、根据以上单据,并按照正确的数据、品名、箱型等到海事局进行货申报,然后再根据货申报单和装箱证明书等送船公司进行船申报。

    b、对于循环使用的装运桶,需在货申报前办理暂时进出口申请,需提供用途说明(例如:为什么要用进口桶),提供货物的CLASS类别和UN编号,数量、毛重都要正确,要出货人公司敲公章向海事局申请。

    三、报关 必须提前3天提供出口报关相关资料正本:

    1、核销单;

    2、发票;

    3、装箱单;

    4、报关委托单;

    5、出口报关单;

    6、货物的情况说明书(出货人需书面介绍此货的用途,以及具有的特性等);

    a、根据以上单据,并根据货申报单、箱封号等进行报关。

    b、暂时进出口的办理,除以上单据外还需提供针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说明,如有保证金收据也需提供。

    四、装箱进港:

    由于危险品是船边直装,所以一般是在船开前3天装箱。

    装箱分两种方式:

    1、货主自行送货至危险品仓库内装,货主需在船开前3天内把货物送到货代公司指定的危险品仓库;

    2、到工厂装箱,货主需提前准备好货物,货物装箱后一定要在集装箱的四周贴上大危标,如果所装的货物一旦泻漏会对海洋造成污染的话,还需要贴上海洋污染标记,同时拍照取证;

    需要注意的是:

    a、危险品的拖车或者内装都必须使用具有危险品运输资格的车队,费用按照等级来计算。

    b、货申报截止时间为开船前48小时,所以必须在此时间前提出箱子。

    c、截止货申报同时要提供箱封号的,所以必须在此时间前提出箱子。

    五、提单确认件将在船开前二天提供给出货人确认。

    4.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

    (1)在装卸搬运化学危险物品前,要预先做好准备工作,了解物品性质,检查装卸搬运的工具是否牢固,不牢固的应予更换或修理。如工具上曾被易燃物、有机物、酸、碱等污染的,必须清洗后方可使用。

    (2)操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物资的危险特性,分别穿戴相应合适的防护用具,工作对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物品更应加强注意。防护用具包括工作服、橡皮围裙、橡皮袖罩、橡皮手套、长筒胶靴、防毒面具、滤毒口罩、纱口罩、纱手套和护目镜等。操作前应由专人检查用具是否妥善,穿戴是否合适。操作后应进行清洗或消毒,放在专用的箱柜中保管。

    (3)操作中对化学危险物品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碰摔、震动。液体铁桶包装下垛时,不可用跳板快速溜放,应在地上,垛旁垫旧轮胎或其他松软物,缓慢下。标有不可倒置标志的物品切勿倒放。发现包装破漏,必须移至安全地点整修,或更换包装。整修时不应使用可能发生火花的工具。化学危险物品撒落在地面、车反上时,应及时扫除,对易燃易爆物品应用松软物经水浸湿后扫除。

    (4)在装卸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饮酒、吸烟。工作完毕后根据工作情况和危险品的性质、及时清洗手、脸、漱口或淋浴。装卸搬运毒害品时,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如果发现恶心、头晕等中毒现象,应立即到新鲜空气处休息,脱去工作服和防护用具,清洗皮肤沾染部分,重者送医院诊治。

    (5)装卸搬运爆炸品,一级易燃品、一级氧化剂时,不得使用铁轮车、电瓶车(没有装置控制火星设备的电瓶车),及其他无防爆装置的运输工具。参加作业的人员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子。禁止滚动铁桶,不得踩踏化学危险物品及其包装(指爆炸品)。装车时,必须力求稳固,不得堆装过高,如氯酸钾(钠)车后亦不准带拖车,装卸搬运一般宜在白天进行,并避免日晒。在炎热季节,应在早晚作业,晚间作业应用防爆式或封闭式的安全照明。雨、雪、冰封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

    (6)装卸搬运强腐蚀性物品,操作前应检查箱底是否已被腐蚀,以防脱底发生危险。搬运时禁止肩杠、背负或用双手揽抱,只能挑、抬或用车子搬运。搬运堆码时,不可倒置、倾斜、震荡,以免液体溅出发生危险。在现场须备有清水、苏打水或衡醋酸等,以备急救时应用。

    (7)装卸搬运放射性物品时,不得肩扛、背负或揽抱。并尽量减少人体与物品包装的接触,应轻拿轻放,防止摔破包装。工作完毕后以肥皂和水清洗手脸和淋浴后才可进食饮水。对防护用具和使用工具,须经仔细洗刷,除去射线感染。对沾染放射性的污水,不得随便流散,应引入深沟或进行处理。废物应挖深坑埋赶掉。

    (8)两种性能互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地装卸,同车(船)并运。对怕热、怕潮物品,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5.化学品说明书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eneral rules for preparation of chemical safety data sheet(CSDS)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的内容和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化学品,包括化学单质、化合物和混合物,不适用于民用受控消费品、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少量样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特殊危险化学品。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3690-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6944-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T15098-94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简称UN RTDG)《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道部颁布)1995年3.内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包括以下十六部分内容。3.1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chemical product and company identification)主要标明化学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应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

    3.2 成分/组成信息(composition/information on ingredients)标明该化学品是纯化学品还是混合物。纯化学品,应给出其化学品名称或商品名和通用名。

    混合物,应给出危害性组分的浓度或浓度范围。无论是纯化学品还是混合物,如果其中包含有害性组分,则应给出化学文摘索引登记号(CAS号)。

    3.3 危险性概述(haxards summarizing)简要概述本化学品最重要的危害和效应,主要包括:危害类别、侵入途径、健康危害、环境危害、燃爆危险等信息。3.4 急救措施(first-aid measures)指作业人员意外的受到伤害时,所需采取的现场自救或互救的简要处理方法,包括:眼睛接触、皮肤接触、吸入、食入的急救措施。

    3.5 消防措施(fire-fighting measures)主要表示化学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殊危险性,适合灭火介质,不合适的灭火介质以及消防人员个体防护等方面的信息,包括:危险特性、灭火介质和方法,灭火注意事项等。3.6 泄露应急处理(accidental release measures)指化学品泄露后现场可采用的简单有效的应急措施、注意事项和消除方法,包括:应急行动、应急人员防护、环保措施、消除方法等内容。

    3.7 操作处置与储存(handling and storage)主要是指化学品操作处置和安全储存方面的信息资料,包括:操作处置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3.8 接触控制/个体防护(exposure controls/personal protection)在生产、操作处置、搬运和使用化学品的作业过程中,为保护作业人员免受化学品危害而采取的防护方法和手段。

    包括:最高容许浓度、工程控制、呼吸系统防护、眼睛防护、身体防护、手防护、其他防护要求。3.9 理化特性(physical and chemical properties)主要描述化学品的外观及理化性质等方面的信息,包括:外观与性状、ph值、沸点、熔点、相对密度(水=1)、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饱和蒸气压、燃烧热、临界温度、临界压力、辛醇/水分配系数、闪点、引燃温度、爆炸极限、溶解性、主要用途和其他一些特殊理化性质。

    3.10 稳定性和反应性(stability and reactivity)主要叙述化学品的稳定性和反应活性方面的信息,包括:稳定性、禁配物、应避免接触的条件、聚合危害、分解产物。3.11 毒理学资料(toxicological information)提供化学品的毒理学信息,包括:不同接触方式的急性毒性(LD50、LD50)、刺激性、致敏性、亚急性和慢性毒性,致突变性、致畸性、致癌性等。

    3.12 生态学资料(ecological information)主要陈述化学品的环境生态效应、行为和转归,包括:生物效应(如LD50、LD50)、生物降解性、生物富集、环境迁移及其他有害的环境影响等。3.13 废弃处置(disposal)是指对被化学品污染的包装和无使用价值的化学品的安全处理方法,包括废弃处置方法和注意事项。

    3.14 运输信息(transport information)主要是指国内、国际化学品包装、运输的要求及运输规定的分类和编号,包括:危险货物编号、包装类别、包装标志、包装方法、UN编号及运输注意事项等。3.15 法规信息(regulatory information)主要是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条款和标准。

    3.16 其他信息(other information)主要提供其他对安全有重要意义的信息,包括:参考文献、填表时间、填表部门、数据审核单位等。4 编写和使用要求4.1 编写要求安全技术说明书规定的十六大项内容在编写时不能随意删除或合并,其顺序不可随便变更。

    各项目填写的要求、边界和层次,按“填写指南”进行。其中十六大项为必须填,而每个小项可有三种选择,标明[A]项者,为必须填;标明[B]项者,此项若无数据,应写明无数据原因(如无资料、无意义);标明[C]项者,若无数据,此项可略。

    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正文应采用简捷、明了、通俗易懂的规范汉字表述。数字资料要准确可靠,系统全面。

    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从该化学品的制作之日算起,每五年更新一次,若发现新的危害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企业必须对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进。

    6.运输危险化学品三证是什么

    运输危险化学品三证指的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2、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3、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4、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扩展资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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