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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监高承诺书

    1.挂牌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合规要求应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挂牌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称“董监高”)买卖股票需要遵守相关合规要求:(1)“董监高”不得转让股票的情形①“董监高”是挂牌公司发起人的,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②“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③“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股份。

    (2)“董监高”每年可转让股票数量计算①可减持股份数量(当年没有新增股票的情况下)S上年末持有股份数 量 X25%;②通过购买、协议受让、获赠等形式取得的股票,应第一时间通知挂牌 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其中75%作为限售股,其余为流通股;③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中国结 算自动同比例增加限售股及流通股数量,无须人工办理。 (3)“董监高”买卖股票敏感期限制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尚未规定敏感期,可参照上 市公司执行标注:①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不得买卖;②挂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日内不得买卖;③自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

    (4)“董监高”买卖股票信息披露义务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尚未明确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可参照上市公司的规定执行。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后2 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披露内容包括:①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②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③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④沪深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2.“董监高”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 选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⑥在职国家公务员(《公务员法》规定)。

    除此之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③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 入期;④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⑤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 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⑥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3.公司董监高人员自律及不得出现哪些违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董监高人员被起诉等要求和规定是什么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上一问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有上一问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 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 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董监高辞职信息披露的公告模板与注意事项是怎样的

    新三板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变动的公告模板与注意如 下: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告(董监高辞职情况下适用本模板)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董事()因()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适用)。一、辞职董监高的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于(年/月/日)收到董事(监事/总经理/分管XX X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填姓名)递交的辞职报告。

    该辞职董 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持有公司股份()股,占 公司股本的()。 (姓名)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继续担任(职务名称) 职务。

    (二)辞职原因二、上述人员的辞职对公司产生的影响(一) (填姓名)的辞职(导致/未导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如导致低于法定人数,还应说明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后 续安排。

    (二) 对公司生产、经营上的影响在职期间分管的部门/事项,或职责;对公司生产、经营上的影响;新任上 任前的安排等。三、备查文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年/月/日)注:如果该副总经理分管财务或者核心业务的,应特别说明。

    6.董监高任免信息披露的公告模板与注意事项是怎样的

    新三板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变动公告模板与注意如 下: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告(董监高免职情况下适用本模板)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董事()因()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适用)一、任免基本情况(一) 任免的基本情况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年第()次临时股东大 会(董事会)于(年/月/日)审议并通过:任命(姓名)为公司董事/或监事(总 经理/分管XXX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任职期限()/或免去 (姓名)董事/或监事(总经理/分管X X X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的职务的议案。 i本次会议召开()日前以()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董事),实际到会股东 (董事)()人,持有公司股份()股,占股份总数的(%),会议由()主持。

    以上决议表映情况为:同意股数()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 量的(%),反对股数()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弃 权股数()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或()票同意,() 票反对,()票弃权。 (二) 被任免董监高人员情况该(任命/免职)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姓 名)持有公司股份()股,占公司股本的(%)。

    (二)任命/免职原因(换届/其他)二、任免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免职(导致/未导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如适用)。

    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将提名新的董 事会(监事会)候选人/提名()为新的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免职未导致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如适用)。

    任免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三、备查文件(一) 董事会关于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如有);(二) 股东太会关于任免董事、监事的决议(如有)。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月/日)注:如果该副总经理分管财务或者核心业务的,应特别说明。

    7.企业、大股东与董、监、高的职责分别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 务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充分 行使合法权利;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 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并披露,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 程序。

    挂牌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 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 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f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并应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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