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投标保险保函的情况说明
1.履约保函如何退
工程担保保函何时退还?如何退还?工保网 保函的退还与注销是工程担保业务的最终环节,这一程序对于确定担保三方当事人的最终权利与义务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如银行保函退还事关被担保人授信额度的释放,担保保函退还事关被担保人保证金额的索回等。保函实务中,与保函退还相关的规范较为分散;法律实务中,与保函退还相关的纠纷却颇为常见。
这与我国工程担保实践时间较短有关,也与国内保函业务适用规则尚不完善有关。工程担保保函什么时候退还?为什么要退还?本文将对实务中常见的保函退还问题作出解答,并结合投标保函近况展望保函退还工作的未来。
1 工程担保保函退还情形 退还工程担保保函意味着保函失效,亦即担保责任解除。根据责任解除原因,保函失效可分为已兑付保函失效和未兑付保函失效两类。
已兑付保函失效是指保函项下已无可付金额、担保责任自动解除的情形;未兑付保函失效包括保函有效期届满和担保合同解除两种情况。担保责任已履行:担保人按照工程担保保函约定向债务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自担保人向债务人支付(支付款项从担保人账户划出)之日起,担保责任即解除。
保函有效期届满:保函有效期是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根据《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担保的有效期届满时,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因此有效期届满债务人未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解除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提前终止:保函终止可以分为担保人解除合同和被担保人解除合同两种情形。
前者指债务人未履行担保合同约定义务,担保人主动解除合同的情形;后者指债务人主动申请解除担保合同,以及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让、质押、抵押保函,造成担保责任自动解除的情形。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独立保函权利义务终止情形,也为保函终止提供了部分判断标准。
以投标保函为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3天内开具释放证明,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函:1)中标人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2)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3)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4)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愿意作出延长;5)在投标截止日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书不再进行投标的。2 工程保函的退还意义 退还保函,是债务人的义务所在:正如投标保证保险条款普遍载有“保险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作为投保人义务,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后,债务人应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限内将保函原件返还担保人。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保函的返还期限不同。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版第4.2条规定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提交和退还流程清单(暂行)》要求招标人对符合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条件的银行投标保函,在3个工作日内以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投标人办理保函原件退还手续。
退还保函,还是债务人取回保证金的前提:在开具工程担保保函时,以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为代表的担保人通常会要求债务人质押部分保证金作为反担保保证金。因此保函失效后,债务人应携带保函原件去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当然,保函原件是否返还不影响其失效:即使债务人未履行返还义务,担保合同及全部担保责任仍然失效。失效后保函便不再具备法律效力,三方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也相应解除。
3 担保保函退还的优化:以投标保函为例 在投标保函的退还工作中,历来存在退还慢、手续繁等问题:最快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在评标活动结束后当场为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开具投标保函的释放证明;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招标人可以办理除第一中标候选人之外的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函释放证明。(来源:广东电网物资有限公司) 打通招标投标的电子化流程,是投标保函为解决退还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在电子招投标平台中,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电子投标保函即可,既不需要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又免去了投标保函的退还环节。
通过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缴纳投标保函的反担保资金等线索,电子招投标平台还能够锁定违规行为,将围标串标行为扼杀于摇篮之中。当前,依托全流程电子化所实现的电子保函尚局限于投标保函领域。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于2018年12月上线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公示平台,已能够实现对于工程保证保险订单的实时动态监督——其依托投保全流程电子化,初步完成了保函退还工作的电子化。这一模式,与招投标电子化殊途同归,共同为保函退还工作的优化描绘了崭新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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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保证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还
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20条:投标人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10修正)》第38条: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4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41条: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