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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所(营业场所)承诺书

    1.最新公司住所承诺书范本是怎样的

    一、公司住所诺书范本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申请将位于 市 区(县、市) 的房屋,作为 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特做出如下承诺: 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定; 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所要经营性等补偿。 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授权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投资人(股东)签字: 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公司住所要求 普通企业注册对场地需求为:公司租赁期必须是一年以上租赁期,租赁地址必须是商用、商铺、办公室等商用性质,必须是有着街道办或出租屋管理中心正规备案的地址 特殊性质企业对场地要求: 一般纳税人,30平方以上。 酒类批发企业 50平方以上。

    中型餐馆需要150平方以上等等。

    2.租用生产经营场所协议书 如何填写

    租用生产经营场所协议书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因乙方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租用座落在 省 市 镇(街道) 村(路) 门牌号 间房屋为住所(经营场所),租用面积为 平方米,租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元。

    其它需说明:甲乙双方协商议定以下事项共同遵守: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 月 日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 字号(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情况地 址使用面积(平方米)产权归属使用关系 使用期限使用证明 (盖章)附注⑴ 未取得房产权证的适用本表。⑵“使用关系”系指自有、租赁、无偿使用。

    ⑶“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⑷“使用证明”由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镇(街道)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房屋产权人的上级主管单位等出具。

    生产经营场所登记表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申请人: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意见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3、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3.“住所使用证明”是哪些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

    4.昆明注册有限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需要哪些地方盖章

    昆明商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公司注册代办,工商代理,营业执照代办,企业或公司年检,增资,验资,建筑资质代办,园林绿化资质代办,资质代办 昆明公司注册的办公场所要求: 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市**区**路(街)**号**房间”。

    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1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1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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