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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经营住所登记承诺书

    1.最新公司住所承诺书范本是怎样的

    一、公司住所诺书范本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申请将位于 市 区(县、市) 的房屋,作为 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特做出如下承诺: 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定; 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所要经营性等补偿。 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授权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投资人(股东)签字: 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公司住所要求 普通企业注册对场地需求为:公司租赁期必须是一年以上租赁期,租赁地址必须是商用、商铺、办公室等商用性质,必须是有着街道办或出租屋管理中心正规备案的地址 特殊性质企业对场地要求: 一般纳税人,30平方以上。 酒类批发企业 50平方以上。

    中型餐馆需要150平方以上等等。

    2.注册公司时有一份住所登记承诺书,里面的建筑结构填什么

    是什么建筑结构就填什么建筑结构。比如,您的住房是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筒体结构和筒体结构。

    建筑结构类型

    按建筑物以其结构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四大类。

    1、砖木结构:

    用砖墙、砖柱、木屋架作为主要承重结构的建筑,像大多数农村的屋舍、庙宇等。这种结构建造简单,材料容易准备,费用较低。

    2、砖混结构:

    砖墙或砖柱、钢筋混凝土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作为主要承重结构的建筑,这是目前在住宅建设中建造量最大、采用最普遍的结构类型。

    3、钢筋混凝土结构

    即主要承重构件包括梁、板、柱全部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此类结构类型主要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高层住宅。

    钢筋混凝土建筑里又有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筒结构等。目前25—30层左右的高层住宅通常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

    4、钢结构

    主要承重构件全部采用钢材制作,它自重轻,能建超高摩天大楼;又能制成大跨度、高净高的空间,特别适合大型公共建筑。

    3.租用生产经营场所协议书 如何填写

    租用生产经营场所协议书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因乙方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租用座落在 省 市 镇(街道) 村(路) 门牌号 间房屋为住所(经营场所),租用面积为 平方米,租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元。

    其它需说明:甲乙双方协商议定以下事项共同遵守: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 月 日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 字号(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情况地 址使用面积(平方米)产权归属使用关系 使用期限使用证明 (盖章)附注⑴ 未取得房产权证的适用本表。⑵“使用关系”系指自有、租赁、无偿使用。

    ⑶“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⑷“使用证明”由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镇(街道)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房屋产权人的上级主管单位等出具。

    生产经营场所登记表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申请人: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意见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3、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4.公司注册地址重叠工商局给地址承诺书

    在公司注册实践中,登记人员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家企业(下称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或者住所变更登记,登记人员在电脑中录入数据时发现申请人拟作为住所登记的地址已经被另一家企业(下称原租赁企业)占用,导致申请人无法及时办理设立登记或住所变更手续,影响经营,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

    当登记人员告知该申请人企业登记地址重叠时,一些申请人往往感到奇怪,不明白为什么自己合法租用的地址会是其他企业的住所? 经调查发现,实践中主要有3种情况会造成企业登记地址重叠。 一是房屋权利人一房多租。

    一些房屋权利人在已经和原租赁企业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将还在合同期内的经营场所同时出租给申请人。 二是房屋权利人与原租赁企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仍然在有效期内,但原租赁企业已经不实际使用该经营场所,于是房屋权利人将该经营场所出租给申请人。

    三是房屋权利人与原租赁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失效,但原租赁企业因故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可见,无论是哪一种情况,申请人都是善意的利益相关人,如果由其承担因为原租赁企业或者房屋权利人的违法、过错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显属不当。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便原租赁企业或者房屋权利人给予申请人一定补偿,也难以弥补申请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登记机关应当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并及时将情况告知相关监管机关,由其对房屋权利人违反《合同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登记机关应当建议申请人敦促房屋权利人与原租赁企业取得联系。如果房屋权利人与原租赁企业签订了退租协议,登记机关在查验双方签订的原始合同和退租协议后,可以为申请人办理登记。

    如果双方未签订退租协议但原租赁企业有退租意向,应当建议申请人敦促房屋权利人与原租赁企业及时签订退租协议,待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再为其办理核准登记。如果双方未签订退租协议且原租赁企业无退租意向,或者房屋权利人无法与原租赁企业取得联系,应当参照第一种情况处理。

    如果是第三种情况,登记机关一方面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原租赁企业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建议按照“查无实处”情形实施监控;另一方面应当建议申请人取得房屋权利人出具的对地址重叠问题的说明,并在“查无实处”类监控实施后,收取上述情况书面说明以及房屋权利人与原租赁企业的原始合同,再为申请人办理登记。 一般情况下,原租赁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和监管机关隶属于同一部门。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其登记机关和属地监管机关往往不在同一部门(以笔者所在的区域为例,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都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需要不同地方的登记机关与监管机关密切配合。

    5.居民住宅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需要什么样的四邻协议

    您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2]109号 各区县分局、市局各直属机构: 经与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和市规委研究,根据近几年在居民住宅办企业的实际情况,本着既不干扰居民生活,又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现就居民住宅楼中设立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允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的居住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市场调研、企业形象策划、打字、辅音、图文设计、动画制作和广告经营活动,在其登记注册过程中,不再要求提交居(家)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 禁止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含“网吧”)、生产加工制造等五类经营活动; 申请以居民楼中居住用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从事除允许类和禁止类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原则上不予登记,但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可用于商务或办公的,凭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证件,可予登记。 申请以居民楼中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从事除禁止类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可予登记。 二、区县政府对以居民住宅楼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住宅楼整栋改为商用的,由开发商向登记机关作出向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用途手续的书面承诺后,其房屋可登记注册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局《关于以居民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工商发[2002]5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如与本通知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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