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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委会关于实施长沙市土地整理项目的承诺书

    1.村委会对在村委会施工项目对乡镇做出承诺书怎么写

    本人 ,男(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 文化程度 ,籍贯 ,瑞安市 镇(乡) 村的村民,经选民推荐,作为本届村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如果获得选民信任,当选为村委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委员),我一定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按照村民自治章程、村委会议事规则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内容及程序办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承诺对下列事项由于违规决策、违规管理、违规审批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返还责任:

    (1)村集体建设项目的确定及其工程发包;

    (2)土地规划和宅基地分配、使用;

    (3)土地征用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集体资产出租和其它收益的管理与使用;

    (5)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

    (6)违反规定报销的;

    (7)以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8)超过接待标准又不能说明理由;

    (9)挪用集体资金;

    (10)公款私存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

    (11)侵占其他集体资产的。

    本人愿意以个人身份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并严格执行协议书的规定,自觉接受村民代表和全体村民的监督,尽职尽责,为本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努力。

    承诺人:

    年 月 日

    你参考一下吧

    2.关于村追加土地整治项目的申请报告

    其实只要参与了拆迁,农民都有权住进集中居住区,但是这个需要你们当地乡镇政府和国土知情,对当地的影响就是在省上验收小组来验收之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所减少。

    对于此事,首先你要了解同时参与项目的其他村是否也存在相同情况,其次,你村安置户前期报少了是否是政府和国土知情的,若是知情,你咨询政府负责此事的人,该如何处理;若是政府和国土不知情的,你村需要写个说明,讲清楚事情原因,交到当地政府负责土地整理的人手中,说明问题严重性,请他上报政府领导人或是与国土方面沟通。国土方面会重新考虑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果可行项目继续实施,减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如果不可行,项目终止。

    依据我对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的了解,这个情况同时参与项目的其他村也应该存在,政府和国土方面应该知情。所以你需要咨询他们,了解一下情况,假如他们不知情,你需要把你村的责任尽到,提醒他们,就算以后出现问题,他们心中也有数,不会太苛责你们的。

    3.关于村追加土地整治项目的申请报告

    其实只要参与了拆迁,农民都有权住进集中居住区,但是这个需要你们当地乡镇政府和国土知情,对当地的影响就是在省上验收小组来验收之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所减少。

    对于此事,首先你要了解同时参与项目的其他村是否也存在相同情况,其次,你村安置户前期报少了是否是政府和国土知情的,若是知情,你咨询政府负责此事的人,该如何处理;若是政府和国土不知情的,你村需要写个说明,讲清楚事情原因,交到当地政府负责土地整理的人手中,说明问题严重性,请他上报政府领导人或是与国土方面沟通。国土方面会重新考虑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果可行项目继续实施,减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如果不可行,项目终止。

    依据我对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的了解,这个情况同时参与项目的其他村也应该存在,政府和国土方面应该知情。所以你需要咨询他们,了解一下情况,假如他们不知情,你需要把你村的责任尽到,提醒他们,就算以后出现问题,他们心中也有数,不会太苛责你们的

    4.,合同交与村组村组承诺的给我保留一部分土地写有承诺可以继续承包

    合同签订后即刻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单方撕毁合同。

    如果更改合同或者有不履行合同行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应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此来维护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5.土地开发的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摘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第五条 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每年申报时间为第四季度。

    申报项目原则上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对于土地违法严重,造成耕地大量减少的地区,不应安排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2.建设规模: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600公顷(1500~9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整理:丘陵山区100~1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土地复垦:丘陵山区60~4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200~1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4.资金配套: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

    中央资金与地方资金原则上按比例配套,其中地方资金省、地、县级资金配套比例由各省(区、市)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和其他与耕地开发有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二)示范项目申报条件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项目具有代表性。

    2.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有关政策配套、管理机制与手段、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工作比较突出。3.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4.资金配套: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项目投资以中央资金为主,地方进行资金配套。

    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和其他与耕地开发有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三)补助项目申报条件1.项目所在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

    通过项目建设,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当地经济。2.建设规模:项目相对集中连片,丘陵山区100公顷以上,平原地区200公顷以上。

    3.资金配套:国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其余资金由各省(区、市)根据地方各级财力自行解决。

    第八条 项目申报要求:(一)规划建设期: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3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一般为1年。(二)资金使用范围: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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