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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村老医生的情况说明

    1.我母亲是桂林的一位老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工作了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15年2月6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从2015年1月起,对在岗或曾在岗现离岗的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提高其养老待遇保障水平。

    因桂卫发〔2015〕7号文不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您有公开需求,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书面申请、当面申请等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我委将依法答复。

    依申请公开不尽事宜,敬请电话咨询我委办公室,电话0771-2833389。

    2.乡村医生养老

    1.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各级政府应把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把更新基层卫生队伍摆在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首要位置。由政府牵头,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发改等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将乡村医生纳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范畴,制定出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不再为将来留历史问题和产生重复无效的投入。

    2.按照因地制宜、承认历史、分类参保原则制定养老保险政策。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和国家社保政策,积极借鉴先进地区开展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经验,充分考虑乡村医生队伍历史原因,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确定参保原则,明确补助政策。对乡村医生男60岁、女55岁为养老保险金享受年龄,未达到享受养老金年龄的在职乡村医生,按规定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按比例补缴和续缴养老保险金。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可根据从业年限,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3.采取政府主导,多途径落实补助资金。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资金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合理负担,财政应承担的部分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一是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中可确定一定比例用于补助养老保险;二是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创建补助也可以优先作为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

    乡村老医生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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