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公司滞纳金情况说明
1.自来水公司收天价滞纳金
城市供水条例取消了滞纳金,但增加了双方签订供用水合同后的违约金,现在大多公司还是执行千分之五每日,可以看看你的供用水合同。
四川省供水条例四十三条节选:用户应当依法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
另外,不知道你是哪儿的,各省供水条例有细节上的差异。你可以上网查找当地最新供用水条例。(最好在查下本市城市用水管理办法之类的)。
《合同法》第114条节选: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实际上你的水费(270元)欠缴对自来水公司正常经营造成的损害微乎其微,我们这惯例是违约金不得高于水费本金。你可以向水公司领导反映情况要求减免(减免违约金是有程序的,一般收费员无权),无果的话可以向水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再无果可以向工商反应合同违法。
2.自来水天价滞纳金的法律依据
这都是“法制”社会下的催生物,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004年,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把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2005年,建设部进一步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等等。但是自来水公司却收取了千分之五每天的天价滞纳金,为什么这些问题的提案没有得到批准或答复,我们不得而知,利益链条下的驱使使得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导致在自来水、水、气等缴费大厅每天争吵不休,这都是“垄断”下的必生物,因此,打破水、电、气等垄断才是解决的根本,打破垄断才能打破政府保护主义,只有竞争才能促进这些企业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否则,只会使得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