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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风险承诺书

    1.合同订立时承诺有风险吗

    具体分析: 1、承诺方式不当:承诺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做出,不要未经书面承诺直接以行为的方式给予承诺,以免给自己造成风险; 2、把新要约当承诺:产生这种原因主要是在承诺的过程中对对方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以至把新要约当成承诺,误以为合同已经成立,最后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企业在作出承诺时候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如果在要约明确了承诺的时间,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应特别注意的是,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一致,不能作出实质性变更。

    企业如果接到对方的要约,应在对方要求的承诺期限进行承诺,并不要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变更。如果承诺以后,发现承诺对自己不利,则应及时撤回承诺;有效的承诺撤回的方式应以书面的方式做出,并在承诺到达对方之前到达对方,才为有效。

    有效的利用承诺撤回权可以避免许多的风险。

    2.律师委托合同 ,主合同上没用风险代理,然后写了一份承诺书给律师,

    没听说过国家有风险代理只能按5%~6%收费的规定。

    风险代理只要所涉及的案件允许风险代理,那么风险代理费低于标的额的30%就可以(即使是非风险收费情况下有政府指导价要求是5%~6%的案件,只要可以风险,风险后都可以提价,只要不超过30%就有效)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3.急

    运输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物编号| 品 名 |规格|单位|单价|数量| 金 额(元)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三,运输办法及运杂费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托运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到货时间及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 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货物价值的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 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_日.。

    4.投标风险承诺书怎么写

    你好,这属于招标人进行风险转移的一种方式。他的目的就是将今后预计可能出现的风险转移至投标方。

    首先,你先通盘检查一下招标文件,看其中是否有规定格式。这很重要,因为一般正规的项目招标,招标文件中都会给具固定的文件格式,投标人如果未按照既定格式提交文件都会被视为实质上的不响应,都可能导致废标。

    其次,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提供规定格式,则一般视为投标人可以自行提供格式文件,只要符合其要求,格式不是必须的。

    此外,关于投标风险承诺书目前招投标相关法律中鲜有具体规定,因此其法律效力一般以双方的约定为准,也就是说你有权利决定是否提供,乃至决定是否参加投标,但是如果你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了以上文件,就视同你们双方达成了约定,也受法律保护。因此,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其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损失后,对投标其他部分进行相应调整,比如:提醒将此部分可能产生的费用计入投标总价中。

    不知这样回答,能否令你清楚一些。

    5.合同的承诺是指什么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一项合格的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给要约人。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方式作出,则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

    如果承诺人未以这种方式承诺,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规定,但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能够确定要约人关于承诺方式的意图,则承诺人也应当按照该方式承诺。

    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的方式,根据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承诺的方式,则受要约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承诺:(1)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是表示承诺的一般方式。 (2)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就是说,承诺的法律形式是通知,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承诺,包括采用对话、信件、电报、电传明确表达承诺的意图。

    但是,合同法关于承诺方式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要约人完全可以在要约中确定其他特殊的承诺方式。同时,根据交易习惯,也可以采用法律不禁止的承诺方式。

    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内容并不禁止以行为承诺,则受要约人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承诺。 (三)承诺的期限 承诺期限是受要约人成立合同的权利的存续期间。

    承诺的期限依据要约是否定有承诺期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约定有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二是未约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 (四)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生效,就是承诺对要约人产生法律拘束力,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为成立,当事人于此时开始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承诺应当发出承诺通知的,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作为这方面的专业人员,在工作的时候有许多自己的体会与理解,希望我所提供的内容能真正帮助到你吧,谢谢!!。

    6.承诺书属于合同吗

    《合同法》第2条对合同是这样定义的“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协议”、“契约”、“约定”都是合同意思。

    但一份文件是否是合同,名字并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内容是否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有些即使名称是“合同”、“协议”,也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比如“离婚协议”归《婚姻法》调整,“遗产分割协议”属于《继承法》调整,因为这些所谓的“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实用法律知识 这里“平等主体之间”也是一个重要条件,如果是单位和员工之间、上级和下级之间因某种管理或约束原因签订的合同,因双方有上下级关系等,这些权利义务的约定,就不是在“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了,即使名为“合同”,也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7.合同中承诺方式有哪些

    承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

    对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来说,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一)所谓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承诺。 一般说来,如果法律或要约中美与哦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

    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之间的约定。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

    如台湾民法典第161条规定:“依习惯或依其事件之性质,承诺无需通知者,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为成立。前项规定,于要约人要约当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者,准用之。”

    国际公约也有大致类似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通则》的规定基本一致。 如公约第18条中规定:“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为承诺。

    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本条的规定与国外的规定意思也是一致的。 承诺应当以明示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约定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表达。

    (二)所谓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比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

    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借款寄来。 缄默时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

    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时表示的一种方法,而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承诺意缄默与不行为来表示,则缄默与不行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方式。

    但是,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也没有习惯做法,而仅仅有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承诺是不行的。《国际商事通则》在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上举了两个例子,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其一:甲和乙之间的供酒合同12月31日到期,甲要求乙提出续展合同的条件。乙在其要约中规定“最晚在11月底以前,如果我方未收到你方的答复,我方将推定你方同意按上述条件续展合同”。

    甲发现乙所建议的条件决不可接受,因此未予答复。这样,当事人间未能达成新的合同,先前的合同到期失效。

    其二:在一项长期供酒协议中,乙惯常接受甲的订单不需要明确表示承诺。11月15日,为准备新年向乙订一大批货。

    乙即没有答复,也没有按要求的事件供货。 此时乙违约了,因为根据当事人间业已建立的习惯做法,乙的缄默视同对甲的订单的承诺。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即使是这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

    例如,要约人限定承诺应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回答,不生承诺的效力。但如果要约人仅仅是希望以电报恢复,受要约人应当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按照要约人的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诺。

    如果要约规定了一种承诺方式,但并没有规定这是唯一的承诺方,则一般来说,受要约人可以比要约规定的方式更为迅捷的方式作出承诺。 反之,受要约人如果使用比要约的规定更为迟缓的方式,则为无效。

    对于承诺的特定方式问题,有的法律作了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条规定:“当要约人对承诺要求特定形式时,如果承诺以不同于要求的形式发出,则该承诺无效。”

    有些国家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但一般可从其对意思表示或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中推断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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