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环保资质证书范文
环境方面的资格证书有哪些~
注册环保工程师 第一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
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 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基础考试分 2 个半天进行,各为 4 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 每部分内容均为 2 个半天,每个半天均为 3 个小时。
第四条 符合《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等专业,详见附表 1,下同)或相近专业(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土木工程等专业,详见附表 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三)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第六条 截止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0 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2 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 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
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 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 号)处理。 环境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
如何申请办理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
申请资格证书的条件: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
(三)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条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具体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需要提交材料: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本单位登记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室或者检验场所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监测报告;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甲级资质审批程序】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审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对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从严审批。
【乙级、临时资质审批程序】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的审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或者临时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颁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或者临时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现场核查】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签署意见或者审批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我现在在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我什么也不懂,那些资料都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预审指南(2011)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预审流程图.doc (一)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环境保护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 3、环境保护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环发[2004]173号)。
4、环境保护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程序》(环发[2004]173号)。 5、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等文件的通知》(环发[2005]84号)。
(上述文件可从环境保护部网站(网址:http://www.mep.gov.cn)下载) (二) 办理范围: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 (三)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于每月十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环境保护部。
(四)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省环保厅(科技处)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省环保厅(科技处)接受预审----省环保厅(科技处)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和当地环保部门(或委托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省环保厅形成书面预审意见并加盖专用公章----通过预审的,由省环保厅将预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送环境保护部审批。 (五) 申报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标准的要求。
2、具有一定数量的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 (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3)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3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10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2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6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4)自动连续监测(水、气;临时、正式)专业技术人员按乙级要求。
3、连续一年以上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达到本标准资质类别条件之一,且负责、承担运营管理的污染处理设施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并没有发生重大运营责任事故。 4、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不足一年,尚未达到相应类别业绩条件的,但符合除业绩条件外其它申请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乙级临时资质证书。
5、受其他企业委托代为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电子废物或高浓度废水的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 (六) 受理所需材料: 1、环境污染治理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一式三份)。
2、附件证明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目录应编页码。
须提交附件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3)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及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身份证等; (4)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身份证等; (5)实验或者检验场所以及检测能力证明(或运营单位与专门检测机构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位的检测任务的,可视为具备实验室条件,附合作协议复印件); (6)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应针对运营情况制订本单位的,具可操作的应急方案); (7)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1、操作规程,2、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3、上岗培训和考核制度,4、设备仪器维护保养制度,5、设施运行记录和监测报告制度,6、突发事故处理和报告制度,7、药品物品管理制度,8、产生废物如污泥等的安全处理制度,9、污染物处理效果、排放情况检测报告制度,10、委托方的厂规、厂纪和其他规定等。以上列举仅供参考,不同运营类别应制定相应的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 (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①运营项目简介、②运营合同(BOT协议可视为运营委托合同)、③用户意见、④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设施运行环境监测报告(每个运营项目应提供近一年各季度一份监测报告;自动连续监测类应提供监测机构的比对报告)、⑤运营项目备案表。
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不需要提供运营实例; (9)申请资质证书换证、增项、升级和临时资质转正的单位,应提交上年度运营项目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内容包括:申请单位负责承担运营管理的设施连续一年以上污染物达标排放,无违法行为记录,无重大运营责任事故等)。 (10)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3、网上申报。
申请环保资质一级有些什么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中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池容积4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 (2).单池容积5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中型以上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35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5).二等乙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6).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想申请环保承包资质 请问需要什么具体的条件???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中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池容积4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 (2)单池容积5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中型以上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35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5)二等乙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6)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12.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小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池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 (2)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小型以上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20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5)一等甲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6)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 (2)单池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一般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10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5)一等乙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6)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环保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1、 单池容积6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粪便沼气工程;单池容积800立方米及以下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2、 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40吨及以下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3、 中型工业项目(含核工业)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二等甲级及以下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1、 单池容积3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粪便沼气工程;单池容积400立方米及以下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2、 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20吨及以下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3、 小型工业项目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 一等甲级及以下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七十、新成立和升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须知 2005-11-11 10:41:51 (一) 新成立和升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建建[2001]25号)中规定的条件。
(二) 新成立和升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程序 1、新成立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到企业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并准备申请表准; 3、报县。
环保三级资质申请是什么?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三级资质标准:1、 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单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2)单池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3)一般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4)10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5)一级乙等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6)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1、 单池容积3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粪便沼气工程;单池容积400立方米及以下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2、 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20吨及以下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3、 小型工业项目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4、一级甲等及以下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主管部门: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受理机构: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办理对象 企业办理条件 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二、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各专业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条件需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2007年10月18日发布)第二条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还需符合:(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21号)。
所需材料 一、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需网上上传如下资料:全部以扫描文件按顺序对应上传提交(证照类资料须彩色扫描,其他资料须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扫描文件尽量使用PDF格式,也支持其他格式)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在我局网上办事大厅系统下载表格填报上传)2、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在我局网上办事大厅系统下载表格填报上传)二、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需窗口提交如下资料:(窗口只需提交企业盖章资料的复印件,对科室审核存疑的证照再提交核对原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2、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3、(第一册)综合资料(下列资料按照编号顺序进行装订):(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章程(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4)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5)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6)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4、(第二册)人员资料(下列资料按照编号顺序进行装订):(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
*关于环保资格证书的详细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国客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并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条 评价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条 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二章 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能够独立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四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六名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其中有不少于六从具备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三年以上的工作业绩。上述所有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第六条 申请乙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能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六名以上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上述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第七条 申请甲级评价证书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征求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甲级评价证书。 第八条 申请乙级评价证书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审查并签署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二)申请单位将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将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核;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乙级评价证书。
第九条 人员配置不完全具备乙评价证书资格要求的申请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核准,可申请只开展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业务的乙级证书。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价证书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公布有评价证书的评价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名单。 第十一条 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评价单位内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机构承担,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评价单位签订评价合同时,必须标明评价证书的级别和编号。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评价证书缩印件(按原样缩印至三分之一)、工作人员姓名及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持证上岗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 评价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对评价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分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定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委托省级环境保护局对行政区域内各级评价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接受委托的省级环保局应当将检查结果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四条 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有行业主管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