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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况说明关于农民工工资

    1.农民工工资证明怎么开

    去所在单位的财务开就行,收入证明上必须有单位公章。

    工资收入证明

    兹证明___是我单位员工,身份证号码:_____,在我单位工作___年,岗位为____,年收入__万元(人民币)。特此证明单位名称(盖章):_____日 期:___年__月__日

    具体如下图所示: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第一:开收入证明要注意必须的格式。

    第二:开收入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收入证明复印是无效的。

    第三: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财务章或者是单位的公章。而且必须是圆章。

    用途

    在申请信用卡或者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时候,收入证明是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

    许多人在要求单位开具收入证明的时候并不知道标准的收入证明是什么样的格式,导致很多收入证明无法使用。 它是在信用卡审核时初始信用额度的主要参考内容之一,直接反应办理人的还款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收入证明

    2.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种情况有哪些

    由于目前我国关于农民工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法院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遇到诸多困难和困惑,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工的维权。

    一、因用工主体复杂,致被告主体资格确定难 近年来 ,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有80%以上涉及工程违法分包或挂靠,“分包”、“转包”及个人挂靠成为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 由于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违法层层转包、分包或挂靠,使得劳动关系趋于复杂化,农民工一旦讨要工资,各级承包人纷纷拿出转(承)包合同来,相互推诿扯皮,谁也不愿意承担责任。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很多有资质的建筑承包企业把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所谓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又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包工头来做。 二是有的专门实行劳务分包,让包工头自己去找工人,致使大量不符合《劳动法》和《建筑法》规定,不具资质的用工主体进入了建设工程市场。

    三是有的是个人借用其他单位资质,实际承建纯属个人行为。四是有的承包主体在工程施工期间有住所地、管理人员,但工程完工后,管理人员离开施工地,组织机构撤离。

    甚至有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通过有关部门在较短时间内将原单位注销或撤并后,在异地成立新公司,致使农民工自己都搞不清到底是在为哪个“老板”打工,甚至农民工根本搞不清其中转包、分包情况。五是施工单位在用工时很少签订书面用工协议。

    部分即使签订了协议,很多出现盖章、签字等手续不全,更严重的是用工主体弄虚作假,在协议中签的单位名称到工商部门根本就查不到。 以上种种原因,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分不清责任主体,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更要花费大量精力来查找、确定用工主体,确定被告的主体资格,有时一个案件就要追加、变更诉讼主体多次。

    二、因用工手续不完善,致使农民工举证难 首先,多数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 劳动争议诉讼中,很多原告因在劳务报酬等方面缺乏相关书面协议或劳务合同,对劳动报酬的给付标准、给付方式、期限、量化标准等缺乏相关书面依据,在主张权利时很被动。

    其次,农民工的劳动工时主要由承包方记工为主,由承包方或雇主计算工程量、制作持有结算书,劳动者本人在整个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 第三,法院查证难。

    部分农民工当事人的诉讼中仅有主张而无相关证据,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双方各持已见,法院无法及时查清事实;有的经较长时间自行索要或经多个部门处理无效后才起诉,历时较长,证据灭失,证人难寻,证言失真,使法院查证更加困难。 三、因用工单位有意躲避 ,致使该类案件调解难、快速结案难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大多是经济实力较弱的小企业、个体户以及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小作坊及加工场所,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企业规模小,实力较弱,技术水平低,抵御风险能力弱,破产倒闭的风险较大。

    一旦遭遇经营困难且拖欠工人大量工资的情况下,一些小企业老板有意 躲避 ,致使法院无法直接送达,给农民工讨薪带来很大麻烦。 四、群体性事件化解难 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往往涉案人员较多,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起农民工群体上门讨薪、群体上访闹事,甚至采取极端方式来达到目的,从而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

    一旦造成群体性信访事件,在化解过程中难度非常大,很多情况下需要政府出钱清理欠薪后,才能使事件得以妥善解决。

    3.国家关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新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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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发布者:三一图表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司法解释有哪些?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中,由于农民们淳朴老实的性格,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愈演愈烈,成为了许多农民工所面临的问题,为了解决和遏止这种现象,在我国新修订的法律中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定了罪,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小编收集了有关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司法解释。希望对您有帮助。▲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e69da5e887aa7a686964616f31333433623133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

    4.关于国务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规定

    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本工程工资性

    工程款合同价占比为 20% % (不得低于 20% ),每月 5 25 日前足额支付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为

    元(合同价* * 占比÷工期月)。发包人连续两次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总包单

    位有权停工,直至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位,停工期间所产生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该项

    目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设立及管理详见发承包双方按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

    帐户资金托管协议》)。

    情况说明关于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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