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道玉演讲稿
1.农村信用社如何防范金融风险
洪泽县人民法院就危及金融安全的金融借款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发现这类案件主要表现出下列特点:一、多人以自己名义借款,实被一人所用。
这类案件的借款人多为农民或企业工人,法律意识淡薄,碍于亲朋好友或企业领导面子,过于相信他们的实力,以自己名义申请贷款,实际款项被他人使用,而信用社在借款到期后只能起诉借款人,实际用款人逃避了法律责任,而借款人往往是家庭困难,生活难以为继。如厉友宝由于经营缺少资金,由其亲属和企业工人以他们自己的名义在信用社借款,借款到期后,厉友宝无力偿还借款,信用社起诉到法院后,由于这些借款均由厉友宝一手办理,借款人只是签名而已,在借款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借款人的同意,资金就到了厉友宝手中,故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并且借款人手中往往没有该借款由实际使用人使用的证据,隐含着大量的社会矛盾。
此类情况还有实际用款人是徐正建、徐守国、丁守军等人的借款案件;二、借款人与担保人互不相识情况屡有发生。许多案件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居住地址分散在不同地区,并且互不相识,往往由他人拿空白的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签字担保,有一部分担保人则是将个人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不知其为他人担保,自己也并未到场签字。
如信用社起诉的刘兰华、曹加红、曹菊芳、曹加军、曹建平借款合同案,刘兰华向曹加红、曹菊芳、曹加军、曹建平借用身份证进行复印,到信用社办理借款手续,上述担保人曹加红、曹菊芳、曹加军、曹建平均未到场签字,该诉讼增添了诉讼成本,且要承担部分败诉的后果,导致信用社的诚信度下降。三、多次借款、互为担保、多次担保情况普遍。
由于一些借款人存在不良心理,管理部门又存在漏洞,导致多次借款、互为担保、多次担保情况普遍。如信用社起诉的曹来借款合同案件就有15件之多,总金额达150万元之巨,担保人却相对固定。
同类案件还有植维波、植万年等人借款案件。四、违规放贷现象严重。
一些信贷员未按规定审查贷款人的家庭情况及还贷能力,盲目放贷;据当事人反映,还有一些信用社工作人员为了谋取私人利益,收取申请贷款人小恩小惠,对那些没有偿还能力的进行大额放贷或者多次放贷,导致金融风险增加,无法收回贷款。如张伏平借款案,张伏平系盱眙县人,从信用社一次就借款60万元,现张伏平下落不明,其祖籍只有5间破旧平房,该借款成了死债。
五、乡镇工作人员及教师担保行为不容忽视。乡镇工作人员受政府部门领导要求,为企业借款提供担保,而企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现倒闭或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教师由于收入比较稳定,成为担保人的也不在少数,此类案件涉及人员较多,严重的影响了政府工作人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六、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少部分工作人员对存款客户相关信息进行复印,并伪造借款人、担保人的签字或印章,把贷款挪作它用。
此类案件现大多借款人下落不明,担保人没有担保。如凌瑞江、陈道玉等借款担保案,担保人均没有签订担保合同,其在借款担保合同上指印经相关鉴定部门鉴定,均不是担保人的指印。
由于大量的信用社借贷案件涌入法院,对法院造成巨大压力的同时,也对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负担。由于法院本身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信用社起诉的每起借贷案件,往往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并且居住分散,首先体现在送达难,当一个当事人没有送达,又导致开庭时间的难以确定,整个诉讼过程期间延长;如果对不能送达的部分当事人撤诉,在担保人偿还借款后,影响到担保人追偿权的行使,既造成当事人的讼累,又浪费了司法资源。
在执行环节,各种社会矛盾再次显现,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一般不会自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需对当事人的存款、房屋、汽车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再对这些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期间耗去大量时间与财力,却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对信用社而言,在上述列举情形的案件中,很多案件存在着败诉或部分败诉的可能,也对信用社整体形象造成极大冲击,导致很多群众产生一种信用社贷款可以不还的错误意识,严重影响到金融安全,也对社会诚信意识的创建工程产生不良影响。
对此,洪泽县人民法院提出以下建议:1、司法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加强普法宣传,司法部门利用乡镇的司法服务中心,将普法的触手延伸到村、组,法院继续开展好巡回审判进农村的活动,对涉及到的相关案例进行现场答疑,使群众在了解法律法规的同时,通过真实案例加以说明,进而不盲目贷款、不盲目为他人担保。
2、信用社自身应加强监管力度。信用社应积极发挥部门监管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处理,加大惩处力度,对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并通报所辖的各分社,起到警示作用。
3、加强对工作人员培训及学习。通过对业务学习、法制教育等手段,增加他们的责任心,做到依法放贷,防止违规放贷现象的发生。
4、加大对逾期债权的追讨力度,积极配合司法部门清收债权。对到期没有归还的债务人,及时发出催。
2.农村信用社如何防范金融风险
洪泽县人民法院就危及金融安全的金融借款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发现这类案件主要表现出下列特点:一、多人以自己名义借款,实被一人所用。
这类案件的借款人多为农民或企业工人,法律意识淡薄,碍于亲朋好友或企业领导面子,过于相信他们的实力,以自己名义申请贷款,实际款项被他人使用,而信用社在借款到期后只能起诉借款人,实际用款人逃避了法律责任,而借款人往往是家庭困难,生活难以为继。如厉友宝由于经营缺少资金,由其亲属和企业工人以他们自己的名义在信用社借款,借款到期后,厉友宝无力偿还借款,信用社起诉到法院后,由于这些借款均由厉友宝一手办理,借款人只是签名而已,在借款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借款人的同意,资金就到了厉友宝手中,故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并且借款人手中往往没有该借款由实际使用人使用的证据,隐含着大量的社会矛盾。
此类情况还有实际用款人是徐正建、徐守国、丁守军等人的借款案件;二、借款人与担保人互不相识情况屡有发生。许多案件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居住地址分散在不同地区,并且互不相识,往往由他人拿空白的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签字担保,有一部分担保人则是将个人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不知其为他人担保,自己也并未到场签字。
如信用社起诉的刘兰华、曹加红、曹菊芳、曹加军、曹建平借款合同案,刘兰华向曹加红、曹菊芳、曹加军、曹建平借用身份证进行复印,到信用社办理借款手续,上述担保人曹加红、曹菊芳、曹加军、曹建平均未到场签字,该诉讼增添了诉讼成本,且要承担部分败诉的后果,导致信用社的诚信度下降。三、多次借款、互为担保、多次担保情况普遍。
由于一些借款人存在不良心理,管理部门又存在漏洞,导致多次借款、互为担保、多次担保情况普遍。如信用社起诉的曹来借款合同案件就有15件之多,总金额达150万元之巨,担保人却相对固定。
同类案件还有植维波、植万年等人借款案件。四、违规放贷现象严重。
一些信贷员未按规定审查贷款人的家庭情况及还贷能力,盲目放贷;据当事人反映,还有一些信用社工作人员为了谋取私人利益,收取申请贷款人小恩小惠,对那些没有偿还能力的进行大额放贷或者多次放贷,导致金融风险增加,无法收回贷款。如张伏平借款案,张伏平系盱眙县人,从信用社一次就借款60万元,现张伏平下落不明,其祖籍只有5间破旧平房,该借款成了死债。
五、乡镇工作人员及教师担保行为不容忽视。乡镇工作人员受政府部门领导要求,为企业借款提供担保,而企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现倒闭或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教师由于收入比较稳定,成为担保人的也不在少数,此类案件涉及人员较多,严重的影响了政府工作人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六、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少部分工作人员对存款客户相关信息进行复印,并伪造借款人、担保人的签字或印章,把贷款挪作它用。
此类案件现大多借款人下落不明,担保人没有担保。如凌瑞江、陈道玉等借款担保案,担保人均没有签订担保合同,其在借款担保合同上指印经相关鉴定部门鉴定,均不是担保人的指印。
由于大量的信用社借贷案件涌入法院,对法院造成巨大压力的同时,也对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负担。由于法院本身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信用社起诉的每起借贷案件,往往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并且居住分散,首先体现在送达难,当一个当事人没有送达,又导致开庭时间的难以确定,整个诉讼过程期间延长;如果对不能送达的部分当事人撤诉,在担保人偿还借款后,影响到担保人追偿权的行使,既造成当事人的讼累,又浪费了司法资源。
在执行环节,各种社会矛盾再次显现,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一般不会自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需对当事人的存款、房屋、汽车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再对这些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期间耗去大量时间与财力,却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对信用社而言,在上述列举情形的案件中,很多案件存在着败诉或部分败诉的可能,也对信用社整体形象造成极大冲击,导致很多群众产生一种信用社贷款可以不还的错误意识,严重影响到金融安全,也对社会诚信意识的创建工程产生不良影响。
对此,洪泽县人民法院提出以下建议:1、司法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加强普法宣传,司法部门利用乡镇的司法服务中心,将普法的触手延伸到村、组,法院继续开展好巡回审判进农村的活动,对涉及到的相关案例进行现场答疑,使群众在了解法律法规的同时,通过真实案例加以说明,进而不盲目贷款、不盲目为他人担保。
2、信用社自身应加强监管力度。信用社应积极发挥部门监管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处理,加大惩处力度,对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并通报所辖的各分社,起到警示作用。
3、加强对工作人员培训及学习。通过对业务学习、法制教育等手段,增加他们的责任心,做到依法放贷,防止违规放贷现象的发生。
4、加大对逾期债权的追讨力度,积极配合司法部门清收债权。对到期没有归还的债务人,及时发出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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