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时限承诺书
1.审计项目时间安排及如何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审任务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关于工程结算资料提交至工程审计结束有没有时间限制
是有时间要求的,这不是单纯的对工程审计进行时间限制,而是对竣工e68a84e8a2ad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431343061结算审查进行限制,结算审查当然包括了工程审计工作。请查看《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文件,文件规定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禒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当然,这以上的时间要求是很紧的,但还是有很多的操作手段的,呵呵,你们都懂的
建筑工程审计国家有没有规定审计时间限定
目前尚未见到法规对建筑工程审计规定了时限。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工程质保期内结束对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如果质保期过去后,仍然拖欠施工方的工程款,则构成建设方的合同违约。而建筑工程的财务决算审计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财务决算、移交资产进行的审计,审计时间由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决定;如果相关规定应当对工程进行审计,而主管部门未予安排,则主管部门构成失职。供参考。
关于工程结算资料提交至工程审计结束有没有时间限制
关于工程结算资料提交至工程审计结束是有没有时间限制的,因为这个事情不涉及建设单位,更不设计施工单位,至于审计需要多长时间,那是审计的事情,而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一个项目需要多长审计时间的规定,但是审计机关也好社会审计也好,他们都有自己的审计工作安排15-20天都会完成的。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是否有法律规定 ?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的审查时间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建筑工程竣工审计时间的没有法律规定;
2.具体时间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要求具有法律效力
3.若合同中没有就此进行约定,可以其他时间约定(如付清价款)为法律依据;
4.建议落实未如期完成审计的问题原因所在,积极协调解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是特别过分的问题而又根本没有希望解决,尽量不打官司,否则对以后的市场形象有影响,又不厂以后不干这一行了。
关于审计的有关问题我们就介绍到这里,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2.审计项目时间安排及如何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审任务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关于工程结算资料提交至工程审计结束有没有时间限制 是有时间要求的,这不是单纯的对工程审计进行时间限制,而是对竣工结算审查进行限制,结算审查当然包括了工程审计工作。请查看《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文件,文件规定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禒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当然,这以上的时间要求是很紧的,但还是有很多的操作手段的,呵呵,你们都懂的 建筑工程审计国家有没有规定审计时间限定 目前尚未见到法规对建筑工程审计规定了时限。
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工程质保期内结束对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如果质保期过去后,仍然拖欠施工方的工程款,则构成建设方的合同违约。而建筑工程的财务决算审计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财务决算、移交资产进行的审计,审计时间由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决定;如果相关规定应当对工程进行审计,而主管部门未予安排,则主管部门构成失职。
供参考。 关于工程结算资料提交至工程审计结束有没有时间限制 关于工程结算资料提交至工程审计结束是有没有时间限制的,因为这个事情不涉及建设单位,更不设计施工单位,至于审计需要多长时间,那是审计的事情,而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一个项目需要多长审计时间的规定,但是审计机关也好社会审计也好,他们都有自己的审计工作安排15-20天都会完成的。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是否有法律规定 ?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的审查时间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建筑工程竣工审计时间的没有法律规定; 2.具体时间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要求具有法律效力 3.若合同中没有就此进行约定,可以其他时间约定(如付清价款)为法律依据; 4.建议落实未如期完成审计的问题原因所在,积极协调解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是特别过分的问题而又根本没有希望解决,尽量不打官司,否则对以后的市场形象有影响,又不厂以后不干这一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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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计报告中承诺和或有事项要截止到什么时候
(1)一般要求: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下,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事项段应当仅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信息。(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需要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举例如下:
A.异常诉讼或监管行动的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B.提前应用(在允许的情况下)对财务报表有广泛影响的新会计准则;
C.存在已经或持续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大灾难。
(2)另外,注册会计师在第二时段期后事项或第三时段期后事项知悉了某事实,且若在审计报告日知悉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而管理层修改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可能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3)再有,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适合具体情况,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财务报表已经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相关披露,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4)还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以提醒财务报告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因此,财务报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目的。
4.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应如何确定
审计决定的执行期限规定为多少天为宜,关系到审计决定不执行时,审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因为超过期限申请的,法院不予执行,而审计机关又没有强制执行权,所以需要慎重对待。根据人民法院1991年6月11日印发的《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八条9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相对人起诉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行政相对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实行复议前置制度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起诉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复议前置制度,则行政机关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9款的规定,审计机关实行复议前置制度,被审计单位不经复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所以,如果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后,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的,则审计机关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计决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被审计单位复议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申请复议的期限为15日。
复议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就是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半月内,约105天。所以,审计机关必须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半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
逾期申请的,法院不予执行。因此,审计决定的执行期限必须少于自送达审计决定之日起3个半月,而且要留出一定的期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便当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仍不执行审计决定时,审计机关有足够的时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
1999年10月1日起《行政复议法》施行后,《行政复议条例》即行废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0日。
复议期满之日起3个月,就是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月内,约150天。所以,审计机关必须在5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逾期申请的,法院不予执行。
因此,《行政复议法》生效后,审计决定的执行期限必须少于自送达审计决定之日起5个月,而且要留出一定的期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便当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仍不执行审计决定时,审计机关有足够的时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