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领导干部个人资产情况说明

    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说明怎么写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2.领导干部个人财产包括哪些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3.党中央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财产公示的详细政策说明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的通知 (2000年12月14日 中组发[2000]18号) 《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它源于基层的实践与创造。

    近几年来,各地普遍开展了推行任前公示制的试点工作,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为进一步推行并完善、规范任前公示制,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义和作用 任前公示制,就是将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提拔或调整的干部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干部的任用。这种做法把扩大民主从干部推荐、考察环节延伸到任用决策阶段,把民主参与的范围由部分干部扩展到广大群众,体现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

    任前公示制对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它作为干部考察工作的延伸和补充,可以使党组织在更大范围内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干部,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

    任前公示制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不仅有助于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而且有利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增强干部的公仆观念和自律意识。 二、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操作规范 经过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各地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当前,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和规范。 公示对象 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

    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象。 公示范围 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应向社会公示;部门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在其所在的工作部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公示;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

    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对拟任职务是否公示,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公示方式 需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让群众及时了解公示内容,并为群众广泛参与创造条件。

    公示时间 确定公示时间既要有利于群众反映意见,又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一般以7—15天为宜。具体时间视实际情况确定。

    公示程序 公示程序为四个步骤:(1)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工予以公示;(2)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受理群众意见;(3)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4)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并予以公布。 三、认真做好群众反映意见的调查处理工作 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是实施任前公示制的关键环节。

    公示期间,组织(人事)部门应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要登记建档。

    组织上已经掌握的问题,不再重复调查;没有掌握的,要分类处理。一般要求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逐件进行调查核实。

    对匿名反映的问题,要作分析,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也要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确信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或并不存在的,反馈时要耐心细致地向有关人员讲清调查过程和结果。

    调查核实工作要深入细致,讲究方法。具体调查核实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

    对于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可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调查。要注意调查核实的方式,在保证查清问题前提下,尽量控制范围,做好保密工作。

    既要注意保护反映情况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现象,又要注意保护干部,反对诬告和无理纠缠,防止在作出正式调查结论前由于问题扩散而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对故意诬告陷害公示对象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主要分四种情况:(1)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2)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并在任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3)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党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

    4.新提拔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都查什么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填报个人房产时,以房子是否已经在房产部门备案为准,而不是是否获得房产证;已经卖掉的房子,如尚未过户,也要填报;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登记到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名下但暂未取得产权证的“期房”、“纠纷房”等房屋类型也需填写。黑龙江在填报说明中表示,只要房产上一年度还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就必须要填写。

    另外,自己或配偶与他人共有的房子,包括与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等共有的房子(含住宅和商铺等),也要填报;还需注意是否有父母、岳父母用本人或配偶、子女(指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义购买或自建的房屋。

    房产套数以产权证明和购房合同为准,要逐套分别填写,只要房本是分开的,就需要分别填写。填报中,房产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和产权性质的填报,按照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内容逐一填写,地址要具体填写到门牌号,面积、交易价格要求填写具体数字,不能出现“xx万左右”等模糊字样。

    不少省份强调房产面积要按照“建筑面积”填写,即“套内面积(即实际面积)+公摊面积”的总和,并要求填写精确。湖南一单位在填报说明中透露,某同志填报的房产面积少报了1个平米,则要求该同志认真写出情况汇报并请单位领导签批后上报存档。

    值得一提的是,自2015年起厂房、仓库及车库(车位、储藏间)也需申报。2016年各地要求有独立产权的车位、车库、储藏间等要单独填写。四川省内一单位更要求,“车库(车位、储藏间)”作为单独的房产进行填报,不能与同地址的配套房一起填报,多个“车库(车位、储藏间)”的要分成不同的房产来填写;若“车位(车位、储藏间)”为购买别墅等房产时赠送的,无建筑面积、单独交易价格的记录,需要做特殊说明。

    投资理财

    网上理财余额宝需填在其他事项中

    除房产外,抽查核实的另一个重点是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的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不少省份对股票、基金、期货外的理财产品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如黑龙江明确人寿、教育型保险、各大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网上理财余额宝等情况,要填报在个人认为需要填报的其他事项中。

    安徽则表示,存款、国债不需要报告,但各种短期、长期的理财产品均需填写,如7天、14天、一年的银行理财产品等;委托银行对工资卡进行的理财,如购买了基金、理财产品等,也须填写。投资型保险中除纯保障或消费型保险产品如意外险、车险、责任险、医疗险、重疾险外,其他保险均须填写。

    5.领导干部个人财产包括哪些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6.我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中所有理财产品全部报告吗

    除所有理财产品全部报告外,还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扩展资料: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第五条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

    情节较重是指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说明来源,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对拒不说明、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或者经查证说明不属实的,由执纪执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7.领导干部申报家庭财产收入与实际不符的说明期限是15天吗

    领导干部申报家庭财产收入与实际不符的说明期限是30天。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如下: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 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

    8.国家规定干部财产申报有哪些内容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填报个人房产时,以房子是否已经在房产部门备案为准,而不是是否获得房产证;已经卖掉的房子,如尚未过户,也要填报;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登记到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名下但暂未取得产权证的“期房”、“纠纷房”等房屋类型也需填写。

    黑龙江在填报说明中表示,只要房产上一年度还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就必须要填写。 另外,自己或配偶与他人共有的房子,包括与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等共有的房子(含住宅和商铺等),也要填报;还需注意是否有父母、岳父母用本人或配偶、子女(指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义购买或自建的房屋。

    房产套数以产权证明和购房合同为准,要逐套分别填写,只要房本是分开的,就需要分别填写。填报中,房产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和产权性质的填报,按照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内容逐一填写,地址要具体填写到门牌号,面积、交易价格要求填写具体数字,不能出现“xx万左右”等模糊字样。

    不少省份强调房产面积要按照“建筑面积”填写,即“套内面积(即实际面积)+公摊面积”的总和,并要求填写精确。湖南一单位在填报说明中透露,某同志填报的房产面积少报了1个平米,则要求该同志认真写出情况汇报并请单位领导签批后上报存档。

    值得一提的是,自2015年起厂房、仓库及车库(车位、储藏间)也需申报。2016年各地要求有独立产权的车位、车库、储藏间等要单独填写。

    四川省内一单位更要求,“车库(车位、储藏间)”作为单独的房产进行填报,不能与同地址的配套房一起填报,多个“车库(车位、储藏间)”的要分成不同的房产来填写;若“车位(车位、储藏间)”为购买别墅等房产时赠送的,无建筑面积、单独交易价格的记录,需要做特殊说明。 投资理财 网上理财余额宝需填在其他事项中 除房产外,抽查核实的另一个重点是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的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不少省份对股票、基金、期货外的理财产品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如黑龙江明确人寿、教育型保险、各大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网上理财余额宝等情况,要填报在个人认为需要填报的其他事项中。

    安徽则表示,存款、国债不需要报告,但各种短期、长期的理财产品均需填写,如7天、14天、一年的银行理财产品等;委托银行对工资卡进行的理财,如购买了基金、理财产品等,也须填写。投资型保险中除纯保障或消费型保险产品如意外险、车险、责任险、医疗险、重疾险外,其他保险均须填写。

    领导干部个人资产情况说明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