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劳动防护使用情况说明
1.梧建规2007255号在哪里能查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质[2007]255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下同)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第六条 企业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企业、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企业内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企业在一个地区组织施工的,可以集中统一采购;对企业工程项目分布在多个地区,集中统一采购有困难的,可由各地区或项目部集中采购。
第八条 企业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企业应当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采购。
第九条 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工程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的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
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内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
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 施工作业人员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有按照工作岗位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拒绝违章指挥、拒绝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同时,也负有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
发现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应责令相关企业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措施专项经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使用符合相关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发现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对因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造成事故或伤害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方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情况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审查内容之一;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情况作为认定企业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之一;施工作业人员是否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情况作为考核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到位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建立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信息公告制度,为企业购买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信息服务。同时依法加大对采购、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处罚力度。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为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所需的其他劳动保护用品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施工防护用品的作用
防坠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绳),防护用品是直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防护性装备。
安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人体而穿戴和配备的各种物品的总称。是使用一定的屏蔽体或系带、浮体,采取隔离、封闭、吸收、分散、悬浮等手段,保护机体或全身免受外界危害因素的侵害。
劳动防护用品供劳动者个人随身使用,是保护劳动者不受职业危害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尚不能消除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及有害因素,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也暂时无法进行技术改良时,使用护品就成为既能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又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唯一手段。
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e69da5e887aa7a686964616f31333337396337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环科。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4 内容与要求
4.1 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4.1.1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4.1.2员工在厂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环科有权作相应调整。
4.1.3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生产部与安环科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4.1.4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4.1.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4.2 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由公司安委会监督、检查发放情况。
4.3 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
4.3.1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4.3.2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4.3.3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3.4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产部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4.4 违反本管理规定,按《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考核,作综合管理考核情况表记录。
4.建筑施工现场常用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要求有哪些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
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具)是指安全网、钢丝绳、工具式防护栏、灭火器材、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标准电缆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安全管理档案,并记录以下内容:
1、来源、类型、数量、技术性能、使用年限等静态管理信息,以及目前使用地点、使用状态、使用责任人、检测、日常维修保养等动态管理信息;
2、采购、租赁、改造、报废计划及实施情况。
3、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对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实施技术管理,定期分析安全状态,确定指导、检查的重点,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4、安全防护设施应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
5.建筑施工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包括购置、验收、登记、发放、保管、使用、更换和报废等内容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劳动防护 用品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 时报废、更新。
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购置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 护用品,施工单位应当查验其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经查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产品,不得购置。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以实物的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
施工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要定期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进行更换。
6.常用的施工规范有哪些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根据作业人员的施工环境、作业需要,按照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佩戴使用。
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特殊情况下不戴安全帽时,长发者从事机械作业必须戴工 作帽。 雨期施工应提供雨衣雨裤和雨鞋,冬季严寒地区应提供防寒工作服。
处于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从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
从事蛙式夯实机、振动冲击夯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具有电绝缘功能的保护足趾安全鞋、戴绝缘手套。 从事可能飞溅渣屑的机械设备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
从事脚手架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穿系带的高腰布面肢底防滑鞋,戴工作手套。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从事电气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电绝缘鞋和灵便、紧 口的工作服。 从事焊接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阻燃防护服、电绝 缘鞋、鞋盖,戴绝缘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防护眼镜等劳动 防护用品。
从事塔式起重机及垂直运输机械作业,操作人员必须 穿系带的高腰布面肢底防滑鞋,穿紧口工作服,戴手套;信号 指挥人员应穿专用标志服装,强光环境条件下作业,应戴有色 防护眼镜。 。
7.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1 目的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3 职责与分工主管部门:安环科。
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
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4 内容与要求4.1 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4.1.1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4.1.2员工在厂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环科有权作相应调整。
4.1.3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生产部与安环科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4.1.4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4.1.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4.2 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由公司安委会监督、检查发放情况。
4.3 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4.3.1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4.3.2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4.3.3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4.3.4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产部审批,更换。
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4.4 违反本管理规定,按《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考核,作综合管理考核情况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