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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无效稿件的处罚

    1.几种无效的行政处罚行为

    【摘要】: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无效。

    一、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未履行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 解释: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合法。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主体,其他行政机关不是执法主体。

    2、设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必须合法,同时是已公开的法律、法规或使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处罚。3、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合法。

    如按法定要求实行一般程序审理的,却采用了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时,没有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或者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申诉、申辩、申请听证、复议或起诉权。

    2.( )属于无效的行政处罚

    ( )属于无效的行政处罚

    A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案件而没有告知的;

    B超过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给予的处罚

    C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

    D处于法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答案:BCD,

    解析:

    A项属于程序不合法,程序不合法导致的结果是行政处罚不能成立而不是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对于无效行政行为,任何人或任何机关在原则上都不受其拘束。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3.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类型,实际上已经修改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认定上,大大缩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如《合同法》规定,将欺诈、胁迫区分了两种情形,将一般的欺诈、胁迫合同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只把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胁迫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将乘人之危合同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不再作为无效合同处理;将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规定为效力选待定合同,不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针对《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法解释(一)》中又特别规定了一条,用以指导司法实践中不同位阶的法律规定的适用,即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即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不得对合同作出否定评价,而法院在审理时,也不得以这些立法文件为依据;另,结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

    4.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都有哪些

    【解答】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解答】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被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解答】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需要注意的是: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5.几种无效的行政处罚行为

    【摘要】: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无效。

    一、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未履行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 解释: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合法。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主体,其他行政机关不是执法主体。

    2、设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必须合法,同时是已公开的法律、法规或使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处罚。3、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合法。

    如按法定要求实行一般程序审理的,却采用了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时,没有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或者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申诉、申辩、申请听证、复议或起诉权。

    6.行政处理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

    行政处理无效处理编辑根据一些国家有关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处理如果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人可视之为无效行政处理,有权国家机关可确认和宣布该行为无效:(1)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行政处理没有表明作出机关;(2)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交付证书而作出的行政处理,却未交付证书;(3)违背地域专属管辖权,又未经授权而作出的行政处理;(4)由于事实上的原因,行政处理所要求的事项对于任何人都不可能实现;(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处理;(6)要求实施将导致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7)严重违反善良风俗的行政处理;(8)其他重大明显的违法行为。

    7.关于写新闻稿写不好被罚写的检讨书500字

    (把东西改一下就行了)敬爱的老师:

    我是你的学生:XXX。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旷课这种不良行为的深刻认识以及再也不旷课的决心。

    早在我踏进校门,老师就已三申五令,一再强调,全校同学不得旷课。但是我还是无故旷课。关于旷课的事情,我觉得有必要说一说。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说明旷课的经过和原因)。。。。。所以,我选择了旷课这种行为。虽然我知道这种行为也是不对的,但是我还是做了,所以,我觉得有必要而且也是应该向老师做出这份书面检讨,让我自己深深的反省一下自己的错误。

    对不起,老师!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性的问题。我知道,老师对于我的无故旷课也非常的生气。我也知道,对于学生,保证每堂课按时上课,不早退,不旷课是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渐渐的认识到自己将要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代价了。老师反复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也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事已至此的重要性。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认为在本人的思想中已深藏了致命的错误:思想觉悟不高,本人对他人的尊重不够,以后我将对老师有更多的尊重.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平时生活作风懒散,如果不是因为过于懒散也不至于如此。为了更好的认识错误,也是为了让老师你能够相信学生我能够真正的改正自己的错误,保证不再重犯,我将自己所犯的错误归结如下:

    思想上的错误:对于自己不是很感兴趣的课程的重视不够。对于这一点,我开始反省的时候并没有太在意,但是,经过深刻的反省,我终于认识到了,这个错误才是导致我旷课的重要原因。试问:如果我很喜欢这门课程,我自己会无故随意旷这门课吗?这个错误也反映到了我平时没有旷课的课堂效率上。很多我不感兴趣的课程,往往我并没有自始自终的专心听讲,这种行为虽然没有扰乱同学和老师的教与学,但是这对于自己来说,却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对于学校开设的每一门课程都有学校的理由,我们作为学生就更应该去认真学习。

    检讨人:xxx

    xxxx年x月x日

    8.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具体出自哪部法律

    在我国的立法中,不乏“无效”字眼: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非法批准占有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又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未直接用“无效”,但其所规定的内容实际的承认公民对无效行政行为抵抗的权利,比如《行政处罚法》第5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在事后的救济手段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确立了“确认无效”的判决形式,从而为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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