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庭出具情况说明
1.法院能否对下了几年的判决出具说明,而且说明内容与判决内容不一
1、如果是笔误,可以由法院出具裁定书,对笔误部分进行更正。
具体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如果是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问题,那么原审法院无法直接出具裁定或者判决直接更改。因为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属于法律再审的事由,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检察院抗诉再审。一旦法院受理,可以对原审事实进行重新审理。
2.法院开庭作证的证明材料怎么写
法院开庭作证的证明材料写法:
1、据实交代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明证人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证人所作证言,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符,不能表达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证人。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人证言的提供方式要有效。若证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经过原被告或控辩双方的质证,证人的资格、能力,证言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由于经历过双方唇枪舌剑的洗礼,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会非常高。相反,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我们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要求来制作单位的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表现,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内在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1、未成年人;
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庭作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法院到我单位调查取证,应出具哪些证明材料
根据法院的需要出示证据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