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生活会个有关情况说明人
1.谁将民主生活会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民主生活会召开时间
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民主生活会的程序和要求
一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程序:
1、确定中心议题。根据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要求,联系单位的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需要解决的一、二个突出问题。
2、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心,以及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汇总。
3、发出会议通知。应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及要求提前通知各成员,做好开会准备。
4、做好发言准备。参加民主生活会的要根据议题,对照组织的要求,认真做好个人发言准备。
二民主生活会召开程序:
1、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
2、民主生活会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主持人要说明本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
3、学习上级有关文件。
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汇报近阶段的思想情况。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5、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并研究会议上提出的而又能当场解决的问题。请参加会议的上级组织领导或代表讲话。
6、对会议时间、地点、到场人数、会议主题、发言人及其发言观点要做好详细记录,妥善保存。
2.民主生活会中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包括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管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二)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经检组)。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当把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3.怎样填写民主生活会个人查摆问题清单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学习不够深入。没有系统地学习政治理论,仅仅停留在了解一些条例、规定的部分章节、条款上,没有结合自身工作生活和学习实际,进行认真思考,深入剖析,真正理解的政治理论更少。学习上存在畏难情绪,真正投入学习的时间不多,有时比较懒惰,做不到挤时间学习。虽然学了些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但浮于表面的多,工作中,我深切地感受到,由于理论知识不够丰富,经常会感到工作思路不是很清晰,材料难写,业务工作方向不是很明确。
二是求真务实的精神不够。工作中偏重于看得见的重点工作,主要事情。有时认为“想到”就是“做到”,计划措施虽然周密,一抓到底却不经常,存在追求形式,不重实效问题。接到工作任务,有时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尽快完成,而不是怎样做到最好,特别是任务多、压力大的时候更是如此。存在着应付以求过关的想法,影响了工作效果,没有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三是欠缺创新意识。没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局限于上级布置什么做什么,有时产生的新想法也只是停留于心动而无行动的状态。不敢打破原有框框,求稳怕难,碰到新情况、新问题凭经验考虑问题多。对一些时间短、任务紧、要求高的工作往往存在优质时达不到高效,高效中难以达到优质。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对照“三严三实e68a84e8a2ad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363363530”要求,深刻反思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不管是被动适应,还是随波逐流,都是主观上出了问题。
1、从学习上讲,忽视了理论学习,放松了主观世界的自我改造。共产党员的纯洁性、先进性来自于不断地自觉改造主观世界。只有不断地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才能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提升自身的党性修养。由于放松了学习,自觉不自觉淡化了“三观”教育,忽视了主观世界的改造,导致工作满足于现状,创新意识不强,缺少应有的进取精神,从而产生了这样那样的问题。
2、从党性上讲,主要是宗旨意识有所淡薄,群众观念弱化。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是衡量一位党员干部行为准则的最高标准。作为一名在机关工作的党员,只有把自己工作融进到为群众服务中,才能实现其本身价值。但错误以为人事编制工作难以为群众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对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总以为是领导斟酌的事,产生了事不关己、免谈为好的错误思想。对群众疾苦了解不多,反映甚少。究其根源,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薄了,在思想深处没有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
3、从工作上讲,主要是缺乏主动性和勇于创新的胆识。错误地以为,人事编制工作多是条框内的工作,只要循序渐进,按照上级要求处理好平常事务就完事大吉,不需要创新。基于这种想法,不知不觉地产生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因此学习放松了、工作松劲了、标准下降了,只求一知半解、未能精益求精,工作的主动性、创新意识有了差距。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改进措施
通过对照检查,自我剖析,使我更加清醒的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也更增强了我改进不足、提高修养的动力,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从以下几方面改进和提高。
1、要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党性修养。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摆在自身建设的首要位置,重点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中央和省市重要会议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最新理论,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以理论上的清醒,促进政治上的坚定。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时刻提醒自己,严把思想关口,认真践行“三严三实”,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2、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宗旨意识,树立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把个人价值的实现与社会需要、群众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的利益第一。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努力做到善于克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破除急躁情绪,迎难而上,积极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3、要进一步务实创新,增强工作实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实现学习方式、工作理念、工作手段和工作机制的创新,最终达到工作成效的不断提高。要不断总结和完善工作经验,提出新思路、新方案,拿出新举措,开创工作新局面。始终围绕12的中心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党政各项决策和部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
4.民主生活会中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包括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管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二)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经检组)。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当把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5.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由党委书记通报吗
民主召情况应单位范围内通报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基本要求: 领导班召民主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主题应按照级党组织要求针党性党风面存突问题确定领导班员民主应针自身存廉洁自律面问题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其员级党组织提意见负责任作检查或说明积极展批评自我批评领导班主要负责民主负责并承担制定落实领导班整改措施领导责任党员、群众级党组织领导班及其员意见、民主情况整改措施应按照规定实报并民主情况整改措施及定范围内通报党员权解本所提意见建议处理结级党组织应加强级领导班民主指导监督发现级领导班民主主题符合要求应提明确意见必要直接确定;认级领导班民主符合规定要求责令重新召各级党委、纪委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员除参加所领导班民主外每每应参加级领导班民主解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