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管理工作情况说明书
1.如何规范企业定密工作
定密责任(审核)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单位定密范围《公司保密内容及期限一览表》;
(二)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百单位国家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
(三)负责审核、确定以公司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定密和变更密级工作流程说明度
1、在定密工作中,定密责任人的工作程序是:定密建议—定密审核—定密审批—定密标志。
2、第一步,问拟定项目秘密等级。承担涉密项目部门对照《国家保密法》以及有关部门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拟定本部门国家秘密事项答的密级,填写《定密和变更密级审批表》,提出定密建议。
3、第二步由定密审核内人依照保密范围,进行审核。
4、第三步,《定密和变更密级审批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确定。
5、第四步,根据主管领导的审批意见,由立项归口管容理部门对密级明确项目标明项目密级;生产归口管理部门标明相关文件密级;承担涉密项目部标明相关文件、资料、图纸及其它载体密级。
2.怎样抓好定密管理工作
公文定密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对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公文在形成时确定其秘密等级的工作.正确确定公文秘密等级,既是公文拟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首要环节.一、公文定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定义混淆不清.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问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在基层单位中,一些单位分不清这两项秘密的含义和范围,在公文定密时无所适从,甚至把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互相错用,给公文的分类和管理工作带来麻烦,甚至留下泄密隐患.。
3.《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什么情况下可能申请定密授权
大律师网 相关律师根据定密授权的原则依据作出以下解释:关于授权机关特别是省级机关的范围,各地区各部门还存在不同理解。
这里需要说明,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省级机关”是一个行政区域的概念,即仅指 在某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范围内行使职权的省(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省级城市机关不包括在内。 定密授权的原则 定密授权制度是在保密法上收定密权限的基础上,为满足机关、单位实际定密需要,作出的补充完善。
因此,定密授权要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定密授权以行业授权为主,区域授权为辅。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首先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拟申请的定密权超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管工作范围的,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2.定密授权不得超出主管工作范围。定密授权机关只能在主管业务工作和职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决定,对不属于主管业务工作范围或者非本行政区域范围的事 项,不能作出定密授权。
“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不是可选择的关系,而是要求授权机关有明确主管业务范围的,必须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授 权,没有明确主管业务范围的,则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授权。 3.定密授权不得超出定密权限。
定密授权机关只能在法定的定密权限内作出授 权,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本机关的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可以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则 只能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4.不得转授权。
机关、单位获得定密授权后,不得将被授予的定密权再次授予其他机关、单位。定密授权与其他行政授权行为一样,必须遵循“一次性授权原则”,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转授。
5.定密授权应当确有必要和最小化。“确有必要”是指确实符合定密授权条件,即被授权机关、单位没有定密权或者具有有限的定密权,但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 围必然产生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从实际工作来看,近3年来年均产生6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或者超出原有定密权限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
“最小化”是指作出定密授 权应当明确授予的具体事项、最高密级和授权期限,做到授予权限最小、范围最小、时限最短。 定密授权的方式 根据保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定密授权有主动授权和依申请授权两种方式 1.主动授权。
主动授权是指授权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在有关其他机关、单位没有提出定密授权申请的情况下,主动授予其必要的定密权限。为了与保密 法上收定密权限的法律精神保持一致,防止授权机关随意授权,导致定密权主体过多、过滥的情况发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将主动授权的范围作了限 制,规定“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也就是说,主动 授权只能在授权机关有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 2.依申请授权。
依申请授权是指授权机关根据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作出的定密授权。《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 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这里的“经常”是指近3年来年均产生6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经常”概念的界 定,是全面总结定密试点工作经验、反复研究讨论的结果。
大家认为,“年均产生6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相当于每2个月产生1件国家秘密事项,频率较高,需要 机关、单位获得一定的定密权限,以便开展定密工作。对年均产生6件以下国家秘密事项、不符合申请定密授权条件的机关、单位,在产生国家秘密时,按照保密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提请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定密即可。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申请的内容主要包 括: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的依据和理由。
授权机关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对符合授权 条件的,授权机关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定密授权决定;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授权的决定,并及时通知提出申请的机关、单位。定密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 权机关名称,被授权机关、单位名称以及授予权限、授权内容(若授予定密权仅限于就某一项或一类事项定密时,要注明具体授权内容)、授权期限以及作出定密授 权的依据或理由,以便于授权机关和被授权机关、单位接受监督检查。
定密授权的变更和撤销 定密授权不是一授终生、一成不变的,授权机关应当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定密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作出变更。基于这一考虑,定密授权机关在作出定密授权决定时,应当明确一定的授权期 限。
一般而言,建议定密授权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定密授权期限届满后需要延长的,授权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重新作出授权决定。
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事项。
4.定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定密责任人包括两类人员,一是机关、单位的负责人;二是特别指定的人员。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业务工作涉及国家机密的负责人,应当确定为定密责任人。
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是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负责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 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需要指定定密责任人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定密工作量大的机关、单位,如中央国家机关、省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重要涉密单位;二是业务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机关、单位,如公安、国家安全、纪检监察机关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等。 定密责任人职责既包括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也包括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
具体职责有: (1)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年度审核,做出维持、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5.定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定密责任人包括两类人员,一是机关、单位的负责人;二是特别指定的人员。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业务工作涉及国家机密的负责人,应当确定为定密责任人。
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是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负责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 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需要指定定密责任人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定密工作量大的机关、单位,如中央国家机关、省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重要涉密单位;二是业务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机关、单位,如公安、国家安全、纪检监察机关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等。 定密责任人职责既包括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也包括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
具体职责有: (1)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年度审核,做出维持、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6.《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什么情况下可能申请定密授权
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扩展资料: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定密授权。
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密级发生变化的,授权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定密授权。 第十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7.如何做好机关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
一、要牢固树立保密工作意识.
二、要建立落实保密工作责任。
1、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定密责任制、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责任制、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责任制等。
2、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最主要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即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应负全面领导的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要科学确定保密范围对象
1、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按照“最小化”的原则确定。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如办公室、涉密业务(部门)科室等;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如保密室、文印室和涉密信息系统机房等。
2、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
3、定涉密载体。
主要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信息设备和文件资料(含电子文档)的定密定级工作等。 四、要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1、要继续抓好制度建设。
制定包括保密工作责任制、定密制度、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2、要切实抓好制度落实。
要认真学习制度,熟悉掌握制度的各个环节、各项要求。主要领导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制度
1、加强人防。
重点是建立健全保密工作组织机构,选派专业人员从事计算机和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特别要发挥机构成员、相关部门(科室)的互助协作作用,避免出现单一的科室和人员独挑一面的局面。
2、完善物防。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强制安装“三铁一器”(铁门、铁窗、电脑密码柜、报警器),配备使用电磁泄漏防护、移动通信干扰等设施设备。涉密场所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严禁使用音频、视频设备和无线互联设备。
3、强化技防。
涉密计算机要专机专用,安装“三合一”(违规外联、单向导入和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系统,涉密信息设备要统一采购、统一登记、统一标识,专人管理。
1、加强宣传教育,坚持警钟长鸣。
2、强化监督检查,做到以查促管。
分管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具体意见、建议。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要就机关、单位贯彻落实保密法律法规,遵守保密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