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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洗钱漏报情况说明

    1.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删除漏报自查报告

    法人机构的大额与可疑交易自查自纠报告按照人行长沙支行反洗钱处的文件要求,我公司根据贵处文件要求,展开了大额与可疑交易自查自纠工作,现将工作报告如下:一、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

    由反洗钱管理人员与销售中心管理人员对日常工作事务进行监督。对公司员工尤其是公司一线员工进行定期的反洗钱培训与宣传工作,通过上述工作,让员工了解到洗钱犯罪活动的危害和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

    并且对于公司员工提出的反洗钱工作的各项问题,安排了专人进行解答。二、对客户的资料事前确认。

    对于购卡客户发生交易前,我公司按照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相关要求对客户进行信息调查。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 1 万元以上的,必须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达到转账金额水平的,客户必须实名转账,账号与登记证件名称一致。经过自查,没有发现任何可疑与不明身份人员进行购卡。

    三、交易实时监管。按照预付卡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每张预付卡的限额最大不得超过5000元,由此也限制了交易最大限额也不得超过5000元。

    我公司反洗钱岗位员工对每日交易进行人工筛选监控,对于连续多笔5000元的整数消费,进行特别核查,对客户进行询问同时对商户进行确认。经过核查,暂未发现疑似洗钱大额可疑交易。

    四、大额可疑交易预警预案。对于确认为疑似洗钱的大额交易,我公司在遵照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下,对客户交易卡进行冻结,并重磅推荐:百度阅读APP,免费看书神器!1/2及时联系客户进行交易查询,限制其使用,待确认排除洗钱嫌疑后再进行解冻。

    在此次自查期间,暂未发现类似交易事项。五、对于购卡人收卡确认的方式改进。

    此次自查期间,公司对购卡流程进行重新梳理,为防止非客户本人操作,我公司改进原客户签收程序,要求客户除签字外,需留下本人联系方式。销售人员现场确认后,再由专人进行收卡回访,采取电话确认方式,保证客户本人收卡。

    此次自查自纠工作提高了全公司员工的反洗钱风险意识,对参与业务流程的相关岗位提高了风险防范技能,同时改进了工作方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业务开展中的洗钱风险,我公司将一如既往,将反洗钱工作作为公司重点工作事项,提高日常工作中对洗钱犯罪活动的警惕性与识别能力。XXXXXXXX公司2014.05。

    2.保险公司反洗钱自评报告

    而按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2007年“中国反洗钱工作全面评估报告”,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40+9条标准中,中国仍有9条不达标;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例太少,不足以说明反洗钱的有效性;证券、基金、保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刚刚起步,还未显现效果。

    海量信息价值不高

    严立新认为,现在是存款立行,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不排除有的银行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不去深究存款的来源。另外,商业银行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并不多加甄别便上报给央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造成有针对性的数据淹没在海量信息里,从而增加了识别难度。

    “这反映了银行类金融机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多报无罪,少报漏报不报有责’、‘既然规定,只能应付’的思维倾向和做法。”严立新说。

    3.高管报备的反洗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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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行反洗钱报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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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向人行报备材料

    1、金融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拟开业日期(经营许可上的日

    期)、邮政编码;(营业部)

    2、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证监会)批准其开业的文件;

    3、经营方针及计划;(营业部)

    4、主要负责人及重要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负责人姓

    名、拟任职务、简历等);(营业部)

    5、需要我

    4.如何做好反洗钱可疑异常交易行为报送

    一、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性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规则的核心和关键。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应包括“报告义务”、“责任豁免”和“保密义务”三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基本要素。《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制定条例迫使金融机构承担义务——向主管当局迅速报告所有无任何明确经济目的或明显合法目的的、复杂的、不寻常的巨额交易以及异常的交易方式,无须担心因诚意告发而承担违反披露资料限制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四十条建议》第13条规定:“各国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如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来源于犯罪收益或与恐怖融资活动有关,必须立即直接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第14条规定:“金融机构及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如善意地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可疑情况,即使其不能明确说明潜在的犯罪活动的内容和性质,也无论非法活动事实上发生与否,他们都应受法律保护,并免于因违反合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禁止披露信息的有关规定而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但需要同时“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泄露其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情况”。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性是指可疑交易报告充分发挥了打击洗钱犯罪的作用,从衡量指标上来看是指:立案数或破案数占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移送司法机关可疑交易报告数占总体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立案数或破案数占移送司法机关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

    从指标上来看,立案数或破案数占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越高,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性越高;立案数或破案数占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越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性越低。 一个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最基本特征应该是 “刚”“柔”并济。

    所谓“刚”是指客观报告规则,即报告规则枚举了金融机构需要报告的全部交易或行为类型,并为每类交易或行为预设了阈值,当遇到报告规则枚举的交易或行为,并且交易或 行为超过阈值时,金融机构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一方面,客观报告规则在特定条件下具有重要作用,如对处于反洗钱工作起步阶段的金融机构,客观报告规则对其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可以帮助经验不足的金融机构规避洗钱风险和合规风险;另一方面,客观报告规则容易培养金融机构的依赖性,其自身的设计缺陷将导致金融机构在合规条件下遗漏重要可疑交易信息,造成金融情报的重大损失。

    所谓“柔”是指主观报告规则,即报告规则仅描述可疑交易或行为具备的特征,。

    5.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大地保险

    一、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概念及意义 反洗钱客户等级划分工作是指保险公司按照洗钱风险特征和等级划分标准,通过采取识别、分析、判断等手段,将客户划归不同的风险等级。

    从其在反洗钱工作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来说,风险等级划分是反洗钱客户分类管理的核心和前提,并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相辅相成,而后者正是保险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工作,也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反洗钱工作检查的重点内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充分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据此,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是金融机构的一项法定反洗钱义务。但自2007《反洗钱法》颁布后至2013年之前,监管部门未提出具体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方法,也未作出指导性规定,各保险公司只能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自行制定本公司的划分标准。

    但基于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开展时间较短,加之行业数据的缺失,缺乏统一、明确的监管标准也给保险公司反洗钱实际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一些保险公司因为采取简单的定性划分方法,如大额保单客户被划分为高风险级别、其他客户被划分为低风险级别,且未根据联合国反洗钱制裁名单设立黑名单库,由此曾遭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称“《指引》”),规定了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是第一份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和指导性建议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也是“风险为本”反洗钱理念的直接体现。

    根据人行要求,各金融机构原则上都要按照《指引》中的参考性规定和指标体系,在对本机构业务、客户进行合理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机构特点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操作流程。2014年保险会下发了《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是在人行《指引》的客户风险评估指标系统基础上出台的具有保险行业特点的客户风险管理指引,也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说,《指引》和《征求意见稿》的下发对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都有十分巨大的影响,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按照指引要求制定符合本机构特点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相关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将直接影响今后保险公司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二、关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解读 《管理指引》分六章,全面地规定了金融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所需遵循的原则与具体要求。

    其中第二章规定了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第三章规定了风险等级划分的时机及操作流程,这两章内容是《指引》的重点和核心,也是保险公司制定本机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操作流程的依据。我们理解,《指引》一改金融机构原有通常使用的仅仅通过某一特定因素定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的方式,而改为采取建立客户风险等级指标体系,综合多因素权重定量评估客户风险等级的方式。

    简而言之,公司首先通过考察不同的风险因素对客户进行打分的方式,然后根据分数高低,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这种定量评估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的方式体现了“风险为本”的理念,也要求金融机构要对本行业、本机构的客户风险有很深入的研究和认识。

    下面我们就对《指引》者的第二、三章内容进行解读。第二章规定了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这也是《指引》的核心内容,决定了保险公司制定自己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所要考量的指标。

    指标体系包括确定客户风险等级的四类基本要素,即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服务)、行业(职业)。每一基本要素项下均有若干风险子项,可以全面评估客户的风险情况。

    例如在客户特性这一基本要素项下,《指引》中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2.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3.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

    4.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5.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6.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

    7.自然人客户年龄。8.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等八大风险子项。

    我们理解,上述客户风险子项是客户特性这一基本要素的逻辑内涵体现,是金融机构基础反洗钱工作,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中的“了解你的客户”这一原则在风险等级划分上的具体体现,同时也体现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相互联系,通过客户身份识别取得的数据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反之也通过风险等级划分更有效地识别客户。除四大风险要素外,《指引》对每个基本风险要素均给出了相应的风险子项,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全部风险子项。

    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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