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发放劳务情况说明
1.被调查如何写劳动用工情况说明
肯定是被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查处了吧!
劳动用工情况说明
XXXX:
我单位成立于X年X月,注册地XXXX,注册登记号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社保登记号XXXXX,用工登记号XXXXX。
现有员工 X人(其中劳务派遣 人、非全日制用工 人,全日制用工 人等),签订劳动合同 人,未签 人。
五险缴纳情况:
工时按排情况(是否做过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等)
工资发放情况:
加班情况(写明特殊性):
工作休假及轮休情况:
此说明。 XXXXXXXXXXXXXXXXX公司(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职工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复印件 社保核定单 社保缴费凭证等复印件
一般要求就这些了。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谢谢!
2.单位发工资为什么通过劳务公司发
因为有的用人单位并不是直接招聘劳务人员,而是以劳务公司名义招聘劳务人员,所以虽然是在单位上班,但是名义上是劳务公司派遣的人员,工资也由单位发放到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再把工资发给劳务派遣人员。
在劳务派遣中,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合同的单位叫做劳务派遣单位,也就是《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而劳动者实际上为之提供劳动或服务的单位叫做用工单位。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企业劳动关系状况说明怎么写
应写明,员工基本情况,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企业变更后员工劳动关系的变更情况,变更劳动关系后对员工的经济补偿等。
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一般内容如下:
1、员工基本情况,应写明用人单位实有的员工人数,其中,本地人员数、外地人员数、征地农民工人员数、残疾人员数等应该分别写明。
2、原有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3、原有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等。
4、企业变更后员工劳动关系的变更情况,员工劳动合同需不需重新签订,变更后的员工劳动合同的期限,有无劳动争议。
5、变更劳动关系后对员工的经济补偿,补偿人员和标准,几人,累计补偿费用XX 元,你有登记表即可。
4.企业没有给员工发放工资,能说明企业和这名员工的劳务关系不存在吗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5.为什么要使用劳务派遣
由于历史形成的体制原因,我国国有企业长期职工的单位使用成本要远远高于民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由于竞争加剧和市场压力的需要,基本上已经完成主辅分离的工作,原来企业办社会的模式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变。 但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又需要大量的使用社会通用工种,如:保安人员、绿化人员、炊事人员等等。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使国有企业能更加灵活地使用劳动力,一方面提高了国有企业用工的灵活性,一方面节约了劳动力管理和使用的成本。这既是国有企业降低劳动成本的要求,也是国有企业劳动力使用结构变化的趋势。
临时性劳动力以其在需求增长或衰退时的灵活性而受到国有企业的。在经济扩张或经济紧缩时,国有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变化,及时增减劳动力,从而有效降低用人成本,减少管理费用,提高与其它性质企业竞争的需要。
非正规性就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有企业中的一种常态就业模式。 用工单位之所以大量的采用临时性劳动力,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对于结构性失业的临时性劳动力来说,在临时性劳动力供需严重失衡的情况下,灵活就业扩大了他们选择职业、雇主、工作环境的机会;对于自愿性失业的临时性劳动力,灵活就业方式可以使其兼顾工作、个人学习和照顾家庭等多方面的需要。
6.请问我们工资都是通过劳务公司发放,劳务公司不给钱找劳动局有用吗
劳务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应当承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