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温补贴的情况说明
1.高温补贴通知怎么写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7〕58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以下简称“通知”)已转发给你们,按照“通知”关于制定高温津贴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天6元-10元,各地应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具体的津贴标准。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并与本单位工会或工会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津贴标准。
三、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本通知制定的高温津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8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2010年也按照这个标准补贴。
2.关于发放高温补贴的通知
各部门、分部:
鉴于当前我区各地已进入高温酷暑阶段,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确保公司暑期的正常运作,报经总部批准,区部决定对部分外勤及体力劳动强度较大的特殊岗位按月发给高温补贴,并购买一定数量的防暑药品下发到各分部及点部,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温补贴发放时间:2008年7 ~ 9月,按月给发,发放标准均为每人每月50元。
二、高温补贴发放岗位:司机(含司机组长)、收派员、仓管员(含仓管组长,不含运作文员)、运作员(含运作组长)、理货员、点部主管和部分行政后勤人员(汽车维修员、食堂工作人员和保安)。
说明:以上岗位人员高温补贴给发时以其实际在岗时间为限(新进人员满20天的按全月发给,不足7天的不发,其余按半月发给)。
三、结合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建议以部门(分部、中转场或行政部)为单位统购消暑物品,每月20日之前,各单位分别汇总购物发票和实际报销人员名单(请参照附件一的格式填写),以部门为单位统一填制报销单据,并粘贴好后上交财务报销(必须在规定标准范围之内报销;发票填开的要求请向财务部门咨询)。
四、区部行政部将统一购买防暑药品(包括藿香正气水、仁丹、风油精等,为3个月用量)。在防暑药品采购到位后将统一下发各分部或部门使用。
如分部07年防暑药品仍有库存(在有效期以内)的,应尽快下发使用。
五、防暑药品要下发到各点部,以便有员工需要时能及时领用。建议药品以集中保管为佳。
请各分部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或超出标准发放。
特此通知
3.高温补贴费是强制性的吗
高温补贴是国家规定的政策和相关政策指示。
首先,高温津贴确实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安排工人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下进行室外户外作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在达到一定高温的情况下,需要付给工人一定的高温津贴的资助金额,并且需要归到总金额当中计算的,因此,高温补贴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
雇主支付高温补贴是违法的。地方立法规定了具体的发行标准和实施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炎热的工作人员提供充足、卫生的标准中暑饮品和基本药物。没有钱可以用来代替中暑饮料。
饮料不应计入高温津贴。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而中暑的工人,如被诊断为职业病,可享受工伤保险。
当劳动合同与企业签订时,劳动者可以多留心。对于高温补贴、加班费等事项,必须约定劳动合同,作为工资的具体组成部分。
包括高温补贴,一旦企业不批准,工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寻求法律解决方案。补贴和津贴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
高温补贴可以作为补贴。劳动者拖欠或者扣缴的案件,劳动者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在这些情况下,保障了大家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高温津贴的合理发放,这些方面说明了高温津贴具有切切实实的强制性功能,但是需要慎重。
4.高温补贴属于劳动法里面的一种吗
广东省高温假的规定:
1、在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广东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则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
2、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需要注意的是,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抵高温津贴。
3、若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将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争议处理程序解决。